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白银货币化的过程与动因考察_11_15
为之制定了严厉的刑罚。但金银的流通却并没有因此而中断,甚至明朝政府官方制定的部分税收还要直接征收金银或者以实物折征金银。史载“太祖洪武间令各处官田粮折收纱、绢、金、银、绵、苎布及夏税农丝折绢俱解京库收支”24。又载洪武十八年“令各处鱼课,皆折收金银钱钞”25,洪武十九年三月“诏岁解税课钱钞,有道里险远难致者,许易金银以进”。同年五月,“诏户部以今年秋粮及在仓所储,通会其数,除存留外,悉折收金银、布、绢、纱、定输京师”26。洪武三十年,曾定“自二十八年以前,天下逋租,咸许任土所产,折收布、绢、棉花及金银等物”27。以上种种迹象表明白银等贵金属仍在一定范围内充当税收,那么所谓“不得以金银货物交易”的禁令,在某种程度上已成具文,无法贯彻执行。白银作为民间真正使用的可靠货币,正渐渐地在商品流通交易的渠道中崭露头角。
到了后世永宣年间,明朝政府为了保证宝钞的正常流通,又一次次颁布禁银令,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民间广泛用银的社会现实。洪武末年,“时杭州诸郡商贾,不论货物贵贱,一以金银定价,由是钞法阻滞,公私病之”28。成祖即位之后,为了阻止宝钞贬值,一方面采取货币回笼政策,如税粮课程赃罚均折收宝钞等,一方面重申“禁用金银交易,犯者准奸恶论”29。至仁宗时,又下令增门摊课程,以通钞法,同时禁止民间以金银交易货物。
民间交易所使用的白银, 最初是以首饰形式出现的。据宣德三年十二月徽州的一件契约文件记载:“三大房议定每年共备籼谷一百七十五秤,其谷不拘贵贱,每二十五秤作花银首饰一两”30。明初虽禁金银流通,成祖却规定,“惟置造首饰器皿,不在禁例”31,这无意中为白银在民间的流通交易打开了一个突破口。
宣宗朝也屡次颁布禁银令。宣德初,定“凡以金银交易者及匿货增直者罚钞”。后来,“户部言民间交易,惟用金银,钞滞不行。乃益严其禁,交易用银一钱者,罚钞千贯,赃吏受银一两者,追钞一万贯”32。但在税课方面,仍在使用白银。宣德六年六月,浙江温州府知府何文渊谓:“近虽禁使银,而商税课仍征银,巡拦网户,陪纳甚艰”33。政府政令如此自相矛盾,禁银之令又如何能贯彻到底?
这段时期在民间交易中,用银已经非常普遍。宣德四年六月,户部奏:“比年巨商富民,并权贵之家,凡有交易,俱要金银,以致钞不通行。仁宗皇帝即位之初,欲通钞法,许官员军民以钞中盐,贪利者竟以昏烂之钞中纳,一人动以千计,及支盐发卖,专《续文献通考》卷4《田赋考》
《明会典》卷36《户部》23《课程》5
26(清)顾炎武《日知录》卷11
27《明史》卷78,《食货二·赋役》,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895页
28《太祖实录》卷251,洪武三十年三月甲子
29《明会典》卷31《户部》18《钞法》
30《汪姓祖产祭祀簿·与永新卫军合同》,转引自傅衣凌《明代前期徽州土地买卖契约中的通货》一文,见《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第248-249页
31《明史》卷81,《食货五·钱钞》,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963页
32《明史》卷81,《食货五·钱钞》,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964页;又见《宣宗实录》卷48,宣德三年十一月乙丑
33《宣宗实录》卷80,宣德六年六月甲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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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金银,钞愈不行”34。同年七月,监察御史罗享信曰:“在外州郡城市,多有豪猾军民,居货在家,一如塌坊,或就船向与交易,俱要金银”35。这说明当时社会对白银作为商品中介物的优越性已经非常认可了。
