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07-25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钢集团公司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预防职业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职工健康,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厂所属各单位。
2、厂各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含特殊工种中电工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和机动车驾驶作业)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3、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及管理情况。
4、各单位负责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为每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个人档案),并逐年将体检表等其他个人资料存入到本人档案之中。
5、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个人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职业病诊疗等其他材料。
6、对职工健康体检、职业病病人诊疗和体检复查等由本钢职业病防治所进行。安全科负责体检后到本钢职业病防治所取回体检表,并同其它相关资料一起存入职工个人档
案,不准下发给职工个人保管。
7、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查阅制度。职工在调离、退职或需要查阅本人的体检资料时,各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但不得将原件带走,只能在本单位安全科登记查阅。若个人需要索取,必须由安全科将原件复印后,将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后交给职工本人。
8、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必须长期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9、安全科将不定期对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和完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