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业务处理指引
售后租回业务处理指引
发布日期:2013年1月28日 起草:莫利民 ---------------------------------------------------------------------
一、售后租回概述
售后租回,也称售后回租,是指资产卖主(承租人)将资产出售后再从买主(出租人)租回的交易。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均应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二、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
(一)售后租回交易形成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企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情况处理:在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售后租回交易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有关损益应于当期确认;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的,应将其递延,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一致的方法分摊于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其高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以递延,并在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分摊。
会计处理步骤如下:
第一步,判断租赁类型。
第二步,计算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售价-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三步,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第四步,会计分录。
(1)出售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经营租赁)
(2)结转出售固定资产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
(3)支付租金。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贷:银行存款
(4)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经营租赁)
贷:管理费用——租赁费
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或售价低于公允价值且未来租赁付款不低于市价的情况下,实质上相当于一项正常的销售,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营业外收入
(二)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在形成融资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方式下,对卖主(承租人)而言,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转移,并且售后租回交易的租金和资产的售价往往是以一揽子方式进行谈判的,应视为一项交易,出售资产的损益应与资产的金额相联系。因此,无论卖主(承租人)出售资产的售价高于还是低于出售前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发生的收益或损失都不应立即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将其作为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递延并按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承租人对售后租回交易中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通过“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科目进行核算,分摊时,按既定比例减少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同时相应增加或减少折旧费用。
1、出售资产。
(1)收到出售资产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2)结转出售固定资产的成本
借: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
2、租回资产
(1)租回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2)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3)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5)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贷: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
三、售后租回的涉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中,承
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上述政策是有条件的,业务中的出租方必须是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具体为银监会许可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许可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且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只适用于承租人,对于出租人仍须缴纳营业税。
售后租回协议不是判定实质是否为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的唯一条件,只有具备了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的实质,可以按照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