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煤矿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衡阳市煤矿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煤矿国债项目管理,做好国债项目申报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提高项目资金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债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国债)专项资金、省基本建设资金并经由国家、省发改委,省煤炭局、财政厅、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达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备选制度
第三条 按规划期建立项目库,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灾害严重,安全欠账多且自身投入困难的国有煤矿及已实施兼并重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炭产业政策的规模公司及矿井(公司生产规模30万吨/年以上,矿井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上)进行摸底, 将“十二五”规划期内煤矿安全改造备选项目,报衡阳市煤炭工业局审核。
第四条 上报备选项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说明;
(二)项目单位近三年矿井安全投入情况,安全事故分析,矿井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等;
(三)投资效益预测即项目实施后预期效果;
(四)资金筹措方案说明。
第五条 建立煤矿安全改造备选项目会审制度,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局行管科将申报的备选项目送交局办公会议集体研究、会审。
第六条 建立备选项目库,将会审通过的项目由行管科依据申报的备选项目单位分别建立备选项目资源库。
第三章 项目确定及申报
第七条 每年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申报项目要求,选择项目及确定项目单位。
(一)认真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和项目申报要求,明确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选准项目及项目单位。
(二)局行管科依据上级文件要求,将选择的备选项目送交局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年度申报项目。
第八条 项目经局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后,行管科督促项目单位按要求编制资料,依据申报程序及时上报。
第四章 项目招标管理
第九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必须统一归口管理,改造项目主要设备和重要材料必须按照《招投标法》有关规定采用招标采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条 项目法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中央投资项目规定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招标能力的,须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
标代理机构必须符合《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具有甲级或乙级资质。
第十一条 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必须按规定向市发改委、煤炭局备案。实行委托招标的,项目法人必须填报《衡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书》,通过市发改委核准和市政府批准,并向市发改委、煤炭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和概算,列出需招标采购的设备和材料清单,并经市煤炭局审核后,方可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三条 招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任原则,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市招标办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后,项目单位应在市发改委、煤炭局的组织下,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国债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市煤炭局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安全改造项目实施进度进行一次督查。
第十六条 国债资金管理。项目单位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单独设立专项账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管理制度。国债资金的使用必须体现在项目建设上形成新的实物量。
第十七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和完
善工程进度月报表制度,每月5日前向市煤炭局报送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竣工验收后,从项目前期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形成文件资料,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按照国家规定将整套项目资料报市煤炭局备案存档。
第十九条 积极配合上级检查验收,及时通知项目单位认真做好上级检查验收的前期准备工作,对上级检查验收的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 建立批准项目档案,内容包括上级批准文件;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项目招标资金、设备等;项目实施进度检查考核情况;上级检查验收结论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