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简介
1. 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2. 是辛亥革命后,以孙中山先生为首的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
3. 在1992.3.08被临时参议院通过,于1992.3.11公布实施,正式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4.1914.5.1被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取代,1916.6.29被黎元洪恢复,1917.7.1张勋恢复帝制时被破坏,段祺瑞政府拒绝恢复,由此引发的的“护法运动”所护的就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注:
护法运动失败原因:
(1)是从当时的政府力量对比分析,认为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没有掌握可以保证《临时约法》得以实施的武装力量。
(2)是从袁世凯个人的政治品质分析,认为南北议和后孙中山被迫放弃政权是导致《临时约法》失败的主要原因。
(3)是从中国社会政治土壤分析,认为《临时约法》必然与资产阶级革命一样,在中国行不通。
5. 在北洋政府部分,1922.4曹锟和吴佩孚以“发统重光”为名恢复,1923.10.10被人称为“曹锟宪法”的《中华民国宪法》取代。1925.4.24被段祺瑞废除。
6. 在南方政府部分,从未被废除,在1931.6.1因为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较优于《中华民国约法》,所以失去最高效力。但国民政府自1925.7.1后就较少谈及此法。
二、政治制度
1. 仿法国式的责任内阁制:盖当时的参议院为抑制袁世凯的野心,乃将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改为内阁制使袁世凯成为虚位总统。
2. 将国家的要素作原则性的规定。
3. 人民权利义务的保障已有详尽的规定,并设有法律保留条款。
4. 大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仍沿用《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由参议院选举。
5. 司法已有独立审判规定,符合三权分立原则:《约法》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织。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三、意义
1. 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 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
3. 经济上,确认资本主义关系为合法,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4. 文化上,知识分子利用《临时约法》规定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纷纷组织党团和创办报刊,大量介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
5. 在对外上,强调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启发爱国主义的民族感情,防止帝国主义侵略;
6. 在国际上,在二十世纪初年的亚洲各国当中,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注:(邱远猷、张希坡著《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四、局限性 1、没有具体规定人民的权利,以及实现权利的保障;
2、没有贯彻五权宪法(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先生对于宪法的创见,是孙的重要思想 五权宪法的最核心的思想是政权、治权分立,政权归属国民大会,而治权乃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合作。)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