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从抽象上升到具体”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以“劳动的耗费、凝结与社会证成”为中心线索的解读
2013.05.28 14:23
来源: 《政治经济学评论》 期号: 作者: 刘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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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研究“形成价值的劳动所特有的社会性质”、特别是“这种劳动”的“物化”表现形式(即“迂回”的“证成方式”)以及由之而带来的拜物教性质的理论。生产劳动不仅“耗费”掉了,而且“凝结”在产品中了;非生产性劳动虽然被“耗费”掉了,但并没有“凝结”到产品中去。从“生产劳动一般”到“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再到“生产剩余价值的生产劳动”其内涵限定越来越丰富,外延越来越狭窄。“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劳动”的内涵与外延,需要在与上述三个层次的“生产劳动”的比较分析中确定。对“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恰当称呼应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般)”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特殊)”。两者是“抽象(一般)与具体(特殊)”的关系,不能“非此即彼”地对待;两者也不是现实地“并列–并存”的关系,不可能“共同决定”商品的价值。供求因素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只限于说明:业已“凝结”的“私人劳动”能否“证成”、按什么比例“证成”为“社会必要劳动”。因而,“供求决定价值论”是错误的。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理论,就其实质而言,是在剖析(因资本竞争而造成的)劳动的“凝结”与“社会证成”的独特性。“生产价格总量”是“价值总量”的具体化形式,“总利润”是“总剩余价值量”的转化形式,这些都是基于马克思的理论逻辑的必然结论,无须任何数学上的“证明”。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生产劳动;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转形
对于如何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我国学者有诸多争论,在下述问题的理解上分歧尤为严重:什么劳动是“生产劳动”,特别是商业劳动是否也能创造价值?如何看待所谓“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何理解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形”?马克思是以“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来“展开”自己的劳动价值论的,学者们诸多分歧的产生,大都与对这一方法的把握有关。本文将以“劳动的耗费、凝结与社会证成”为中心线索,来阐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展开”过程,并就学者们在一些问题上的争论谈点看法,请学界同仁批评指正。
一、从“劳动(一般)”到“形成价值的劳动所特有的社会性质” 一种流传较广的说法是:“价值实体”是劳动,但价值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商品生产者之间互相交换其劳动的生产关系。对于这种说法,我想追问的是:“价值”是怎样一种社会关系、生产关系?作为“价值实体”的劳动与作为
“价值本质”的社会关系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有国外学者认为,也许马克思的理论是一个“关于劳动的价值理论”,而不是一个“关于价值的劳动理论”。
[ 参见裴宏:《实体与形式对偶的劳动价值论》,《政治经济学评论》2012年第1期。]然而,“关于劳动的价值理论”与“关于价值的劳动理论”在何种意义上有如此重大的差别,以至于可作“非此而彼”的对待?现在,让我们老老实实地考察《资本论》对“价值”问题的叙述和分析,以回答上述问题。 第一,“价值”的“引出”
在《资本论》的开篇,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因此,我们的研究就从分析商品开始。”[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7页。]“商品”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的“元素形式”——这是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同样毋庸置疑的是,就“商品”呈现给人们的“现象形态”而言,它就已经是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统一体——这也是“事实”。[ 所以,当我们说“商品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体”时,我们只是说出了一个“事实”,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而绝不是在给“商品”下定义。]对于这样一个“统一体”,马克思开始进行自己的分析:“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也就是,商品是作为“使用价值”而存在。而使用价值作为“构成财富的物质的内容”是不以“财富的社会的形式”为转移的。“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交换价值”的存在表明,商品中有种“共同东西”。[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7-50页。]
马克思这样分析商品作为“使用价值”与作为“交换价值”的差别: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作为交换价值的商品的共同的“质”是:它们作为劳动产品都是(撇开了具体形式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无差别的、抽象人类劳动的凝结。这种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东西,也就是商品的价值;而劳动本身的量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的。然后,马克思才引出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规定,认为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0-52页。]
接下来,马克思分析了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作为有用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马克思是把这一点暂时“撇开”,来考察商品价值的。他说:“如果把生产活动的特定性质撇开,从而把劳动的有用性质撇开,劳动就只剩下一点: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
[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7页。]在相继考察了上述两个方面之后,马克思得出结论说:“一切劳动,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另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就具体的有用的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生产使用价值。”[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0页。]
由上可知,马克思不是从“价值概念”出发,来建构自己的价值理论,而是从无法否定的事实出发,从对事实的分析中“引出”价值。如果有人把马克思的
