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基础检查内容.标准
附件二:征管基础重点检查内容、标准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范围,主要是2008年1月1日至今全市国税系统的税收征管基础工作。重点对涉及流转税管理、企业所得税管理、征收管理、进出口税收管理、国际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等税收执法业务的执法流程、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手续、档案资料进行检查。
二、检查重点内容、标准
(一)政策法规方面
1、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检查内容:
(1)是否按规定提请重大审理案件;
(2)是否严格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无违法或不当行为;
(3)是否监督审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备案资料是否完整;
(5)全年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户数比例是否达到标准。
检查标准:
(1)达到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全部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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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集体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应达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取证符合法定程序、处理意见适当;
(3)执行措施及时、得当;文书的送达和案件的移送符合法定程序;
(4)重大税务案件备案资料应包括《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及案件复查工作的通知》(济国税函„2003‟88号)规定的内容;
(5)全年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户数达到检查案件户数的10%。
2、案件复审复查工作
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规定的比例科学、合理地确定复查对象;
(2)是否严格按照《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案件复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开展案件复查工作;
(3)是否监督复查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4)案件复查工作备案资料是否完整。
检查标准:
(1)科学合理地抽取复查案件对象;复查对象的确定比例不得低于同期税务检查案件数量的5%;
(2)审理所确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意见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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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措施及时、得当;文书的送达和案件的移送符合法定程序;
(4)案件复查工作备案应包括《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及案件复查工作的通知》(济国税函„2003‟88号)规定的内容。
(二)流转税管理方面
检查内容、标准:
1、一般纳税人认定:
(1)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国税机关是否按规定进行案头审核和资料传递;
(2)商业企业是否按规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出资人、主管财务人员、业务主管人员等分别约谈,约谈记录是否完整、真实;
(3)是否按规定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到企业进行实地查验,查验效果如何,是否实行工作底稿制,工作底稿是否完整;
(4)是否按规定的标准和条件提出认定审批意见;是否按规定进行有关文书的送达,相关文书是否完整,内容是否齐全;
(5)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是否执行“限额审批、按次限量发售、预缴税款、先比对后抵扣”等管理措施;
(6)对辅导期或临时期一般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转正申请审批,资料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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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存在将商贸企业按照工业企业或者工业企业按照商业企业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行为;
(8)存档的纳税人申请资料和国税机关的调查报告或工作底稿、审核审批及送达文书等是否有相关岗位和人员的签字;时间顺序是否正确;
(9)纳税人提交的属于复印件的申请证件、资料与原件是否一致;
(10)其他按规定需要清理检查的内容。
2、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1)纳税人是否按行政许可示范文本规定提交有关申请,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关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存在不按规定使用行政许可文书、表格,而混用新旧版本文书、表格的问题;是否存在文书、表格项目填写内容不全、不真实等问题;
(2)是否对纳税人提交的各种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进行资料传递;
(3)是否按规定权限、程序、时限办理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许可,是否存在一份《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两项或两项以上行政许可项目的问题;
(4)是否严格执行总局和省局规定的行政许可核定标准; - 4 -
(5)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前,是否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核查并制作调查报告;实地核查、制作调查报告及行政许可文书送达是否按规定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实施;
(6)是否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将行政许可示范文本进行公示;是否按规定将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公告;公告内容是否包括企业名称、税号、行政许可事项、许可日期、许可决定书文号等。
(7)是否按规定将行政许可资料编号、装订成册和整理归档;
(8)存档的纳税人申请资料和国税机关的调查报告、工作底稿、审核审批、送达文书等是否有相关岗位和人员的签字;时间顺序是否正确;
(9)纳税人提交的属于复印件的申请证件、资料与原件是否一致;
(10)其他按规定需要清理检查的内容。
3、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审核审批:
(1)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完整,有关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2)纳税人是否能够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及其他足以说明其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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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对纳税人提交的各种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进行资料传递;
(4)对按规定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是否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效果如何,是否按规定出具调查报告;
(5)是否按规定权限、程序办理专用发票领购数量的审批;
(6)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审批是否执行“按次限量发售、预缴税款”等管理措施;
(7)是否按规定将申请审批资料装订成册和整理归档;
(8)存档的纳税人申请资料和国税机关的调查报告、审核审批、送达文书等是否有相关岗位和人员的签字;时间顺序是否正确;
(9)纳税人提交的属于复印件的申请证件、资料与原件是否一致;
(10)其他按规定需要清理检查的内容。
(三)企业所得税管理方面
检查内容、标准:
1、税前扣除项目(资产损失)
(1)政策依据是否准确充分;
(2)是否按规定的时限受理及审批;
(3)是否按规定的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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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5)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6)审批材料是否合法、保存完整;
(7)复印件是否加盖企业公章;
(8)确需实地核查时,是否有核查报告,是否有两人以上工作人员核查;
(9)中介机构的签证证明或审计报告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10)是否建立财产损失管理台帐,登记情况如何;
(11)档案管理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
(1)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定征收;
(2)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核定征收方式;
(3)核定征收的依据是否充分、方法是否合理;
(4)鉴定表填写是否规范;
(5)是否及时送达.纳税人并公开;
(6)核定征收企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
(四)征收管理方面
1、税务登记
检查内容:
(1)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行业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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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务登记率;税务登记信息与实际是否相符;CTAIS信息与纸质资料是否相符;