二、宝钞退出市场,白银货币化兴起的过渡时期
这段时期是白银货币化的一段重要的扩展过渡时期,大致从正统初年持续到嘉靖初年。为了防止大明宝钞的进一步贬值,在洪熙朝之后,政府再次大力执行宝钞回笼政策。回笼货币阻止贬值本是金融调控的正常手段,但明朝政府既没有足够的商品投放市场拉动币值反弹,又不愿以贵金属金银回购大明宝钞36。明朝政府的办法只是增加税种、税额和各式各样的罚款名目。这种短视的政策自然不会让已经僵死的宝钞起死回生,史称:“时钞法久不行,……甚至积至市肆,过者不顾”37。大明宝钞已经无异于废纸,只是由于国家仍然大量用来赏赐、支俸、采购,并且坚持在某些税种上征收宝钞,才得以保留货币的地位。
明英宗即位之后,由于白银在民间流通中已经占据优势地位,政府中的有识之士开始对货币政策进行调整,“收赋有米麦折银之令,遂减诸纳钞者,而以米银钱当钞,弛用银之禁。朝野皆用银,其小者乃用钱,惟官俸用钞,钞壅不行”38。所谓“米麦折银之令”,正是明代中期赋役税收上出现的新变化,政府后来逐渐将其制度化,称之为“金花银”。明代白银货币化自民间开始,经历了自下至上的发展过程,最重要的展开方式便是赋役折银。赋役折银的经济政策是明朝政府在宝钞流通不畅、铜币不堪大用的窘迫情况之下,不得不依据民间普遍使用白银作为流通手段的现实所做出的制度性调整。这反映了当时明朝政府经济政策与社会现实的严重脱节,以及经济发展对政府政策制订所起到的巨大的反作用,所以在这里有必要对这一新变化作一个简略的介绍。
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中国封建社会中,田赋历来以实物税为主要形式,直至明代前期,这种状况一直未曾改变。但在明初史料中已有关于田赋折征货币的记载。如洪武十七年“命苏、松、嘉、湖四府以黄金代输今年田租”39。在洪武十八年、三十年、永乐十一年、宣德四年,政府都曾更定过钞钱金银折纳米的比价。40但此时货币田赋在总税收中所占比重甚小。洪武十四年,岁征麦米谷豆共计二千六百一十万斤,钞钱二十二万二千三十六贯41,如按照明初钞一贯折米一石的比价来计算,折成货币税的米麦仅占全年田赋总额的百分之零点八五。42
正统初年,由于“金花银”的出现,大大加速了田赋货币化的进程,同时货币税在田赋中所占的比重也大大增加了。 《宣宗实录》卷55,宣德四年六月庚子
《宣宗实录》卷56,宣德四年七月乙卯
36 正统时少保黄福曾建言“宜量出官银”换购旧钞,但户部不纳其言。见《续文献通考》卷10,《钱币考》 37《宪宗实录》卷27,成化二年三月辛亥
38《明史》卷81,《食货五·钱钞》,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964页
39《太祖实录》卷163,洪武十七年秋七月丁巳
40《明会典》卷29《户部》16《征收》
41《太祖实录》卷140,洪武十四年十二月庚辰
42 关于明初货币税占总税额比率之低,唐文基先生已有详尽之研究,本人在此仅直接引用其数目字,详见唐先生《明代“金花银”和田赋货币化趋势》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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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究竟什么是“金花银”呢?为什么会出现“金花银”呢?这主要得从明代的财政分配制度说起。明初“胡蓝之狱”后,勋臣武将恐受猜忌,纷纷将钦赐的土地交还政府,改领禄米。而这些禄米“皆于浙西苏松等府官田内拨赐”43。而在明政府迁都北京之后,武臣须从北京到江南领薪,路途遥远,花费巨大,甚至超出将要领到的薪俸,官员们不胜其苦。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周铨,江西巡抚赵新等先后上疏建言。赵新说:“江西属县,有僻居深山,不通舟楫者,岁赉金帛于通津之处易米,上纳南京。设遇米贵,其费不赀。今行在官员俸银于南京支给,往返劳费,不得实用。”对此,周铨提出的解决办法是:“于浙江、江西、湖广、南直隶不通舟楫之处,各随土产,折收布绢白金,赴京充俸。”44朝廷内部就此问题展开讨论,最后得出结论,决定按照周铨等人建议,将浙江、江西、湖广、南直隶、两广、福建起运的税粮,按米麦每石折银二钱五分的比价,折收白银,“煎销成锭,委官赉送赴京,依原收价值放支”45,这就是“金花银”。“其后概行于天下。自起运兑军外,粮四石收银一两解京,以为永例。诸方赋入折银,而仓廪廪之积渐少矣”46。同时。明朝政府于正统七年专设太仓储银。“各直省派剩麦米,十库中绵丝、绢布及马草、盐课、关税,凡折银者,皆入太仓库。籍没家财,变卖田产,追收店钱,授例上纳者,亦皆入焉。专以贮银,故又谓之银库。”47
