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分析
新加坡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分析
胡 玥 金 兰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吉林长春130022)
摘 要:比较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瑞典等福利国家为代表严格意义的社会保险制度,另一种是以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为代表的准社会保险制度。新加坡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充分表明中央公积金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
关键词:新加坡;社会保障基金;中央公积金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9-0106-02 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基金又称 中央公积金 ,实行中央公积金强制储蓄制度,是一项储蓄和保险兼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当今世界众多传统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中是较为成功的。该制度于1955年7月建立,它是一项为新加坡受薪人员而设立的养老储蓄基金,是一项强制性的储蓄计划,是一种独特的、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50多年来,这一制度已由一项简单的老年储蓄计划逐步演变成向社会所有人提供养老、购屋、医疗保健、资产增值、家庭保险等广泛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促进新加坡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这一制度已从不理解到普遍接受、积极参与,呈现出健康发展的好势头。到1994年底,共有252万人加入了这一行列,是1955年18万人的14倍;存款额由最初的900万新元增加到570 5亿新元。
2 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具体运作
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实行会员制,即所有受雇的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都是公积金局的会员,都必须按标准缴交强制性的公积金,会员可以在政府规定的有关条规范围内运作各自户头上所累积的资产。
雇主和雇员都必须按雇员月薪的一定比例交纳公积金,按月存入雇员户下。公积金的缴交率是根据会员付清住屋贷款和为未来储存一笔医药费后还有足够的退休金来确定的。从1994年7月1日起,公积金按雇员月薪的40%的比例缴交,由雇主和雇员各付一半,雇主支付的部分可计入企业生产成本,雇员应付的一半则在发薪前扣除。每月的最高缴纳额以月薪6000新元为顶限,即雇主和雇员每月缴纳额各不超过1200新元。
会员缴交的公积金款项分别存入三个户头,即普通户头、保健储蓄户头和特别户头。普通户头的存款可以作为购置屋业、获批准的投资、保险、教育和转拨款项填补父母退休户头之用;保健储蓄户头的存款可用作支付住院和医药方面的费用;特别户头的存款则保留作晚年和应急之用。在正常情况下,会员公积金的40%中,有30个百分点存入普通户头,6个百分点存入保健储蓄户头,4个百分点存入特别户头,随着会员年龄的增长,存入保健储蓄户头的比例将逐淅提高。
表1 会员每月公积金缴款存入的户头
年龄35岁和以下35岁以上至45岁45岁以上至55岁55岁以上至60岁60岁以上至65岁
65岁以上
普通户头30%29%28%12%7%2%
保健储蓄户头
6%7%
8%8%8%8%
特别户头4%4%4%///
1 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从倡议至今,大体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从1950年到1955年7月,为初创时期。1951年5月17日,由两名立法议员倡议的公积金法案正式提呈议会讨论。1953年10月,殖民地政府的特选委员会向议会提呈有关的总结报告,对公积金的性质、用途、缴纳率以及管理等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1953年12月11日,公积金法令终于获得通过。1955年7月,政府成立了专门负责管理公积金的中央公积金局。至此,作为一项强制实行的制度 中央公积金制度正式建立并开始实施。
第二阶段从1955年到1965年,为磨合时期。重点工作是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如明确已在养老金制度下受雇的公务员不受公积金制度的影响、本身已有雇员福利基金的公司可以要求豁免等。此外,通过多种形式,统一各界人士对公积金制度的认识,从心理上增强公民对新制度的适应性。
第三阶段从1965年8月到1994年7月,为调整发展时期。1965年8月9日新加坡独立后,顺应社会舆论要求,在公积金的范围和用途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1968年9月1日,动用公积金存款购买政府建造的公共住房的 公共住屋计划 开始实施。此后,新加坡政府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陆续推出了退休、保健、住屋、家庭保障、增进资产等5大类16项计划,使一项简单的养老储蓄制度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综合功能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四阶段从1994年底至今,为改进完善时期。重点对未来30年内国民年龄构成、生活水平状况、公积金积累以及与社会保障体系的适应程度等诸多方面情况的变化走向进行超前预测,分步采取改进完善措施。公积金制度费率随着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整,目前的费率为39 5%,即雇员交纳23%,雇主交纳16 5%。公积金全部记入职工的个人储蓄帐户中,职工退休时连同本息一次发还给职工。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历经50年沧桑曲折,人们对
注:表中数字分别是占薪金的百分比;公民如果属于自雇人士,按其个人月收入的6%交纳公积金存入其保健储蓄户头,作为其和其家人的医药保健之需。
公积金存款可获得利息收入。按照公积金法令规定,利率标准以当地四大银行12个月的定期存款和月底储蓄利率的平均值确定,每6个月修订一次,但必须保证会员获得的利率不低于2 5%。对特别户头的存款的利率,可比普通户头高出1 25个百分点。公积金利息按月计算,并入公积金中,并免交所得税。
会员在到达55岁时,除保留一笔最低存款作为晚年之
用外,其余公积金存款可全部提出。会员如果终身残废或永远离开新加坡,可以提前提取公积金存款。如果会员在规定年龄前不幸逝世,他的公积金存款可移交指定受益人继承。会员从60岁开始,可以按月从最低存款中领取基本生活费用。会员在退休时存款不足,可由其子女填补他的户头。
