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对法律使用平等原则的影响
刑事和解对法律适用平等原则的影响1
平等原则一直以来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基本和至高原则。平等原则由资产阶级革命的代表人物提出。英国的洛克道:“人类天生都是
(1)自由、平等和独立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平等作为天赋人权
在宪法文件中加以确认。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是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取得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
(2)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力。”1966年《公民权利和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一款“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面前一
(3) 律平等。”如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者“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
律平等”已经成为各国的一向宪法原则。
在刑事司法领域,“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主要是强调任何人享有的法律权利应当受到刑罚同样的保护,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都应当受到同样的制裁。法律适用的平等,追求的是一种规则上的正义,即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范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后所体现的法律正义。(4)
但是在刑事司法多元化下要求犯罪解决方式的多元化的背景下派生出来的刑事和解制度挑动着法律正义与宪法保障的平等原则之
(5)间的关系。
首先,刑事当事人经济能力将直接影响协议能否达成。在和解中,(1)蔡国芹《刑事调解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82页,载洛克(英)《政府论》第59页。
(2)蔡国芹《刑事调解制度研究》第82页。载卢梭(法)《社会契约论》第5页。
(3)蔡国芹《刑事调解制度研究》第82页。
(4)蔡国芹《刑事调解制度研究》第9页。
(5)陈晓明《刑事和解原论》,法律出版社,第160页。
因加害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需要一定的赔偿,而加害人经济能力能否承担相应的赔偿金额,对协议的结果起着重要作用。当事人经济能力强,能够承担赔偿,协议容易达成,但是如果当事人的经济能力无法承担赔偿金额,协议就可能无法达成。这样仅仅由于当事人经济能力的差异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使得刑事和解被认为是倾向于富人的
(1)制度安排。
其次,加害人与被害人的意愿心态影响和解的达成。如加害人经济能力强又有强烈的和解愿望,这会使得被害人抬高赔偿价码,但是如果加害人经济能力不强又无强烈的和解愿望,达成和解的赔偿金额就可能相对较低。这样就难以保证“同类案件,同样处理”,难以在
(2)个案与个案之间保持均衡。
最后,和解在使用比例和处理方式上会出现不均衡。有的地区和解适用率高,而有的地区和解适用率低甚至不允许和解。这就导致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区因其适用率的不同而导致不同的法律结果。此外,在处理方式上,有些地区的检察机关将几乎所有的案件都转交公安机关撤回,而有些地区的检察机关则对案件做相对不起诉处理,无一向公安机关撤案。这使得地区性的差异导致了案件处理的不同。
综合上述现象,可以看出,刑事和解制度似乎确实违背了平等原则,但报应和预防的传统刑事司法体制而言,刑事和解制度寻求被害
(3) 人利益、加害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并以意思自治为核心,
(4) 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对所有当事人的正当利益施以平等的保1(1)杜宇《理解刑事和解》,法律出版社,第354页。
(2)杜宇《理解刑事和解》,法律出版社,第355页。
护,并不与平等原则相悖。1
和解是采取自愿的方式,最后的协议内容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同一案件的赔偿金额可能与加害人的财产状况有关,但并不以财产多少作为量刑标准。赔偿是当下的协议,此处的赔偿并不是依罪行量定,而是对被害人伤害的弥补,是对被害人心灵创伤的修复,不管赔偿数额为多少,只要被害人觉得得到了弥补,就已经达到了和解的实质目的。那么,赔偿数额的多少并不说明个案因加害人经济能力的强弱导致不同的法律结果而与平等原则相冲突。
再者,和解本身具有灵活机动性和个人意志性。刑事和解允许当
(1) 事人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主负责。自愿本身就是对
(2) 平等的限制。只要差异在自愿的范围内形成,就应该在实体和程序
(3)上被接受。
而和解率和结案方式的地区性差异仅仅是程序运用的失误,而非
(4)和解机制内在的缺陷。和解并非作为一个普及的制度公开适用,因
此出现地区性的差异是必然的,若和解程序进入正式立法,便必然会有统一的适用程序。
传统的以报应和预防为目的的刑事司法体制,存在漠视被害人利益,时间效率低下等缺陷。对于被害人而言,只要具体损害的结果未能未能修复,程序的完成和刑法的落实,充其量是法律权威的恢复和报应心理的平衡,其实质意义有限。至于犯罪人,虽然受到了应有的(1)陈晓明《刑事和解原论》,法律出版社,第160页。
(2)杜宇《理解刑事和解》,法律出版社,第358页。
(3)杜宇《理解刑事和解》,法律出版社,第358页。
(4)杜宇《理解刑事和解》,法律出版社,第359页。
刑法惩罚,却不利于其回归社会,其意义也是形式多于实质。因此,刑事规则正义追求的是一种形式正义。实质上的不平等较之形式上的
(1)不平等带来的危害更大。
刑事和解制度强调被害人利益和社会制度的修复,以双方协议的形式,有利于被害人心灵的平复,也有利于降低加害人再犯的可能,达到了实质意义上的平衡。而且,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核心,符合正义公平的观念和要求。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和解,才可建立起平等、尊严、和谐的社会关系。
1 (1)蔡国芹《刑事调解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