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警民和谐关系
构建警民和谐关系,促进交警形象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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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和谐世界”理念首次被记入党章,意味着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就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而言,和谐的警民关系起着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如何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如何树立警察良好的职业形象,已经成为警察工作中的重点。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自觉主动接受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关键。
关键词:警民关系 和谐社会 交警形象
继提出“科学发展观”后,我党于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是对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发展,也是符合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有效措施。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与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促进生产力进一步发展。但是,构建和谐社会并非易事。不仅要平衡外部环境,保证主权不受侵犯,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把握内部矛盾的解决力度,这样才能防止矛盾激化,避免内忧外患,真正构建和谐社会。
这十几年可以说是中国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也是人民群众得实惠最多的时期,但却不是群众意见最少的时期。特别是针对执法队伍,民众的意见此消彼长,未见中断。作为执法队伍之一的交警队伍,近年来,交警与民众间的冲突似乎随着经济的发展急剧加温尖锐。 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检验公安工作优劣的一个重要尺度,因而应该把构建和谐警民和谐关系当成建设交警队伍工作的重点,进而树立交警的良好形象。如何促进交警队伍建设,树立交警良好形象,要先剖析破坏交警形象的根源所在,只有从源头截断,才能做到防微杜渐,根除病源。
以下是几则关于警民冲突的新闻报道:2011年6月16日合肥发生一起交警殴打老者事件,事件发生经过如下: 6月16日大陆合肥市经区开莲花路发生一起事件.原因是一位骑电动三轮老者,被交警驱逐,在驱逐过程中三轮车撞上路牙后再次撞上警车。交警将三轮车拖走,老者上前辩解,被交警粗暴的推拉并摔倒在地,引来周围群众围堵。 当局派来当值民警赶到现场,对群众使用暴力,造成近千名群众围堵,其过程中有数辆警车车胎被放气。随后当地群众将南北莲花路方向与东西方向堵截遭成大量车辆绕行,时间长达7个小时以上。一直到第二天早上8.05分左右,群众再次就该事件与当局理论,数百人聚集于当局门口,当
局随即派出数百名警察封闭大片区域强行抓捕数十人,抓捕过程中当着几千人的面殴打群众。致使情况愈发严重,警民矛盾越发尖锐。以及08年陕西一司机为躲避交警查证,跳河溺死及后续一系列事件酿成的警民冲突和2008年11月7日深圳宝安区爆发的大规模警民冲突案件等,从上述事件剖析交警形象受损,确实并非捕风捉影,无中生有。
笔者认为,交警形象受损原因有如下几点:
1.群众意识淡薄,极少数交警能秉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不能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没有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脱离群众,没有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导致民怨四起。
2.没能完成管理型角色向服务型角色的成功转型。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
3.执法者本身法治意识较低,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导致在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程序违法行为,多重标准,同事不同罚现象
4.缺乏有力的监督机构,导致违法执法行为无法得到及时纠正,肆意使用公权力谋求私利行为泛滥,利用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时有发生
如何从根源上断绝这些病症,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第一,构建新型和谐的警民关系,首先体现在人民警察与人民群众始终保持鱼水情深的关系上。警察的职能应该积极主动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这是新形势提出的新要求。搞好服务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热情服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建立和谐警民关系制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期待,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着力打造“效率最高、服务最优、业绩最佳、形象最好”的公安队伍,推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科学发展。要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把加强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作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一项重要措施,坚决遏制执法和勤务活动中警察在群众面前耍特权现象,严格规范民警执法执勤行为语言,做到文明执法,平和执法,礼貌纠违,对勤务与警务活动严格加以规范,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的正常生活,真正体现“服务承诺零距离”,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积极主动,态度诚恳地接受民众的监督与批评,不断地自我反思,不断地自我提高,。
第二,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来惩罚违法犯罪、服务社会的过程,它具有刚性的一面,既不是主观随意性的执法和对执法对象的降格处理,更不是用感情来代替法律而网开一面,同样需要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执法人员应做到: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所有执法结果都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在执法过程中,交警应当切实增强程序意识,自觉做到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执法,按照依法办事的原则对执法
结果合理性的要求,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杜绝一种违法行为多种处罚标准现象的发生。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搞特权政策。同时监督部门要定期对交警事务进行检查,对交警队伍的纪律进行清肃,避免多开罚单,多加罚款等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滥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的目的行为。
第三,坚持人性化执法。人性化执法就是尊重人权,尊敬人格,崇尚人性,这也是十七大党章的一个显著特征。在法律的层面上,用道德的标准善意地对待和管理行政相对人,注意弱方当事人权益。人民警察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必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公仆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把人民满意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执法中最大限度地保障每一位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精神,对执法对象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文关怀,使其合法权益切实得到尊重和保护,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警察对人性化执法应该秉持一种正确的执法态度,对执法对象,其基本人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都应该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这不仅有助于缓和各种矛盾,唤醒道德良知,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还会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增加和谐因素,促进社会进步。在工作中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主动从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去解决矛盾和纠纷,甚至忍受委屈和误解,这样不仅能够尽量避免冲突,也能够获得人民群众的谅解和支持。同时要坚决反对暴力性执法,加强对暴力执法的监督与惩戒,虽说警务执法活动是警察执行和维护国家法律的一种特定的带有暴力色彩的形式,但是在执法过程中,要慎用暴力,强化关注执法对象的生命安全和减少其身体伤害的意识,考虑和节约司法成本,重视对法律“后效应”的理性思考,淡化以暴制暴的惩罚警务思想,避免滥施暴力,防止畸形演变了的“人性化执法”走向法治的对立面,使自己的执法活动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树立起法律的尊严和警察的执法权威,让群众和社会接受。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密切党群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新形势下维护稳定工作的根本保证。我们要坚持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强调执法形式与执法效果的统一,谋求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努力提高执法的公信力和亲和力,从而全面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促进交警形象的树立。
材料摘自百度新闻
注:以上是笔者个人观点,如有不足,敬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