劳动价值论看作是对于“价值”问题的“假定”,从而要求马克思加以“证明”,这样的人,则是“既对所谈的东西一无所知,又对科学方法一窍不通”[《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80页。]。 第二,价值与商品的拜物教性质
把商品的二因素归结为劳动的二重性,并不能透彻地说明“什么是价值”:二重性不是生产商品的劳动所独有的,而是“一切劳动”都具有的(在此意义上,劳动的二重性是一种“与生俱来的二重性”);商品的二因素,或者说,商品的二重性(商品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体”)是作为商品的劳动产品“历史地获得的二重性”;“与生俱来的二重性”不能充分地说明“历史地获得的二重性”。
[ 详细论证,请参见拙文:《〈资本论〉中的“二重性”学说探论》,《教学与研究》2012年第1期。] 透彻地说明“什么是价值”,还需分析生产商品的劳动所特有的社会性质(即“二重的社会性质”):生产商品的私人劳动作为有用劳动证实自身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须通过交换把产品转到把它当作使用价值使用的人手里;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的等同性采取了劳动产品的等同的价值对象性这种物的形式;生产商品的私人劳动的社会性质具有了物的外观。[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89-91页。
在此还需补充说明的是,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本身,也并不是商品经济所独有,只不过商品经济中的“矛盾”的“产生机理”与“解决方式”有其“特殊性”:生产商品的私人劳动并不直接地就是社会劳动;它“证实”自己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需通过“交换”才能实现——商品生产者只有把自己的产品卖出去,“矛盾”才得以解决。]此时,马克思就已经是在分析商品的拜物教性质了:在生产者面前,他们的私人劳动的社会关系,不是表现为人们在自己劳动中的直接的社会关系,而是表现为人们之间的物的关系和物之间的社会关系。[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0页。]也就是说,生产商品的劳动所特有的社会性质在于,它是这样一种“私人劳动”——只有通过交换、把产品转到把它当作使用价值使用的人手里,这一“私人劳动”才能证实自身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这一私人劳动的劳动时间必须“迂回”地、通过另外一种使用价值的一定的量来表现自身。
对于社会关系的上述“物化”表现,马克思借用“拜物教”[ 对马克思的“拜物教”概念的详细辨析,请参见拙文:《马克思的拜物教概念考辨》,《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这个“比喻”来描述。在宗教世界的幻境中“人脑的产物表现为赋有生命的、彼此发生关系并同人发生关系的独立存在的东西”,在商品世界里,“人手的产物也是这样”: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劳动的社会性质”“独立化”为与人无关的东西了),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人手的产物”似乎可以在人之外“彼此发生关系”)。 由上可知,当我们说“价值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时,虽然并不错,但并不确切,还应进一步明确:价值是被物的外壳掩盖着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物化”表现。作为“价值实体”的劳动,并非“劳动的整体”,而是“抽象劳动”这一“方面”,而且,也并非“抽象劳动一般”,而是通过交换、表现为另一生产者生产的一定量的使用价值的“抽象劳动特殊”。也就是说,“价值”问
题,在马克思那里,本质上是凝结在商品中的“私人劳动”作为抽象劳动的“社会证成”方式问题——它并非“直接地”就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必须通过交换、“迂回地”“证成”自己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
第三,价值的历史性
上文的论述表明,商品、价值,是生产者之间被“物化”了的“关系”,带上了拜物教性质的“关系”。而在人类产品不表现为商品的地方,就不需要“价值”插手其间了。[ 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61页。]马克思通过分析商品生产之外的“其他的生产形式”,来说明这一观点。比如,在“欧洲昏暗的中世纪”,作为劳役和实物贡赋而存在的剩余劳动及其产品,没有采取与它们的实际存在不同的虚幻形式;人们在劳动中的社会关系始终表现为他们本身之间的个人的关系,也没有披上物之间即劳动产品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外衣。[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5页。]马克思这里的论述启示我们:无论是商品的“价值”,还是创造它的“劳动”,都是具有独特性和历史性的社会存在物。
[ 劳动的二重性、抽象劳动(“二重性”的一个“方面”)之于人类社会都是“永恒的”而非“历史的”;合理地分配劳动时间的必要性,也并不因将来商品形式的消亡而丧失;而抽象劳动表现为商品的价值,或者说凝结在商品中的私人劳动的“迂回”的“证成方式”则是历史的、暂时的社会现象。我们需要把二者明晰地区分开来。对此观点的详细阐述,请参见拙文:《〈资本论〉中的“二重性”学说探论》,《教学与研究》2012年第1期。]
与马克思“历史地”看待“价值”及创造它的“劳动”的态度不同,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则往往把本来具有其历史性质的东西“错认”为具有“不言而喻的自然必然性”的东西。马克思分析说,“政治经济学”从来也没有提出过这样的问题:为什么这一内容要采取这种形式呢?为什么劳动表现为价值,用劳动时间计算的劳动量表现为劳动产品的价值量呢?究其原因,马克思认为,这不仅仅因为价值量的分析把他们的注意力完全吸引住了,更深刻的原因在于,他们的阶级立场——他们把资产阶级生产方式“错认”为是社会生产的永恒的自然形式,那就必然会忽略价值形式的特殊性,从而忽略商品形式及其进一步发展——货币形式、资本形式等等的特殊性。[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8-99页。]
上述“错认”,与“经济学家”不能明晰地区分生产的物质内容与社会形式,无法区分哪些是物作为物的“自然属性”,哪些是物在一定社会关系中获得的“纯然社会的东西”有关。混淆生产的物质内容与社会形式的“经济学家”走进了相似的理论误区:货币主义把金银作为货币所具有的社会形式和社会功能归结为金银作为自然物的物理性质,重农主义把地租归结为作为自然物的土地的产物,而“现代经济学”则把资本因雇佣劳动者创造剩余价值而产生的增殖归结为资本作为物所固有的属性。[ 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01页。]
把“劳动”作为商品价值的“尺度”,这是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特别是大卫·李嘉图业已达至的理论基点。不过,这一点也还只是马克思与某些古典经济学家的“共同点”,还是一个有待上升的“抽象”。除此之外,马克思还追问了资产阶级经济学“从来也没有提出的问题”,做了“资产阶级经济学从来没有打
算做”的事情,才建构了自己的劳动价值论。[ 我国很多学者的相关讨论,经常混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劳动价值论的本质差别。对此“本质差别”的更为详尽的阐述,请参见拙文:《拜物教批判理论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从我国学者关于马克思对劳动价值论的态度的转折的分歧说开去》,《甘肃理论学刊》2011年第4期。]。马克思所做的核心工作,用恩格斯的话说就是:“研究了劳动形成价值的特性,第一次确定了什么样的劳动形成价值,为什么形成价值以及怎样形成价值,并确定了价值不外就是这种劳动的凝固”。[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1页。]因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既是“劳动论”,又是“价值论”,更为准确地说,是研究“形成价值的劳动所特有的社会性质”、特别是“这种劳动”(作为抽象劳动)的“物化”表现形式(即“迂回”的“证成方式”)以及由之而带来的拜物教性质的理论。
二、什么劳动是“生产劳动”?
