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
)和山东星河泰律师山东鑫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鑫楷律所”
事务所(以下简称“星河泰所”)接受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分别指派原国顺律师和王道斌律师(以下简称“见证律师”)出席公司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获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鑫楷律所和星河泰所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见证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未经鑫楷律所和星河泰所及见证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见证律师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验及现
场见证,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4年4月21日,公司董事会召开201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于2014年5月15日9:30召开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并将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以公告方式刊登在2014年4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www.cninfo.com.cn。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15日9:30在烟台市芝罘区冰轮路1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于元波先生主持,会议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等资料,见证律师查实: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代理人共6名,持有公司股份 14877686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7.70%。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的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表决结果:
1.董事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148776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通过。
2.监事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1472129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98.95%。反对1563877股,弃权0股。议案通过。
3.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48776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通过。
4.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48776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通过。
5.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148776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通过。
6.关于聘请 2014 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148776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通过。
7.关于增加使用现金管理工具的议案
同意148776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通过。
8.关于选举李增群先生为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148776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通过。
9.关于选举滕飞先生为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148776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通过。
10.关于选举张春凯先生为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148776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通过。
11.关于选举孙晓先生为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148776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通过。
12.关于选举郭明瑞先生为新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48776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通过。
13.关于选举张朝晖先生为新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48776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通过。
14.关于选举赵起高先生为新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48776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通过。
15.关于选举董大文先生为新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148776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通过。
16.关于选举刘贤钊先生为新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148776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通过。
17.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148776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提交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上述议案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合理审查并现场见证,我们认为:公司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山东鑫楷律师事务所(盖章) 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原国顺 负责人:张行礼
见证律师(签字):原国顺 见证律师(签字):王道斌
2014年5月15日
附件:
1、律所许可证复印件;
2、律师执业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