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锅炉销售合同
篇一:锅炉购销合同
重庆宇迪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项目名称:签订日期:
锅 炉 购 销
合
同
书
年 月 日
需方:江苏宝联钢管有限公司
供方:重庆宇迪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为明确供需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现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 1、产品说明:燃气主机的燃气种类 天然气 ,燃气低位热值 8500 kcal/m3,供气压力 4-6kpa。 其它费用无 二、产品的包装:由供方按适合产品交付的通用方式包装。 三、交货:
1、交货时间:于本合同生效后 11 天;
2、交货地点: 盱眙经济开发区宝联钢管有限公司 ;3、接货单位: 盱眙经济开发区宝联钢管有限公司 ; 4、运货方式:汽运 ; 四、到货验收:
1、产品的验收时间:于需方收货的当天完成;
2、产品的验收要求:需方按规定时间检验完毕后应于 参 天内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供方,逾期则视为产品的数量及表面符合合同约定;
3、需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一方面妥善保管货物,一方面按前款规定时间通知供方,说明产品不符合同约定之处,并提出不符合规定 的产品的处理意见;
1、合同签订之日, 需方预付货款35000元 人民币定金,(大写): 叁万伍仟元整。 2、需方提锅炉前 参 日内,应付第二次货款 93000元人民币(大写): 玖万叁仟元整。 3、产品验收完毕后,需方应付最终剩余货款5000 元人民币(大写): 伍仟 元 4、上述期限中的实际付款日均以款项到达供方账户之日为准。六、需方责任
1、按合同约定接收和验收货物; 2、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 3、负责产品的卸货及就位;
4、经需方验收后,如因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应承担妥善保管产品和通知供方的义务。 七、供方责任
1、负责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产品;
2、 主机质保期为产品到达工地后十二个月; 八、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采取妥善措施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并于三日内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否则,不能免除本合同约定的责任。 九、违约责任
1、如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款,应按合同金额每日向供方支付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供方有权相应延迟交货、调试日期。如需方延迟支付合同款达十五日,供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退还定金并要求赔偿损失。
2、如因供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产品,应按合同金额每日计取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但如供方延期交付产品是因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而顺延,则供方不视为未按期交付产品。 3、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因需方原因不按期收取产品,则视为供方已按期交付产品,需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相关费用;如产品是由需方自提的,应按合同金额每日千分之二向供方支付的仓储管理费。
4、需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供方协商,供方同意退货的,已收定金的,定金不予退还; 5、其它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的其它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十、其它约定
1、本合同规定应偿付的违约金、罚金、保管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供需双方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本合同项下货物和产品在需方向供方付清合同总金额前,其所有权仍属于供方所有. 3、合同执行期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的未尽事宜,须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传真件也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合同管辖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由双方各自所在法院管辖。 十二、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篇二:2014年燃气采暖热水炉购销合同
万和燃气采暖热水炉
购 销 合 同
甲方: 签订时间: 乙方: 签订地点:
甲方拟在炉。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以下合同:
一、标的、数量、价款、交货期、用途
1、上述供货价格(是/否)含税(17%)。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由如下部分组成:
1)主机一台;
2)烟管总成:长度为850mm的不锈钢烟管直段一个,不锈钢900弯头一个;
3)直径为8mm的膨胀螺栓两个;
4)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安装及调试单等装箱资料一套。
3、上述开票价的交货地点为甲方所在地。
4、具体交货时间,如系一次性交易则在备注栏中注明,如非一次性交易则以甲方订单为准;甲方要货应给予乙方必要的备货时间。二、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5034-2010》设计、生产并经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的燃气采暖热水炉产品,并出具相应证明。
2、两年保修期内如确属乙方产品质量而非人为造成,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及更换零部件。
三、运输、验收、交货及损毁处理
1、本产品交货地点为甲方所在地之
2、运输及运费:批次发货量达到或者超过100台(套)时,乙方负责发运并承担运费;批次发货量少于100台(套)时,甲方自行承担运费及管理费 。 提货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验收提货。否则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甲方负责。如果甲方的提货时间必须作更改时需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对于后面更改的