对于公积金会员来讲,其公积金储蓄可以在有关条规许可范围内灵活使用。主要包括:(1)用于退休或失去工作能力后的生活保障;(2)支付本人或家庭成员住院治疗的费用;(3)为本人或家属购买保险;(4)购买政府建造的组屋或私人住宅产业;(5)购买公积金定期人寿保险;(6)购买房屋抵押递减保险;(7)购买非住宅产业;(8)投资于获批准的股票、单位信托基金、黄金和债券;(9)资助子女在国内大专学府的教育费。为防止会员使用储蓄不当造成失误,影响晚年生活,公积金局对每项使用计划都订立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对于公积金局来说,公积金存款除用于支付会员利息和正常的行政开支外,主要用来购买政府债券、投资房地产、股票、公共设施,并开始用作对国外的投资,千方百计使其保值增值。
从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运作内容来看,有其独到之处:一是在指导思想上,既考虑到公积金使用范围的广泛性和综合效益,又通过最低存款计划等措施,保证国民安享退休生活的宗旨不变。二是在操作方法上,既通过立法强制执行,又采取转换交付形式的办法,使企业和会员都易于承受。三是在具体措施上,既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由政府来宏观运作,又发挥每位会员的能动作用;既鼓励会员积极参加国家建设投资,又订立一系列核准投资保护办法,降低投资风险;四是在运作效果上,既解决了医疗、养老等危及稳定的重大社会问题,又较好地培养了国民的社会公德,促进了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来源,稳定了国家的金融体系,有效抑制了通货膨胀,为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促进了政府的廉政建设。
但同时,公积金制度对经济发展也有一定的负作用。在新加坡由于雇主为雇员所交纳的公积金率在不断提高,这又可计入产品成本,导致产品生产或营业成本随之提高,企业盈利下降。自1978 1981年,雇主为雇员所交纳公积金的交纳率从16 5%提高到20 5%,与此同时,工资成本增加率每年平均是3%,超过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率。1982年以后,雇主的上述公积金交纳率进一步提高,到1985年达到25%,造成工资成本和劳动生产率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扩大,每年达到9%。由于工资成本和劳动生产率增减不同步,由此在过去六年里,新加坡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下降。此外,在新加坡建筑业萧条的情况下,公积金的交纳率却不断提高,结存的巨额款项由中央公积金局投资于建屋发展局,造成商业楼宇、旅店和酒店的过度膨胀,也影响了新加坡经济的发展。
虽然在国际上,尤其是发达国家的专家对此颇多非议,但其仍不失为一种符合新加坡国情的有效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归纳起来,新加坡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制度的特点是:第一,实行储蓄保险基金制度,其费用只由雇主和雇员两方负担;其待遇由雇主、雇员交纳的保险费和一定利息三部分组成,多为一次性支付。第二,具有强制性。其主要目的是为职员提供足够的储蓄,以便在退休后或者丧失工作能力时能获得保障。
5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对改革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的启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保障基金来源方式和比例构成的确定,是多方面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并且还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处于不断的调整过程中,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形成 互动 。我们对新加坡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的分析和研究,为改革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渠道问题提供了思路。
第一,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构成上,价值取向和处理公平效率问题的处理都不能脱离中国的社会制度、历史传统等具体国情。必须把维护公平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
第二,应明确和履行政府在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上的责任。造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落后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持还未完全到位。国家财政毫无疑问是社保制度的经济基础和最重要的支撑力量。
第三,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的拓宽应该充分考虑可行性和相关的影响。中国的社会保障基金问题具有复杂的历史渊源和现实背景,在改革时必须要充分、谨慎,以免引发社会矛盾和经济风险。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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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央公积金制度的管理机构
新加坡公积金实行全国统一管理。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和使用公积金储蓄, 中央公积金法 保护公积金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使用公积金储蓄的行为。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由总统监管,具体由中央公积金局管理。中央公积金局设主席1人、领导成员9人(其中政府2人、雇员2人、雇主2人、另外3人为教授、博士等),组成了各方代表参加的董事会。中央公积金局的具体运作是企业化经营,设总经理1人,直接管理副总经理和内务审计部。副总经理之下设5部1处(雇员服务部、成员服务部、计算机服务部、团体服务部、财政部和人事处)。
公积金局本身是一个准金融机构。它从资金汇集、结算、使用到储存等构成为一个独立的系统,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独立于新加坡的财政之外;相反,政府财政负有担保偿还公积金存款的义务。此外,公积金存款大都投资于政府发行的债券或股票,都是以政府实际持有的资产作担保,而且有稳当的利息收益,这就保证了所有公积金会员在任何时候(只需符合用款时间和项目)都可连本带息地收回他们的全部存款。
4 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成就与影响
新加坡的采取这种以储蓄基金制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取得了显著的经验和成效:它弘扬了自食其力、自力更生的优良精神,使国家有了经济高速增长所需资本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