马克思说,不能像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那样,混淆下述两个问题:“一个是从资本观点来说什么是生产劳动与生产工人的问题,一个是什么是一般的生产劳动的问题。”[ 马克思:《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00页。]这里,马克思指出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区分的两个层次。其实,综合马克思的相关论述,我们可以从三个层次来区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从“生产一般”的视角看,是生产劳动一般(下文将以“生产劳动Ⅰ”称呼它)与非生产劳动一般的区分;从商品生产的视角看,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下文将以“生产劳动Ⅱ”称呼它)与不创造价值的非生产劳动;从“资本主义观点”看,生产剩余价值的生产劳动(下文将以“生产劳动Ⅲ”称呼它)与不生产剩余价值的非生产劳动。在此基础上,我们再来探讨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区分。
第一,生产劳动Ⅰ与非生产劳动Ⅰ
马克思认为,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是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是具体的有用劳动。这就是“劳动的二重性”。[ 这里需要把“劳动的二重性”与生产商品的劳动所独有的“二重的社会性质”区分开来。]劳动作为生产劳动,则必须生产某种产品,某种使用价值,此时,劳动不仅“耗费”掉了,而且“凝结”在产品中了。而非生产劳动则是不生产任何产品、使用价值的劳动,比如马克思所说的“纯粹的商业劳动”。非生产性劳动虽然被“耗费”掉了,但并没有“凝结”到产品中去。更为具体地说,生产劳动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生产了某种使用价值,因而,它作为抽象劳动“凝结”在这种使用价值中了;而非生产劳动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并未生产什么使用价值,因而它作为抽象劳动并未“凝结”在任何产品中(比如纯粹的商业劳动只是“耗费”到了商品的“价值实现”中)。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其区别是是否生产某种使用价值;作为抽象劳动,其区别是是实现“凝结”,还是单纯地被“耗费”掉。[ 在此意义上,我赞同如下说法:“不是马克思‘制定’了生产性劳动的标准,而是马克思通过理论分析‘认识’和‘利用’了本来就客观存在的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的界限。”(武建奇、张润锋:《马克思对生产劳动的三次扩展及其启示》,《经济学家》2005年第5期。)]
马克思说:“生产劳动是劳动的这样一种规定,这种规定本身同劳动的一定内容,同劳动的特殊有用性或劳动所借以表现的特殊使用价值绝对没有关系。”
[ 马克思:《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05页。][马克思在《1861-1863年手稿》中也有类似的表述:“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这种区分本身,正如前面已经说过的,既同劳动独有的特殊形式毫无关系,也同劳动的这种特殊形式借以体现的特殊使用价值毫无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45页。)]“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从而劳动产品的物质规定性本身,同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之间的这种区分毫无关系。”[ 《马克思马克思在《1861-1863年手稿》中也有类似的表述:“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这种区分本身,正如前面已经说过的,既同劳动独有的特殊形式毫无关系,也同劳动的这种特殊形式借以体现的特殊使用价值毫无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45页。)恩格斯全集》第3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44页。]据此逻辑,不仅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是生产劳动,而且,生产“精神(文化)产品”的劳动也是生产劳动[ 在此意义上,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保健等领域(行业)的劳动,只要它们提供了某种使用价值,满足了人们的特定需要,也理应纳入“生产劳动Ⅰ”的范围。];不管是物化在一定的产品形式中的劳动,还是体现在一定的活动中的劳动(劳务)[ 马克思说:“任何时候,在消费品中,除了以商品形式存在的消费品以外,还包括一定量的以服务形式存在的消费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54页。)],都可以是生产劳动(当然,这并不是在说,一切服务劳动都是生产劳动,而是说,并不能因它们是服务劳动而一般地判定它们是非生产劳动)。
某些“宽派”生产劳动论者,把军政劳动也视为生产劳动。这是不正确的。法官判案、军人站岗、行政长官处理日常公务等等军政活动,虽然都可能付出大量的艰苦劳动,但它们并未生产任何产品(使用价值),因而这些劳动是非生产劳动,法官、军人、行政官员是非生产劳动者。正如马克思所说:“这些非生产劳动者,无论在精神生产领域还是在物质生产领域,自己什么也不生产,他们只是由于社会关系的缺陷,才成为有用的和必要的,他们的存在,只能归因于社会的弊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50页。]
第二,生产劳动Ⅱ与非生产劳动Ⅱ
本文第一部分指出,价值本质上是凝结在商品中的私人劳动作为抽象劳动的“迂回”的“证成方式”。那么,当“证成方式”不再“迂回”时,生产使用价值的生产劳动就会变成不创造“价值”的“非生产劳动”。比如,生产自用品的劳动,虽然属于“生产劳动Ⅰ”,但它作为抽象劳动被“直接”地“证成”为社会劳动,而不是“迂回”地形成为“价值”,因而不是“生产劳动Ⅱ”。这可以视为一种“质的转化”。此外,“生产劳动(一般)”与“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特殊)”还存在“量的差别”。商品作为使用价值,并非“使用价值一般”,而是“社会的使用价值”;“凝结”在这种“社会的使用价值”中的私人劳动的量(个别劳动时间),与被“社会证成”的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不总是等同的,特别是当某种商品的供给总量超过了社会对这种商品的需要(社会有支付能力的需要)总量的时候。
商品、价值作为劳动的“物化”表现形式,会造成很多“假象”,具有迷惑人的“拜物教性质”。这里,我想具体提及马克思对投入流通过程的“非生产劳动”却表现为“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这样一种“假象”的剖析。
马克思认为,(纯粹的)商业劳动是使一个资本作为商人资本执行职能,并对商品到货币和货币到商品的转化起中介作用所必要的劳动。这种劳动实现价值,但不创造价值。[ 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32页。][马克思在他处也有类似的论述:“为雇用商业雇佣工人的支出,虽然表现为工资,但不同于购买生产劳动时耗费的可变资本。它增加了产业资本家的支出,增加了必须预付的资本的量,但不会直接增加剩余价值。因为这种支出所支付的劳动,只是用来实现已经创造出来的价值。”(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33-334页。)]因而,(纯粹的)商业劳动是非生产劳动。然而,商业工人虽然不直接生产剩余价值,他在完成一部分无酬劳动的时候,帮助资本家减少了实现剩余价值的费用。不仅如此,对商人来说,流通费用表现为他的利润的源泉,因而,投在这种流通费用上的支出,对商业资本来说,是一种生产投资。所以,流通费用所购买的商业劳动,对商业资本来说,也是一种直接的生产劳动。[ 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35-336页。]不过,在马克思看来,认为商业利润是单纯的加价,是商品价格在名义上高于它的价值的结果,这不过是一种假象。事情的真相是,商人资本使产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从产业资本手里转移到自己手里,从而占有这部分剩余价值。在此意义上,商业利润是对产业资本的利润作了一种扣除。[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14、327、319页。]所以,(纯粹的)商业劳动本是非生产劳动,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它却给人这样一种假象——它是能够“生产”剩余价值的“生产劳动”。马克思的拜物教批判理论可以为我们驱散这种“假象”带来的认识“迷雾”。