4、甲方收货后发现数量不符或货物规格不对,甲方必须在验货当日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确认后,在12个工作日内补齐货物数量或者进行更换。更换产品,甲方必须保证货物未被使用且完好无损。
5、甲方在接到承运人到货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为乙方免费提供存放货物的库房。
6、如有货物损毁,甲方须在验货当日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提供相关照片,并由乙方通知当地的保险公司确认,办理理赔手续。
7、如在安装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应及时通报乙方并经乙方认可后12个工作日内进行维修或更换。如系甲方人为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8、货物到达后在3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将收货确认单交给乙方,否则乙方视为验收合格。
9、因甲方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甲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的损毁、灭失的风险。
四、结算方式
1、
2始备货;货到甲方仓库后一周之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货款总额25%的合同预付款,乙方安装完工后经甲方应在一周内验收确认竣工,甲方确认竣工一周之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剩余货款,(安装完工后甲方暂扣乙方20000元售后保证金,在两年保修期结束后一周内甲方退还乙方售后保证金20000元),付款推迟支付,合同交货期作相应顺延,由此造成的延迟交货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所有合同款项应电汇至本合同指定账户。
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责任履行付款或者其他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工程安装及售后服务
1、乙方负责工程安装工作,乙方提供安装手册和技术指导。
2、安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万和”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安装要求及相关水、暖、气的安装规范进行,由于施工现场的实际条件相应的安装要求必须更改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经乙方研究可行后,方可作相应的更改。
3、因甲方安装原因所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及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4、售后服务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经乙方授权给服务商。乙方对产品实行两年内免费保修(自安装验收合格)。
5、因用户错误操作或操作失误造成的机器损坏及相关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首次安装,二次拆装,第一次调试,售后,必须由乙方指定人员完成。否则造成的机器损坏,故障等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7、用户厨房贴墙砖二次拆装费用由用户承担(二次拆装费用100元),若有个别用户想改变原工程安装位置所产生的材料工时费有用户自行承担。
8、超过保修期的产品,乙方统一制定向用户收取的配件价格及其它收费标准,以维护用户利益。甲方应予配合并遵守。
六、保密义务
合同双方有对合同内容保密的义务。本合同条款中双方相互提供的有关原产地、价格等资料、文件、信息,双方除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泄漏给任何第三方。
七、甲方责任
1、甲方应按本合同条款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货款。
2、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合同款,乙方有权停止发货,或停止对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安装、正常维护、保养及售后服务,直至终止燃气采暖热水炉的使用权,由此造成的损失属于甲方责任。
3、甲方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向乙方提供当地所用燃气的种类、压力、热值等书面资料。
4、甲方所提供的燃气参数等技术数据必须与现场实际相符合。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甲方负责。
5、甲方要求对设备进行调试前,乙方将对甲方负责的供电、燃气及水系统进行验收,乙方只对经验收符合要求的系统进行调试。
八、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条款规定向甲方提供合格产品。
2、乙方保证为符合《售后服务手册》保修条件和保修范围规定的产品提供保修服务。保修期限为产品自安装验收合格日起两年内,初次点火必须由乙方技术服务部授权的合格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3、乙方提供的“万和”牌产品享有在乙方设在全国的分支机构之任意办事处实行保修的服务,产品保修必须由乙方分支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九、违约责任
1、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否则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依照《合同法》之规定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十、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1、合同的生效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签约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最后一批货物的提货期截止到年 月 日。
2、合同的终止
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一条,本合同终止
1)双方按合同约定完成安装并验收合格、支付货款后本购销合同自动终止。
2)双方都有意终止本合同,经协商并签定终止本合同的合法合同。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执行。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3、本合同的履行地为乙方所在地。
篇三:锅炉购销合同
锅炉购销合同
甲方:
