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解读经济责任实施细则
审计署解读经济责任审计两办规定实施细则
一、规定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制度成员单位包括纪检监察、组织、编制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领导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统一组织协调审计的规范、计划、实施、结果运用和督查调研等。形成了各部门“审前共查、审中协作、审后运用”的协调配合机制。
二、在多方面对两办《规定》作了细化和完善
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责任界定、审计报告、结果运用、组织领导……
三、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村和地区等主要负责人
四、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依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结合实际,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进行审计评价。
应有充分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过程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事项不作评价。
应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及应承担责任。
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综合运用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将履行经济责任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多种方法。
将定性评价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领导干部的评价标准应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五、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首先,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重要依据,加强监督促落实整改、警示谈话、问责及责任追究等,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及责任追究等审计结果运用制度。
其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审计结果运用力度。同时整合监督力量,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考核、巡视等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等审计结果运用的新机制、新形式。
再次,加强审计质量管理和控制,提高审计报告实用性,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可信、可用、可靠。
最后,督促被审计人员和单位认真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可公开审计整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