(3)是否采取运用工商信息比对系统及时将有关业户纳入税务管理,是否及时将新办非增值税应税企业纳入管理;
(4)是否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注销报告是否是否详实、完整;CTAIS信息与纸质资料是否相符;是否按规定收缴税务登记证件、发票,清算税款、滞纳金、罚款;
(5)非正常户认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非正常户继续经营的现象。
检查标准:
(1)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行业确认准确;
(2)对辖区内应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登记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3)建立与工商部门的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掌握业户工商登记信息,督促业户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4)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5)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对非正常户进行处理。
2、纳税申报
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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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期申报率、未按期申报处罚率;纳税申报资料勾稽关系是否正确;CTAIS信息与纸制数据是否相符;对逾期未申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处理;
(2)申请资料是否完备、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准确、完整;是否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延期申报事宜;对核准延期申报的,是否按规定核定了税额并督促纳税人预缴税款及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手续;核定的预缴税款与企业自选申报税款的差异情况。
检查标准:
(1)纳税申报资料完备,项目填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勾稽关系正确。对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理;
(2)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延期申报,并核定预缴税款。申请资料完备,项目填写齐全,内容准确、完整。
3、税款征收
检查内容:
(1)按期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新欠税款);对未按期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限期缴纳仍未缴纳纳税人的处罚率;有无任意降低(提高)税率、缩小(扩大)征收范围问题;有无混淆入库税种和级次或违规调节入库税种和级次问题;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前征收、摊派税款问题;有无违规设置税款过渡账户的;是否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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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存在欠税清缴不力的情况;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程序是否合法、文书是否规范。
检查标准:
(1)按照规定的税种、税率和征收范围征收税款,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组织入库,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对未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加收滞纳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2)欠税管理到位,依法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4、违法违章处理
检查内容:
(1)是否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或《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税文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税务理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2)是否按法定的权限、程序对违反税务登记、发票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等行为进行了处罚;是否依法告知纳税人享有的权利;税务处罚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检查标准:
(1)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标准对纳税人的税务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2)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标准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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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计划统计方面:
检查内容、标准:
1、入库税款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是否正确。
抽查CTAIS电子数据,重点检查中央级税款入库是否正确,省、市保留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入库级次是否正确。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预算科目是否正确。
2、 税款上解是否及时。
抽查CTAIS电子数据,查看开票日期、汇总日期、上解销号日期之间是否存在异常时间差,重点检查通用完税证汇总上解不及时、行政性收费汇总上解不及时和车辆购臵税汇总上解不及时的情况。
3、 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核算是否规范。
重点检查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正确,签章是否完备。纸质资料和CTAIS中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数据是否相符(重点是入库数是否一致)。
4、 税收票证保管填写是否规范。
重点检查税收票证库房是否达到安全要求,手工填开的票证是否规范。
(六)进出口税收管理:
检查内容、标准
1、出口货物应征税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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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征税;
(2)超期未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征税(含委托代理出口货物);
(3)超期未结汇核销的或逾期结汇核销的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征税;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是否按规定征税;
(5)小规模纳税人未进行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征税;
(6)小规模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征税;
(7)小规模纳税人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征税;
(8)逾期未核销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予以征税,对该业务耗用的国内料件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9)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是否按规定征税;
(10)是否存在已退税国产设备(指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行为而未补缴已退税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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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率差是否做进项税额转出;
(12)小规模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征税;
(13)是否存在其他未按规定征税的情况。
2、进料加工出口退税业务的检查
(1)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是否按规定开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在手册核销时,是否按规定正确核销;
(2)对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是否按规定开具免税证明;
(3)是否存在企业未付汇的客供辅料按进料加工业务处理的情况。
3、审批退(免)税的检查
(1)是否严格按照上级每月下达的退税及免抵调库计划办理免抵调库和退税,有无超计划或无调库、退税资源违规办理免抵调库和退税的问题;
(2)各级有审批权的退税部门是否按照已审核通过并经领导签批的数据办理退(免)税;领导签批意见是否规范,是否有只签署“同意”而未签署退税或免抵税额的问题;
(3)是否存在纸质单证与审核系统签名、签批意见不统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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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及对小型出口企业的退税管理,是否符合相关政策的规定,有无提前办理退税的情况;
(5)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且外销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的生产企业,如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却有困难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是否按规定报经批准,有无提前办理退税的情况;
(6)是否存在税务机关退税审批数与国库退库数明细数据不符的问题;
(7)是否存在其他未按规定办理免抵调库及退税的情况.