上面的论述表明,“生产劳动Ⅱ”比“生产劳动Ⅰ”有更多的“限定”,不属于“生产劳动Ⅰ”则必定不是“生产劳动Ⅱ”。[ 这正如谭华辙先生指出的那样:“劳动过程生产产品或使用价值,离开生产产品或使用价值这个一般基础,任何劳动都不可能成为生产劳动。”(谭华辙:《有关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几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区分“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与“不创造价值的非生产劳动”的要义在于,考察劳动是加入使用价值的生产环节,还是只是加入到商品的形态–形式改变(比如实现商品由实物形式到货币形式的转变)中。
侯雨夫先生在其《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研究:理解、坚持、完善、发展》一书中,对“以纯粹商业劳动为代表的、在纯粹流通领域中必须加入的、符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规定的一切劳动,也能够创造商品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作了“重新论证”。他说:“纯粹流通过程作为商品价值实现的过程,并不仅仅是价值形式变化的过程,它同时也是作为商品价值的物质承担者的社会使用价值继续形成的过程和商品的价值与剩余价值继续形成的过程,是整个商品生产过程的继续。”为了与“供求价值论”划清界限,他对自己的观点给出了如下的解释:价值形式变化本身不能生产出商品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但价值形式的变化不是自行发生的,而是由于人们投入了必要的劳动才发生的;在价值形式发生变化的过程中所必须投入的劳动则能够生产出商品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使进入纯粹流通过程中的
商品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得以增加。[ 参见侯雨夫:《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研究:理解、坚持、完善、发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449、453、449页。]作为他的上述观点的重要论据的,是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的如下一段话:“如果从较狭窄的意义上来理解生产劳动者和非生产劳动者, 那末生产劳动就是一切加入商品生产的劳动(这里所说的生产,包括商品从首要生产者到消费者所必须经过的一切行为),不管这个劳动是体力劳动还是非体力劳动(科学方面的劳动);而非生产劳动就是不加入商品生产的劳动,是不以生产商品为目的的劳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476页。]
我以为,侯先生的论证是站不住脚的。我们先来分析侯先生作为论据的马克思的那段话。马克思在那段话中始终强调的是商品生产或生产商品,至于“商品从首要生产者到消费者所必须经过的一切行为”也必须解释为“一切生产行为”,只是这里的“生产行为”不仅包括“首要生产者”的,也就是,不仅包括“直接生产过程”中的,还包括“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内的继续”。在侯先生的解释中,“一切行为”没有了“生产”这一限定。侯先生说:“价值形式的变化本身是一回事,为了实现价值形式的变化而必须在所谓纯粹流通过程中投入的必要劳动则是另一回事。”这当然是必要的和正确的区分。但是,以此来论证纯粹流通过程所加入的劳动也能使商品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得以增加,则必须证明这种“加入的劳动”是“生产劳动”,而不是“非生产劳动”。对此,侯先生的说法是,纯粹流通过程不仅仅是价值形式变化的过程,同时也是作为商品价值的物质承担者的社会使用价值继续形成的过程和商品的价值与剩余价值继续形成的过程。这就把使用价值向“社会的使用价值”的“社会证成”这一单纯的“形式”变化看作“生产过程的继续”了。其实,“社会证成”本身,可能需要“耗费”新的劳动(比如“纯粹的商业劳动”),但这些劳动并未“凝结”到产品中去,因而,这些劳动只能是“非生产劳动”。侯先生显然是把劳动的一切“耗费”都看作“凝结”了,而这就等于取消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区分。
还有些学者不对“服务劳动”进行“生产性服务劳动”与“非生产性服务劳动”的区分,而以“第三产业”(服务业)的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达70%以上)为“事实依据”,来证明包括商业劳动、金融领域的劳动在内的“服务劳动”都是能够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这是一种“因果颠倒”。正确的“逻辑”应该是:以客观存在的“生产性服务劳动”与“非生产性服务劳动”的区分为基础(依据),修正我们现行的国民生产统计制度(SNA)。
第三,生产劳动Ⅲ与非生产劳动Ⅲ
马克思说:“如果整个劳动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加以考察,那么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二者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不过,“这个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绝对不够的。”[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11、581页。]马克思还曾说:“商品是资产阶级财富的最基本的元素形式。因此,把‘生产劳动’解释为生产‘商品’的劳动,比起把生产劳动解释为生产资本的劳动来,符合更基本得多的观点。”即便如此,从“资本主义观点”来看,或者从“资本家的角度”来看,亦即,“从资本主义生产的意义上说”,只有生产资本的雇佣劳动,只有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并且不是为自己而是为生产条件所有者创造剩
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36、142页。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这里的“从资本主义观点来看”、“从资本家的角度来看”,都是在劳动之于资本的价值增殖的客观效果的角度,而不是从资本家的主观认识的角度来说的。]这样,不仅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不够的”,而且,把“生产劳动”解释为“生产‘商品’的劳动”的观点,对于认识“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生产劳动Ⅲ”)也是“不够的”。只有如下观点才是“足够的”:生产劳动是直接同资本交换的劳动;非生产劳动是不同资本交换,而直接同收入即工资或利润交换的劳动。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36、141页。
马克思在《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中也有类似的表述:“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劳动是与作为货币的货币相交换,还是与作为资本的货币相交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09页。)“资本家为自己消费而用一部分剩余价值购买的商品,对他不起生产资料和价值增殖手段的作用,同样,他为满足自己的自然需要和社会需要而购买的劳动,也不起生产劳动的作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79页。)]对此,马克思曾举例进行说明:“例如一个演员,哪怕是丑角,只要他被资本家(剧院老板)雇用,他偿还给资本家的劳动,多于他以工资形式从资本家那里取得的劳动,那么,他就是生产劳动者;而一个缝补工,他来到资本家家里,给资本家缝补裤子,只为资本家创造使用价值,他就是非生产劳动者。前者的劳动同资本交换,后者的劳动同收入交换。前一种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在后一种劳动中收入被消费了。”[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42页。]这里,“演员”的劳动是“直接同资本交换的劳动”,为“资本家(剧院老板)”创造了剩余价值,因而是“生产劳动Ⅲ”;“缝补工”虽然通过“给资本家缝补裤子”给他提供了“服务”,即创造了某种使用价值(在此意义上,“缝补工”的劳动是“生产劳动Ⅰ”),也理应得到了某种报酬(这是他提供的“服务”的交换价值,因而,“缝补工”的劳动也是“生产劳动Ⅱ”),但这“服务”对于资本家来说只是作为“使用价值”被消费掉了、而不是包含了剩余价值的商品(交换价值),因而从“资本家的角度”来看,它只是(资本主义的)“非生产劳动”,即不属于“生产劳动Ⅲ”。
