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 管工 作 职 责
05-14
城 管工 作 职 责
一、在责任区域内,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在责任区域内,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在责任区域内,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在责任区域内,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在责任区域内,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环境污染危害较小,通过直观判断即可认定的,或者实施一次行政处罚即可纠正的,或者依法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实施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在责任区域内,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擅自改变经营地点商贩的行政处罚。
七、在责任区域内,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等侵占城市道路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的行政处罚权。
九、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