依法治国首要在于依法治权
作者:南都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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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对违破坏法治的行为的制度化惩处,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行为、机构与个人,开列并追究明确的法律责任。
即将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审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草案,力图破解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信访不信法等一系列体制机制问题。“依法治国”在被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略写入宪法15年后,首次成为执政党中央全会的中心议题。
日前,新华社刊发多篇文章,密集谈论“推进依宪治国,维护宪法权威”,并就如何树立宪法权威等问题专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10月17日的《人民日报》亦推出整版,梳理“习近平论依法治国”的相关表述。而据《新京报》统计,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至少在17次讲话中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人类社会对于人治与法治的理论辨析与实践体察,绵延至今,法治作为一种“最不坏的”治国理念为现代社会所接纳,应当说亦是历经艰难坎坷方才达至的基本共识。全社会能免于恐惧地谈论法治,崇尚法治精神,并认识到法治之于国家与政党现代化转型的重要意义,本身就是难得且须格外珍惜的历史性机会。上述社会共识于现代中国的跌宕历史而言,曾不乏沉痛的教训:法治沦陷,社会底线失守,甚至谈论法治与宪法都变得小心翼翼,一切都恍如昨日。谈论尚且如此,实践可见一斑。但因为难得,所以要珍惜;也因为不易,所以更须审慎与勇气。
依法治国的关键与核心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这并不是说法律的实施在社会成员间因不同群体而给出不同要求,而是说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难度所在,乃是权力与权力者的不驯服。如宪法学者韩大元所言,“宪法权威就是宪法得到全社会普遍的认同、自觉遵守、有效维护的一种理念、文化与力量,表现为宪法至上,所有的公权力、国家活动都要受宪法的约束”,这样明确且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治精义,具体到实施阶段,却可能面临这样那样再现实不过的困窘。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要求,首先要求的群体便是权力者自身。据新华社报道的举例,某市委书记调研,车上“大谈加强法治的紧迫性,尤其是领导干部带头守法的重要性”,一下车就指挥拆迁,就“大手一挥,把这个拆了,把那个拆了”。实践法治之难,或许难就难在这样一种“谈法治时滔滔不绝,做决策时权力滔滔”的制度氛围与权力土壤。而制度的变革与土壤的再造,需要顶层设计的大刀阔斧,尤其需要细致入微的制度性具体化安排。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多次重申,“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而“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从不再回避问题到正式提出问题,进而探寻到破题之策,可能依然会是个漫长过程,但开放相关问题讨论,鼓励和保障社会各界一同探索求解,却已是迫在眉睫。
说易行难,在更多兹事体大的命题面前,可能“说”本身也显得困难重重,以执政党承诺为表现形式的言说要从纸面落到实践中,为国家、社会、历史与民众所期待。“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执政党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判断与衡量法治与宪法实施的标尺,在于确立对违反、破坏法治的行为的制度化惩处,对继续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行为、机构与个人,开列并追究明确的法律责任。“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里的“追究”,需要做可操作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