[ 在此意义上,马克思说:“生产劳动者为他的劳动能力的买者生产商品。而非生产劳动者为买者生产的只是使用价值,想像的或现实的使用价值,而决不是商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45页。)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想像的”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和新近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中都是“想象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21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一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51页。)]正是“从资本主义生产的意义上说”,我们才能准确理解马克思的如下这段话:“使劳动成为‘生产的’或‘非生产的’劳动的,既不一定是劳动的特殊形式,也不一定是劳动产品的表现形式。同一劳动可以是生产的,只要我作为资本家、作为生产者来购买它,为的是使它增殖;它也可以是非生产的,只要我作为消费者,作为收入的花费者来购买它,为的是消费它的使用价值,而不管这个使用价值是随着劳动能力本身
活动的停止而消失,还是物化、固定在某个物中。”[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50-151页。]在这里,马克思探讨的并不是一种劳动是否是“生产劳动Ⅰ”,也不是它是否是“生产劳动Ⅱ”,而是它是否是“生产劳动Ⅲ”。
混淆马克思所探讨的问题的“层次”,则可能误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我们来看马克思的这样一段话:“虽然家仆的某些劳动完全可能表现为商品(从可能性来讲),从物质方面来看,甚至可能表现为同样的使用价值,但这不是生产劳动,因为实际上他们不是生产‘商品’,而是直接生产‘使用价值’。而有些劳动,对它们的买者或雇主本身来说是生产的,例如演员的劳动对剧院老板来说是生产的,但这些劳动看起来像是非生产劳动,因为它们的买者不能以商品的形式,而只能以活动本身的形式把它们卖给观众。”[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59页。]当马克思说“家仆”的劳动“不是生产劳动”时,他实际是在说,它不是“生产劳动Ⅲ”。但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家仆”的劳动直接生产“使用价值”,因而是“生产劳动Ⅰ”,而且就它与“主人”相交换而得到报酬而言,它也是“生产劳动Ⅱ”。[ 马克思在《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中的下面这段话也应作这种解释:“正象资本家为了自己个人消费而购买的商品,不是生产地被消费,没有变成资本的要素一样,他为了服务的使用价值,为了自身消费而自愿购买或被迫购买(向国家等购买)的服务,也不是生产的消费,也没有变成资本的因素。服务并没有成为资本的因素。所以服务不是生产劳动,服务的承担者也不是生产劳动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02页。)这里的服务虽然不是“生产劳动Ⅲ”,但确是“生产劳动Ⅰ”和“生产劳动Ⅱ”。]“演员的劳动对剧院老板来说是生产的”,是说“演员的劳动”是能够给“剧院老板”带来剩余价值的生产劳动(“生产劳动Ⅲ”),而“这些劳动看起来像是非生产劳动”是一种需要“撇开”的“假象”——究竟以商品的形式、还是以活动本身的形式把它们卖给观众,与这种劳动是否是生产劳动无关。这里,马克思明确肯定了“演员的劳动”这种“服务劳动”是“生产劳动”。侯雨夫先生以此为据来论证“马克思确实认为,只有物质形态的产品才能成为商品,因而只有生产物质形态的产品的劳动作为生产商品的劳动才能创造商品的价值”[ 参见侯雨夫:《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研究:理解、坚持、完善、发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469-470页。],乃是误解了马克思的意思。
对于“力图用劳动的物质内容来确定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企图”,马克思进行了批判性剖析。他认为这种“企图”的“来源”之一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特有的和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拜物教观念(这种观念把经济的形式规定性,如商品,生产劳动等等,看成是这些形式规定性或范畴的物质承担者本身所固有的属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08页。]作为“拜物教批判理论”的创立者,马克思不可能犯把“经济的形式规定性”看成是“这些形式规定性或范畴的物质承担者本身所固有的属性”的理论错误,所以,他不可能以“劳动的物质内容”来区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从而,他也不可能认定“只有生产物质形态的产品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对“精神生产”的“生产性”的讨论,可以作为我的这一看法的佐证。我们来看马克思的这样一段话:“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对于斯密所考察的东西——物质财富的生产,而且
是这种生产的一定形式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精神生产中,表现为生产劳动的是另一种劳动,但斯密没有考察它。最后,两种生产的相互作用和内在联系,也不在斯密的考察范围之内;而且,两种生产的相互作用和内在联系只有在物质生产就其自身的形式被考察时才不致流于空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45页。]这里,马克思表达了这样几个意思: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对于资本主义的物质财富的生产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斯密对之进行了考察;斯密没有考察“精神生产”中的“生产劳动”问题,没有考察物质财富的生产和精神生产的相互作用和内在联系;必须把物质生产当作一定的历史的形式来考察,在此基础上才能理解与物质生产相适应的精神生产的特征以及这两种生产的相互作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46页。]
不过,马克思本人的确说过与“只有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相“类似”的话,而这些话被一些学者作为马克思一般地否认提供“服务”(劳务)、精神产品的劳动是生产劳动的依据。比如,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写道:“如果我们把劳动能力本身撇开不谈,生产劳动就可以归结为生产商品、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58页。]但如果联系上下文,还有一句话也要进入我们的视野:“生产劳动原本或者是生产商品的劳动,或者是直接把劳动能力本身生产、训练、发展、维持、再生产出来的劳动。”而“如果我们把劳动能力本身撇开不谈”,生产劳动才可以归结为“生产商品、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而且,这里的“物质产品”并非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因为马克思接下来的话说得明白:“艺术和科学的一切产品,书籍、绘画、雕刻等等,只要它们表现为物,就都包括在这些物质产品中。”[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58页。]也就是说,这里的“物质产品”包括“以物的形式存在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而与“只能以活动本身的形式”存在的“产品”相对。其实,劳动是否是生产劳动,与这一劳动是生产“物质产品”、还是生产“精神产品”无关,也与这一劳动的产品以“物的形式”存在、还是以“活动本身的形式”存在无关。这一点,我在前文已有说明。
马克思还说过:“就劳动过程本身来看,只有以产品(即物质产品,因为这里只涉及物质财富)为结果的劳动是生产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08页。]马克思是在《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中写下这句话的。《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原本是《资本论》第一卷的结束部分,此时“只涉及物质财富”,因而是把“生产物质财富的劳动”这一“特殊”作为“生产劳动一般”来看待的,就像《资本论》第一卷把“产业资本”作为“资本一般”来看待一样。正如我们不能认定,马克思认为只有产业资本才是资本,商业资本、货币资本都不是资本,我们也不能以此为据认定,马克思认为只有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生产精神产品的劳动不是生产劳动。这是一个与马克思“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展开逻辑有关的问题。我们可以举例说明理解“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展开逻辑对于把握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的意义。 马克思在《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中写道:“只有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是生产劳动,只有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能力的行使者是生产工人,就是说,只有直接在生产过程中为了资本的价值增殖而消费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99页。]这里的“生