正统年间的金花银法,在江南得到巡抚周忱的有力贯彻。周忱的派征原则是:“七斗至四斗则纳金花、官布,轻赍折色;二斗、一斗则纳白粮、糙米等本色。因田则轻重而为损益”48。因为只有官田才可能亩征四斗以上,所以周忱是把金花银派与重赋的官田耕种者承纳。江南官田是国有土地,耕种者缴纳的名为赋,实为租税合一。因此,正统时期江南官田所缴纳的金花银,是货币地租和货币税的合一。到了嘉靖时,江南各地相继实行官民田一则起科的田赋制度改革,金花银也就从先前单派与国有官田,扩大到所有税田。金花银的性质转化为单纯的货币田税了。
这些经济政策上的调整,对提高白银在流通领域的地位十分有利,而明朝政府的财政收入也随之大大增加。之后,明朝政府继续采取这类政策,进一步促进了白银主导地位的巩固和发展。首先是逐步扩大征银范围。其主要途径有开中纳银、税役征银等。开中纳银始于户部尚书叶淇在任期间。史载:弘治五年,“商人困守支,户部尚书叶淇请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视国初中米直加倍,而商
“一时太仓银累至百万”。税役征银较突无守支之苦。”49开中纳银使政府银库储藏骤增,
出的是成化时的两税征银。户部尚书李敏在大同时,见饷从山东河南转运,途远费大,“乃会计岁支外,悉令支银”,因此“民轻赉易达,将士得以赢治军装,交通有余则召籴以备军兴,帝从之。自是北方二税皆折银,由敏始也。”50在南方,这时也有夏税折银43
44《诸司职掌·户部·民科》,转引自唐文基《明代“金花银”和田赋货币化趋势》注9 《英宗实录》卷21,正统元年八月庚辰
45《英宗实录》卷23,正统元年十月辛巳
46《明史》卷78,《食货二·赋役》,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896页
47《明史》卷79,《食货三·漕运 仓库》,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927页
48(清)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7册《常镇》
49《明史》卷80,《食货四·盐法 茶法》,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939页
50《明史》卷185《李敏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4894页
的现象。成化十年,“令浙江严州府建德等县,夏税农桑二绢,每匹折银六钱”。51另外,在盐钞中,弘治十六年,运解南京户部的江西、福建、湖广三省部分地区的盐钞开始折银。在匠役制度中,成化二十一年,政府下令轮班匠可根据自愿原则,出银代役,此即“班匠银”。52另外,政府还逐步增加了白银的支出途径。其中最主要的是官俸折银。官俸是大明宝钞最主要的发放途径之一,即使正统开银禁之后亦是如此。随着宝钞的急剧贬值,官员的俸禄实质上已经大大缩水,成化时“减在京文武官员折俸钞,先是米一石折钞二十五贯,后因户部裁省定为十五贯,至是尚书马昂又奏每石再省五贯,从之……以十贯钞折俸一石则是斗米一钱也,小吏薄俸,无以养家,莫甚于此”53,使得大部分官员怨声载道,以银支俸的呼声高涨。景泰三年七月,“命在京文武官员吏俸钞,俱准时值给银,每五百贯给一两,以钞法不通,故欲少出以为贵之也”54军俸支银在这时也开始实行。弘治元年,“令山东沿海卫所官军月粮,上半年支本色,下半年折色,每石折银二钱五分。”“五年题准,将蓟州库贮银内折给,布一匹折银二钱五分,花一斤折银七分,给军自买。十五年议准,辽东米贵,军士月粮折银,每石加银三钱五分,共放银六钱,至次年七月,照旧关支。”55这时,政府以银雇人服役的现象也时有出现。景泰四年,“召人自通州仓支米赴独石,每石给脚银六钱,马营五钱五分。”56
