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
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
财务管理部 [2011-09-14 13:52:33] ——中国银行业的机遇和挑战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中,部分大型金融机构表现出明显的“大而不能倒”(Too-big-to-fail )特征,并由此产生较大的负外部性影响和道德风险,甚至对实体经济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这些引起了国际社会和各国监管当局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广泛关注,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及其倒闭带来的负外部性、减少纳税人负担、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问题的提出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 )是指在金融市场中承担关键功能,其倒闭可能给整个金融体系造成损害,并对实体经济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金融机构,在此基础上,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SIFIs )更加强调影响范围的全球性特征。本轮危机中,一些经营困难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由于规模太大,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太深而不能任其倒闭,且危机袭来时其相对有限的资本规模和糟糕的资本质量无法开展自救(bail-in),政府不得不动用公共财政实施救助(bail-out )。由“大而不能倒”问题引发的负面效应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大而不能倒”预期使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不恰当的优势,在削弱市场约束和竞争公平性的同时,也导致了其经营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二是危机情况下的被动公共注资往往意味着巨大的财政成本,而这些成本和损失最终只能由全社会承担,相反,这些金融机构的股东和管理层遭受的损失则相对有限;三是部分金融机构相对于母国过于庞大,存在政府难以成功救助的风险,这种风险在冰岛已经不幸成为现实。
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框架
危机后,国际社会积极推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政策研究。2010年10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 )发布了《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政策建议及时间表》,初步提出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总体政策框架和建议。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首尔峰会后,金融稳定理事发布新闻公报,对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 )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SIFIs )的监管政策框架作了进一步的区分。对于SIFIs 的政策框架包括:一是建立有效的处置机制和框架,确保有问题的SIFIs 可以被安全、快速地予以处置;二是提高SIFIs 的损失吸收能力;三是加大SIFIs 监管的力度和强度;四是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减少风险传染;五是各国监管当局认为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对于G-SIFIs 来说,在上述政策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适用更高的附加资本要求;二是母国监管当局通过监管联席会议对G-SIFIs 实施持续、协调的风险评估;三是要求G-SIFIs 建立恢复和处置计划,并通过跨境危机管理小组协调确定每一家机构的危机合作协议;四是建立由G-SIFIs 所在国监管机构高级成员组成的同行评估委员会(PRC ),对于G-SIFIs 监
要求。虽然目前国际上有关流动性附加、大额风险暴露等方面的监管标准正在研究之中,国内的相关监管政策也尚在制定,但在达标时间设定上预计将先于国际过渡期安排。二是信息披露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将面临更严格的跨境监管要求,包括定期国际监管联席会议、全球系统重要性测算和评估,及其他专项测算。三是严格的创新资本工具要求。针对本轮危机暴露出的银行资本质量不高,吸收损失能力有限的问题,巴塞尔委员会对新型资本工具在满足G-SIBs 附加资本要求上的作用进行了严格限定,从持续吸收损失能力的角度出发,提出该附加资本要求应以普通股一级资本满足,各国监管当局可以考虑使用高触发或有资本满足国内附加资本要求高于国际标准的部分。目前,国内资本市场还不发达,银行实施外部资本补充的渠道相对有限,资本工具创新机制和配套政策仍待完善,这些也使得我国银行业在适应国际监管要求的过程中面临更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