产工人”应理解为“总体工人”——马克思说:“随着劳动过程的协作性质本身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因为,此时,“产品从个体生产者的直接产品转化为社会产品,转化为总体工人即结合劳动人员的共同产品。”[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82页。]而随着逻辑叙述的“上升”,马克思还谈到了“流通领域”的“生产劳动”:“还有这样的产业劳动部门,在那里,劳动的目的决不是改变物的形式,而仅仅是改变物的位置。”[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58页。]“运输业所出售的东西,就是场所的变动本身。”[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5页。]马克思认为,运输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生产部门”,“表现为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内的继续”。[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70页。]如果我们只是把“直接工人”的劳动看作生产劳动,或者只是把“直接生产过程”中加入的劳动看作生产劳动,就是误解了马克思的意思。这种误解,与不理解“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展开逻辑有关。 第四,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
通过上文的论证,我们可以得知:生产劳动Ⅰ、生产劳动Ⅱ、生产劳动Ⅲ的差别,与劳动产品、商品、资本的差别相类似,或者说,与劳动过程(使用价值生产)、价值形成过程(使用价值生产与价值生产的统一)、价值增殖过程(价值形成过程与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的差别相类似。
基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对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进行如下区分:
第一,一切生产满足人民需要的物质文化产品(既包括“物质产品”,也包括“精神产品”)的劳动,也就是说,不仅被“耗费”、而且被“凝结”到某种使用价值(无论以“物的形式”存在,还是以“活动本身的形式”存在)中去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Ⅰ。而“纯粹的商业劳动”、金融领域的劳动,由于并不“生产”物质文化产品,因而,不属于生产劳动Ⅰ。
第二,只有属于生产劳动Ⅰ的劳动,才有可能属于生产劳动Ⅱ。但在生产劳动Ⅰ中,生产的产品不是为了“交换”(因而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其中包括生产自用品的劳动),都不是生产劳动Ⅱ。
第三,现阶段,我国还存在资本主义经济成分,而为国内外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是生产劳动Ⅲ。只有属于生产劳动Ⅱ的劳动,才有可能属于生产劳动Ⅲ。生产劳动Ⅱ中,为“劳动者集体”、“全体人民”提供“公共剩余价值”的劳动,不属于生产劳动Ⅲ;为资本家提供“个人服务”(直接的使用价值)的劳动,即同资本家的“收入”相交换的劳动也不属于生产劳动Ⅲ。
第四,当社会主义公有制各部门的“生产”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不仅能够维持自身的消费,而且还有剩余,即为社会提供公共剩余(无论这种剩余是否表现为“公共价值”)时,他(或她)的劳动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的生产劳动”
[ 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并无必然联系,因而,劳动的产品是否表现为“价值”与这一劳动是否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劳动”没有必然联系。](生产劳动Ⅳ)。若属于生产劳动Ⅳ,则必然属于生产劳动Ⅰ;但生产劳动Ⅰ中的个体劳动、为资本家的劳动(提供剩余价值或提供个人服务)都不属于生产劳动Ⅳ。
三、关于“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价值转形”问题 第一,“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剖析
引起我国学者们较大争议的“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首先缘于对马克思写在《资本论》第一卷和第三卷的如下两段话的理解: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2页。]
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如果说个别商品的使用价值取决于该商品是否满足一种需要,那么,社会产品量的使用价值就取决于这个量是否符合社会对每种特殊产品的量上一定的需要,从而劳动是否根据这种量上一定的社会需要按比例地分配在不同的生产领域。„„在这里,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有决定意义的。但这不过是已经在单个商品上表现出来的同一规律,也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商品的价值的前提。„„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价值规律本身进一步展开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如许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716-717页。]
第一段话出自《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商品和货币》的第一章《商品》,讨论的是“商品的价值量(一般)”的决定。它是“舍象”掉“供求不一致”、(部门内部及部门之间的)竞争等等“非本质的因素”,而对“社会必要劳动量”所作的“纯化”了讨论。第二段话出自《资本论》第三卷第六篇《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的《导论》(第三十七章),它是在“还原”了之前被“舍象”掉的同一生产部门内部的竞争、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竞争之后,针对“具体”(特殊)情况作出的论断。按照马克思“从抽象(一般)上升到具体(特殊)”的展开逻辑,所谓“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不是“并列–并存”关系,而是一种“抽象(一般)与具体(特殊)”的关系,因而对二者的恰当称呼应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般)”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特殊)”。
马克思有云:“一切生产阶段所共有的、被思维当作一般规定而确定下来的规定,是存在的,但是所谓一切生产的一般条件,不过是这些抽象要素,用这些要素不可能理解任何一个现实的历史的生产阶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9页。]这里表达的意思对于“商品生产一般”也是适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般)”、从而“价值一般”,都是“抽象要素”,我们不能不经“中介”而径直用它们来说明任何实存的社会现象。而市场价值、生产价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特殊)”就是上述“中介”。
对于“市场价值”的形成,马克思分成“供求一致”与“供求不一致”两大类情况进行具体说明。对“供求一致”条件下的“市场价值”形成,又根据生产条件的差别细分为三种不同情况:
现在假定这些商品的很大数量是在大致相同的正常社会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因而社会价值同时就是这个很大数量的商品由以构成的各个商品的个别价值。这
时,如果这些商品中有一个较小的部分的生产条件低于这些条件,而另一个较小的部分的生产条件高于这些条件,因此一部分的个别价值大于大部分商品的中等价值,另一部分的个别价值小于这种中等价值,如果这两端互相拉平,从而使属于这两端的商品的平均价值同属于中间的大量商品的价值相等,那么,市场价值就会由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来决定。
相反,假定投到市场上的该商品的总量仍旧不变,然而在较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不能由于较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而拉平,以致在较坏条件下生产的那部分商品,无论同中间的商品相比,还是同另一端的商品相比,都构成一个相当大的量,那么,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就由在较坏条件下生产的大量商品来调节。