乙方:
1、合同标的物清单及价款2、交货时间: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开始生产锅炉后 90天内交货。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延误交货或安装验收而影响锅炉的使用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质量验收标准:按国家相关标准、出厂图纸、资料。保证蒸汽量达到6吨/小时。 4、产品的质保期:锅炉主机和主要辅机为安装、验收合格之日(以当地技术监督局签字之日起计)起十二个月。
5、交货地点: 。 6、运输方式: 。 7、包装标准:按生产厂家出厂资料规定。
8、验收期限:甲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在收到之日起五天内对标的物的数量、规格型号进行检验,如有与合同约定和发货清单不符合的情形,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和规格型号符合约定。 9、随机的备品、配件、工具数量: 按供货清单。 10、结算方式及支付时间:
10.1 结算方式:同城转账,异地电汇。 10.2 支付时间:10.2.1 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5 万元(大写:伍万元整)做订金。 10.2.2 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开始生产锅炉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10 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货款。
10.2.3 锅炉货到现场当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17.7 万元(大写:壹拾柒万柒仟元整)货款。
10.2.4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以当地技术监督局签字为准)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货款。
10.2.5 剩余的共计人民币 3 万元(大写:叁万元整)的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甲方在质量保证期满当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
10.2.6 本合同价款必须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价款支付给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11、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合同价款时,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不得转移。
12、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13、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妥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己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4、其他约定:本合同总价款中的设备款部分44.9万元乙方给甲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时间待甲方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甲方不能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乙方则开具普通发票);余下的5.8万元乙方给甲方开具安装运输发票。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本合同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双方合同章(或公章)后生效。 15.1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双方各执 叁 份附件一:
1、安装工程名称: wns6-1.25-y、q 锅炉设备安装工程。 2、安装工程地点: 。 3、安装工程范围:乙方提供的所有设备的安装。 按系统工艺流程划分为:
a) 汽水系统:从水处理设备锅炉本体
b) 锅炉本体
c) 燃气系统:甲方负责将天然气管道和沼气管道接至燃烧机阀组进口(燃烧机阀组管径为dn80),单台锅炉燃天然气最大负荷550nm/h,燃气压力要求:静态压力15000pa,动态压力10000pa;
d) 电器控制系统:从甲方锅炉房配电柜出线端控制柜;
e) 各排污、放空管接至锅炉房外1米。 4、安装施工内容
4.1 乙方提供的所有设备的就位、安装、调试、验收;各设备间的连接、管道的保温、油漆。
4.2 设备动力线和控制线路的铺设及连接;锅炉本体的烘炉、煮炉;控制系统和测量仪表的调试。
5、安装工期:按合同约定货到现场后 25 天内安装调试完毕,如因甲方原因耽误,在10天内的,工期顺延;超过10天,乙方有权重新确定安装完工时间。
6、安装材料的提供:安装范围内,完成安装内容所需的所有安装材料由 乙方提供。 7、甲方责任:
7.1 锅炉发货前具备以下条件:
a) 锅炉房及设备基础修建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 b) 满足锅炉运行所需的电源接至锅炉房; c) 满足锅炉运行所需的水源接至锅炉房,水质符合城市自来水标准,水压≥0.3mpa; d) 厂区道路能满足锅炉运输的需要。 7.2 免费提供条件: a) 烘炉、煮炉材料。
b) 安装材料及工具的保管库房。 c) 施工调试用水、电、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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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蒸汽管道施工费用单
一、焊接安装施工费
1、φ133无缝钢管焊接安装施工费元。 2、φ108无缝钢管焊接安装施工费元。 3、φ89、φ76无缝钢管焊接安装施工费元。 4、φ57、φ51无缝钢管焊接安装施工费元。 5、φ48、φ32无缝钢管焊接安装施工费元。 综合商定以上价格:按每吨3200元收取施工费。 二、保温施工费
1、φ133、φ108无缝钢管保温施工费每米14元。 2、φ89、φ76无缝钢管保温施工费每米10元。 3、φ57、φ51无缝钢管保温施工费每米8元。 4、φ48、φ32无缝钢管保温施工费每米8元。 三、管道铝皮外包装施工费
1、φ133、φ108、φ89每米32元,弯头每个0.5米16元。
2、φ76、φ57、φ51、φ48、φ32每米30元,弯头每个0.5米15元。 四、支撑架制作费用——3200元/吨(或甲方自己负责)。 五、管道上架吊车及人工费——10000元(或甲方自
己负责)。
六、管道安装申报、探伤、验收费预计:(与锅炉一起报批,不再另收费用)。 七、如发生除以上工程范围外的施工内容,价格另计。
结算方式:现金支付,根据用户设计施工图纸做工程预算,进场施工前先支付预算总费用一半,待工程完毕后按实际发生结算剩下费用,该部分人工费单独开具安装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