(七)国际税务管理:
1、过渡优惠政策
检查内容:
(1)以前年度未享受自2008年度起享受过渡优惠政策企业管理台帐;
(2)2008年之前正在享受优惠政策尚未享受完企业管理台帐;
(3)过渡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检查标准:
(1)管理台帐完整、准确;
(2)企业享受过渡优惠政策是否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及《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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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 非居民企业管理
检查内容:常驻代表机构、常设机构、适用于源泉扣缴业务的管理情况。
检查标准:是否符合总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非居民源泉扣缴管理办法》、《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办法》的规定。
3、 享受协定待遇管理
检查内容: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的备案或审批执行情况。
检查标准:是否符合总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规定。
4、 税务证明
检查内容:出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
检查标准:是否符合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
(八)车购税管理:
检查内容:
1、车辆购臵税的档案保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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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标准:
(1)档案按征税、免税、退税、转出、注销分类存放。征税、免税档案按档案编号顺序排列,转入档案依据其征税、免税业务分类按编号顺序存放;退税、注销、转出(复印件)的档案按日期顺序排列。其他业务提取档案归还后,应存放原处。档案橱柜的显著位臵应标明档案类别及时间段。
(2)档案保管期限:在用车辆档案按照车辆实际使用年限保存;退税档案保存10年;报废车辆和转出档案(复印)自报废、转籍之日起保存60日,其电子档案,在《车辆购臵税征收管理系统》中做相同处臵。
(3)车辆购臵税档案室应按照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防丢失的要求建立,配臵档案橱柜,专人管理。档案管理员应定期盘存本期形成的档案,做到帐实相符。
检查内容:
2、车辆购臵税的纸质档案资料情况(征税、免税、退税、换(补)证)
检查标准:
(1)征税业务应具备的档案资料
①车主身份证明;
②车辆价格证明;
③车辆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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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免税业务应具备的档案资料
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及彩色照片。
①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
②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③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④设有固定装臵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⑤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⑥车辆购臵税免(减)税申请表
(3)退税业务应具备的档案资料
①车辆购臵税退税申请表;
②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
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③ 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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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换(补)证业务应具备的档案资料
①换(补)车辆购臵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②纳损毁者应交回已损毁完税证明,丢失者应提供按规定刊登的遗失声明,并粘贴于该表备注栏内。
(九)税务稽查:
检查内容、标准:
1.稽查执法程序。检查立案审批、调取账簿资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税务案件移送、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等程序;检查时是否出示检查证和按规定下达检查通知书;实施税务行政处理、处罚行为时,是否正确告知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对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有无记录,对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有无采信说明;
2.稽查文书使用、档案管理。文书内容表述、签署时间、审批人员及文书送达等是否规范,文书使用是否正确,案件取证资料内容是否齐全,有无档案管理混乱问题等;
3.案件处理。是否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和加收滞纳金,做出行政处理、处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数据计算是否正确,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4.举报工作管理和案件查处。上级转办并指定查处单位的举报案件是否按规定组织查处,检查是否全面深入;自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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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举报案件是否存在压案不查的情况;有无不及时兑付举报奖励问题;
5.案件协查工作。一是对本辖区内的重点案件是否按规定及时发起协查;二是总局、省局部署及各省市自行发起的手工协查案件回函是否及时,取证是否充分,结论是否真实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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