最后,假定在高于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量,大大超过在较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量,甚至同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量相比也构成一个相当大的量;那么,市场价值就由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那部分商品来调节。[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03-204页。]
因资本追逐“超额利润”而引起的同一生产部门内部的竞争,在“供求一致”的条件下,市场价格的波动所围绕的中心,就不再是“价值一般”(“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般)”),而是“市场价值”了;而且,在不同的生产条件下,市场价值本身将分别由中等条件下、较坏条件下和较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来决定(调节)。若考虑到“供求不一致”,情况则更加复杂:“如果这个量(指供给量——引者注)小于或大于对它的需求,市场价格就会偏离市场价值。第一种偏离就是:如果这个量过小,市场价值就总是由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来调节,如果这个量过大,市场价值就总是由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来调节,因而市场价值就由两端中的一端来决定,尽管单纯就不同条件下生产的各个量的比例来看,必然会得到另外的结果。”[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06页。]
如果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般)”、“价值一般”还只是在与个别劳动时间、个别价值相区别的意义上来使用,是在不考虑同一生产部门内部的“生产条件分布状况”、供求不平衡状况的情形下,对“价值决定”的“本质内容”所作的“原则认定”(也就是说,此时,还只是“原则地”指出了“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凝结”在商品中的私人劳动“需要”“社会证成”、“凝结”的劳动量与被“证成”的劳动量可能存在差别),那么,这里的“市场价值”就是在“还原”了之前被“舍象”掉的同一生产部门内部的竞争状况之后,对“价值运动”作出的、与“实存的”现象更加接近的说明(此时,已经较为具体地说明了怎样“证成”、“凝结”的劳动量与被“证成”的劳动量之间存在怎样的差别)。
如果再把不同部门之间的竞争、一般利润率的形成、商品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化等等考虑进来,我们就会得到更加具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特殊)”概念。此时,社会总劳动时间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分配、社会对某种商品的需求总量与这种商品的生产(供给)总量之间的关系等“具体”情况都被考虑进来了,因而,社会在某个特殊生产领域“实际上”所“凝结”的劳动时间总量与可以被“证成”的“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
第722页。](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特殊)”)之间、某个商品生产者在单位商品中所“凝结”的个别劳动时间与可以被“证成”的劳动时间之间的“数量关系”就越来越“清晰”了。比如,如果某种商品的生产(供给)总量超过了当时社会对这种商品的需求总量,“凝结”在商品中一定量的人类劳动就不被“证成”为“社会必要劳动”,也就是说,“凝结”的劳动量就小于被“证成”的劳动量。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般)”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特殊)”只不过是马克思叙述“价值决定”问题的两个“理论层次”,后者是前者的“具体化”。我们绝不能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发生作用的种种具体情况(究竟是用“乘法”求得某种商品的价值总量,还是用“除法”算得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就属于这里的“具体情况”)的“现实差别”,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般)”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特殊)”之间的“理论层次的差别”混淆了。这本来都没有什么难以理解的地方。但是,如果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般)”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特殊)”看作可以在现实中“并存–共存”的东西,就必然由此引发对马克思思想的错误理解,比如就会产生“是只由第一或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还是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此类荒唐的问题——“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般)”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特殊)”怎能存在“非此即彼”的关系?!二者不可能“共存”,何来“共同决定”?! 下面,让我们来谈谈“如何认识供求因素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这一问题。马克思说:“在供求关系借以发生作用的基础得到说明以前,供求关系绝对不能说明什么问题。”[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02页。]上文谈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般)”、价值一般、市场价值、生产价格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特殊)”都属于“供求关系借以发生作用的基础”。在此“基础”得以说明之后,就可以说明“供求关系”的作用了。供求因素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只限于说明:业已“凝结”的“私人劳动”能否“证成”、按什么比例“证成”为“社会必要劳动”。我国有学者认为,马克思“在建立劳动价值论的时候,坚决地排斥‘需求决定价值’的观点,而当他需要将‘需求’引入理论来解释‘社会生产的比例关系’的时候,他实际上已通过‘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的概念,又回到了‘需求也决定价值’”。[ 樊纲:《“苏联范式”批判》,《经济研究》1995年第10期。]其实,当马克思“舍象”掉“需求”对价值决定的影响时,他绝没有否认“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需要“证成”;当他把“供求关系”的作用“纳入”对“价值决定”问题的考察时,他也绝没有把“需求”视为可以像劳动那样的可以“凝结”到商品中去(因而可以“决定价值”)的“因素”。当然,前一阶段的“凝结”到商品中去的劳动,因“供求关系”的作用,只是被部分地“证成”为“社会必要劳动”,或者被“证成”为比自身更多的“社会必要劳动”,这会影响到下一阶段劳动的“凝结”。但是,承认“供求关系”这种影响绝不等于认可所谓“供求决定价值论”。
在劳动被“证成”之前,它还不是“价值”,因而有学者据此认为,价值的实现过程是价值形成过程的继续,从而承认“供求”对于“价值”的所谓“决定作用”。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说法。其实,所谓“价值决定”,包含前后相继的两个“环节”:(私人)劳动的“凝结”和(私人)劳动的“社会证成”(为“社会必要劳动”)。就第一个“环节”而言,它又包含两种“凝结方式”:“转移”旧的和“加入”新的(即“价值创造”)。这第一个“凝结”环节,没有“供求
因素”的“立足之地”;而只有第二个“社会证成”环节,才有“供求因素”发挥作用的些许“领地”。劳动的“凝结”与“社会证成”等“用语”的优点在于,它可以暂时“搁置”学者们对“价值创造”、“价值形成”、“价值实现”、“价值决定”等概念的理解差异而直接讨论问题本身。
第二,所谓“价值转形”问题
按照“李嘉图的价值规律”,假定其他一切条件相同,如果两个等额资本所使用的活劳动的量不相等,那么,它们就不能生产相等的利润。但是,实际上,等额的资本,不论它们使用多少活劳动,总会在相同时间内生产平均的相等的利润。因此,这就和“李嘉图的价值规律”发生了矛盾。李嘉图已经发现了这个矛盾,但是没有能够解决这个矛盾。[ 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4页。]对于李嘉图没有能够解决这个矛盾的原因,马克思分析说:“他总想证明不同的经济范畴或关系同价值理论并不矛盾,而不是相反地从这个基础出发,去阐明这些范畴以及它们的表面上的矛盾,换句话说,去揭示这个基础本身的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65页。]
