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
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多晶硅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多晶硅行业发展规划,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30%。严格控制在能源短缺、电价较高的地区新建多晶硅项目,对缺乏配套综合利用、环保不达标的多晶硅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鼓励多晶硅生产企业与太阳能电池生产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加强合作,延伸产业链。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食品生产地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区域周边1000m内不得新建多晶硅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多晶硅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二、生产规模
多晶硅:新建多晶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3000吨/年(含)。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新建多晶硅项目占地面积小于6公顷/千吨多晶硅,太阳能级多晶硅还原电耗小于60千瓦时/千克,还原尾气中四氯化硅、氯化氢、氢气回收利用率不低于98.5%、99%、99%;引导、支持多晶硅企业以多种方式实现多晶硅-电厂-化工联营,支持节能环保太阳能级多晶硅技术开发,降低生产成本。到2011年底前,淘汰综合电耗大于200千瓦时/千克的多晶硅产能。水资源实现综合回收利用,水循环利用率≥95%。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通过环境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二)废气
尾气及NOx、HF酸雾排放部位均应当配备净化装置,采用溶液吸收法对其净化处理,废气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三)废水废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主要指标为:PH值6~9、悬浮物低于7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COD)低于100毫克/升、石油类低于10毫克/升、氟离子低于10毫克/升等。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四)废渣设有专用的废渣堆存处置场地,并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五)噪声厂内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
(六)国家发布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按新的行业标准执行。五、产品质量
企业应当有**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有健全的质量检验管理制度。电子级多晶硅产品符合国家标准GB/T12963-1996所规定的质量要求,太阳能电池级多晶硅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试行)所规定的质量要求。六、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
(一)新建、改扩建多晶硅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二)企业应当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有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企业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1-200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设施应当经过安全评价,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四)企业应当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设备。尘毒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七、劳动保险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足相关保险费用。
八、监督与管理
(一)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本准入条件的多晶硅生产企
业名单。(二)新建和改扩建多晶硅项目应当符合本准入条件。现有多晶硅企业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不能达到准入条件的,不得享受国家在投资、土地、环保、信贷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三)各有关部门在对多晶硅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审批、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多晶硅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四)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多晶硅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有关行业协会要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九、附则
(一)其他多晶硅中间产品的企业准入条件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本准入条件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国务院正式发文:抑制多晶硅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导读:2010年9月26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正式发布通知[国发(2009)38号],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38号文件正式将多晶硅列入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行业,并将多晶硅定位为高耗能和高污染产品。
2009年8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特别指出,要警惕光伏产业多晶硅项目的过热现象,避免重蹈钢铁业产能过剩的覆辙。一时间,国内光伏界一片哗然,业界纷纷讨论多晶硅产能过剩问题。
国家发改委能源所副所长李俊峰9月4日在成都指出,我国在2008年硅材料消耗量是3万吨,产量为5000吨,而2009年其产量有可能达到15000吨,“这样看来产业并没有过热。”据行业最新统计,今年国内光伏总产量将达到3500MW,其中薄膜太阳能电池产量为100MW,硅太阳能电池产量为3400MW,按照每瓦需要7克多晶硅计算,需多晶硅2.5万吨左右,而今年国内多晶硅的产量预计在1.5万吨左右,因此实际上多晶硅还有1万吨的需求缺口。
就在业界专家认为多晶硅并非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呼吁多晶硅只是规划过剩,并非产能过剩之际,9月26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正式发布通知[国发(200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38号文件
正式将多晶硅列入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行业,并将多晶硅定位为高耗能和高污染产品。
此次国务院批转部门之多,不难看出国家解决产能过剩、重复建设的深层次矛盾问题的决心。各有关部门将对多晶硅等产能过剩行业导层把关,运用法律、经济、技术、标准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从产业、土地、环保、金融、项目审批等各方面严格市场准入,形成抑制产能过剩、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合力,从而达到标本兼治,解决重复建设的深层次矛盾。
38号文件指出,多晶硅是信息产业和光伏产业的基础材料,属于高耗能和高污染产品。从生产工业硅到太阳能电池全过程综合电耗约220万千瓦时/兆瓦。2008年我国多晶硅产能2万吨,产量4000吨左右,在建产能约8万吨,产能已明显过剩。我国光伏发电市场发展缓慢,国内太阳能电池98%用于出口,相当于大量输出国内紧缺的能源。
38号文件同时指出,研究扩大光伏市场国内消费的政策,支持用国内多晶硅原料生产的太阳能电池以满足国内需求为主,兼顾国际市常严格控制在能源短缺、电价较高的地区新建多晶硅项目,对缺乏配套综合利用、环保不达标的多晶硅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鼓励多晶硅生产企业与下游太阳能电池生产企业加强联合与合作,延伸产业链。新建多晶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3000吨/年,占地面积小于6公顷/千吨多晶硅,太阳能级多晶硅还原电耗小于60千瓦时/千克,还原尾气中四氯化硅、氯化氢、氢气回收利用率不低于98.5%、99%、99%;引导、支持多晶硅企业以多种方式实现多晶硅—电厂—化工联营,支持节能环保太阳能级多晶硅技术开发,降低生产成本。到2011年前,淘汰综合电耗大于200千瓦时/千克的多晶硅产能。
对此,国务院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38号文件精神,从市场准入、环境监管、供地用地、金融、项目审批管理、企业兼并重组、信息发布制度、实行问责制、深化体制改革等九个方面对产能过剩行业严格把关,坚决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