商品曾存在于“生产资料归劳动者所有的那种状态”,生产价格的形成,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或者用马克思的说,“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或接近于它们的价值进行的交换,比那种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所要求的发展阶段要低得多。而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则需要资本主义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高度。”[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97页。]因而,商品价值“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历史上先于生产价格”[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98页。]。马克思关于“从商品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阐述,不仅“理论地再现”了上述历史过程,而且出色地证明了:“相等的平均利润率怎样能够并且必须不仅不违反价值规律,而且反而要以价值规律为基础来形成。”[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5页。]在此意义上,由商品价值到生产价格的“价值转形”,不仅不是“伪命题”,而且是非常有解释力的理论逻辑。 前文指出,“价值一般”作为“抽象要素”不能不通过“中介”而径直地说明实存的社会现象;“市场价值”作为“价值一般”的转化形式,可以较为“清晰”地说明同一生产部门内部的竞争所引起的价格变动现象。但是,“市场价值”对于说明“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就不够用了。此时,就需要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理论出场了。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商品价值中的不变资本价值和可变资本价值之和转化为成本价格[ 这里的“成本”是“从资本的角度”来说的。马克思说:“商品的资本主义费用是用资本的耗费来计量的,而商品的实际费用则是用劳动的耗费来计量的。”(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3页。],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从而,商品价值=成本价格+利润。由于资本有机构成不同(亦即在不同生产领域为吸收同量劳动而必须花费不同量的不变资本,或者说,同量劳动与劳动对象的结合,在一种场合比在另一种场合需要更多的原料和机器设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427页。]),以及等额资本中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构成的差别(这会影响到资本的周转速度,从而会造成等额资本在一定周期内所“带来”
的剩余价值的总量有所差别),等额资本的产品中包含着不同量的剩余价值(从而形成不同的剩余价值率,因而也会形成不同的利润率,从而“带来”不同的利润量)。但是,“商品不只是当作商品来交换,而是当作资本的产品来交换。这些资本要求从剩余价值的总量中,分到和它们各自的量成比例的一份,或者在它们的量相等时,要求分到相等的一份。”[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96页。]由于不同领域的资本家之间的竞争,资本会从一个(利润率较低的)领域转移到另一个(利润率较高的)领域,不同的利润率转化为相同的一般利润率(平均利润率)。此时,商品的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成本价格+平均利润),生产价格成为市场价格波动的中心。这样,李嘉图发现却没能解决的矛盾得以完满的解决。
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理论,就其实质而言,是在剖析(因资本竞争而造成的)劳动的“凝结”与“社会证成”的独特性:因为资本有机构成和资本周转速度的差别,等额资本的产品中“凝结”着“不同的剩余劳动量”,而在不同领域的资本家之间的竞争的作用下,这不同的“剩余劳动量”最终被“证成”为“相同的剩余劳动量”(即平均利润量)。而在理论叙述的层次上,在“供求一致”和“社会证成不成问题”假设下的“价值总量”(即“凝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量),经过诸多“中介”,就“上升”为“生产价格总量”。“生产价格总量”是“价值总量”的具体化形式,“总利润”是“总剩余价值量”的转化形式,这些都是基于马克思的理论逻辑的必然结论,无须任何数学上的“证明”。[ 参见余斌:《从斯蒂德曼的非难看劳动价值理论及价值转形问题的计算》,《教学与研究》2007年第3期。]马克思在其理论的叙述中所举的带有数量关系的例子,只是对于问题的更为便捷和清晰的“说明”,而不是对价值与生产价格、剩余价值与利润之间数量关系的“证明”。在此意义上,有关“价值转形”的数学证明的“百年论争”,实在是在一个“伪命题”上耗费了太多心力和笔墨。
“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需要“证成”。在“市场价值”的理论层面上,无论是被“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的“旧价值”(不变资本价值),还是新“创造”的价值,无论是雇佣工人的必要劳动(可变资本价值),还是其剩余劳动(剩余价值),都在“需要证成”之列。但在“生产价格”的理论层面上,只要产品的出售价格足够“回收”资本家的“投入”,那么,不变资本价值和可变资本价值之和,即成本价格的“社会证成”就被“认定”为“提前实现”,剩下的需要“社会证成”的只是“凝结”在产品中的“投资回报”(剩余价值,利润)了。对此,我们可以引入数量关系来加以说明。假设80c+80v+80m=240(=160k+80p),不过,“凝结”在产品中的价值240却被“证成”为300(假如这样才能得到一般利润率),即300=100c+100v+100m。但资本主义生产过程“认可”的数量关系却是:300=160k+140p。160k作为投入品的生产价格被“提前证成”,不是80m被“证成”为100 m,而是80p被“证成”为140p。这也就是说,投入品的生产价格的确定早于剩余价值的生产,一般利润率的形成早于产出品的生产价格的确定。[ 参见吕昌会:《马克思价值转形焦点问题研究》,《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如果以“产出品的生产价格与投入品的生产价格的同时决定”为前提构建方程组,并据以“证明”马克思“价值转形理论”的错误,就是一种“自欺欺人”式的“无知”之举了。
最后,我想就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理论的“意义限度”作一说明。一般利润率的形成,从而商品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是以资本的流动不受阻碍为前提的。在
这一前提不再存在的场合,比如在马克思所论述的地租的场合,农业生产部门可以不把它们的商品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从而不把它们的利润化为平均利润。
[ 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21页。]更为重要的是,资本主义早已跨过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全球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在这样的时代里,中小资本的流动越来越受到大资本的限制,发展中国家越来越难以进入发达国家所垄断的领域,因而一般利润率规律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过时了,或者说仅仅处于一种从属地位。[ 参见余斌:《从斯蒂德曼的非难看劳动价值理论及价值转形问题的计算》,《教学与研究》2007年第3期。]在这样的时代,具有更重要理论意义的不是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理论,而是其关于垄断和“国际价值”的论述。
综上所述,马克思是遵循“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来“展开”自己的劳动价值论的。以“劳动的耗费、凝结与社会证成”为中心线索,我们可以对马克思的“价值”概念有新的理解;可以把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区分为三个不同层次,并据此来考察“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问题;可以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般)”、“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特殊)”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有新的定位;可以对“价值转形”中的真实问题与理论误区有新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