农业赋税征银日益普遍化,官吏俸钞折银也在增多,白银的使用量呈现稳步发展的趋势。傅衣凌先生在《明代前期徽州土地买卖契约中的通货》一文中统计,自正统至弘治年间的徽州祁门地区一百一十三份土地买卖契约中,用银者占七十九份,占近百分之七十57。这与《明史·食货志》关于正统以后“朝野率皆用银”的记载相印证,我们可以看出,正统以后,民间流通中白银的使用,起码在经济发达地区,已占据主导地位。白银货币化的进程至此已经全面展开。
三、白银主币地位的确立
“金花银”是白银成为正赋之始,从而确定了它的法定支付手段的地位。时人也认为白银的普遍使用是必要的:“凡贸易金太贵而不便小用,且耗日多而产日少;米与钱贱而不便大用,钱近实而易伪易杂,米不能久,钞太虚亦复有浥烂;是以白金(银)之
“国初惩元之弊,用重典以新天下,故令行禁止,为币长也”58。成化年间进士陆容说:
若风草然。然而有面从于一时,而心违于身后者数事。如洪武钱、大明宝钞……是已。洪武钱民间全不行,予幼时曾见之,今复不见一文,盖销毁为器矣。宝钞,今为官府行之,然一贯仅值银三厘,钱二文,民间得之,置之无用。”59这证明到了成化年间,宝钞虽贱,但钞法仍在,而洪武钱已经退出了流通领域。为什么铜钱会从流通领域消失呢?51
52《明会典》卷29《户部》16《征收》 《明会典》卷189,“轮班工匠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北匠出银六钱,免赴京”,转引自《明史》卷78,《食货二·赋役·校勘记·一七》,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912页
53《宪宗实录》卷27,成化二年三月辛亥
54《英宗实录》卷218,景泰三年秋七月丙申
55《明会典》卷41《户部》28《经费》2《月粮》
56《明会典》卷28《户部》15《会计》4
57 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41页
58 王世贞:《弇州史料后集》卷三十七《钞法》,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430页
59 陆容:《菽园杂记》,中华书局,1985年,第122-123页
是因为铜钱的数量实在太少,即“民患钱少”60,人民群众手中没有足够数量的铜钱用于支付。铜钱少,一方面是因为官铸铜钱受原材料紧缺的制约无法多铸。明代矿冶业中“坑户乐于产银,而惮于产铜。……得铜之艰,视银盖数倍云”61。得铜甚难,得银容易,而二者比价却极不合理。据《明史》记载,官铸铜钱,一般每文约重一钱三分,规定铜钱1000文值银一两,后铜银比价虽逐步提高,但直至明末也只能达到500文值银一两,二者对比悬殊,所以国内采铜业凋敝不足为奇。铜钱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民间销毁官铸铜钱,制造劣质铜钱或各种器皿,正如陆容所说“盖销毁为器矣”。终明一世,民间私铸铜钱十分猖獗。结果“民间行滥恶钱,率以三四十钱当银一分。……至以六七十文当银一分,剪楮夹其中,不可辨”62。嘉靖初,国家力图整饬钱法,广铸铜钱,但由于新钱和旧钱比价过高,致使民间竞相私铸仿制。在苦苦坚持了几十年之后,至嘉靖四十三年(1564),终于下诏停止鼓铸,明代最后一次大规模的铸币运动终告破产。民间制作铜质器皿所消耗的铜料更是不可忽视。《明史》中有“有销新旧钱及以铜造像制器者,罪比盗铸”63的记载,说明当时销毁铜钱制造器皿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总之,明代是大量用铜的时代,而铜开采很不景气,致使铸钱的原料奇缺,不仅不能满足货币流通的需要,已经铸好的铜钱也被销毁制器,所以流通中的铜钱,为数寥寥无几。宝钞不行,铜钱量少,白银已经成为社会流通的可信货币。
十六世纪二十年代以后,白银的货币化程度极高。在政府的收支中,更大规模的使用白银,民间流通之白银也达到了空前普遍的程度。嘉靖四年(1525)“令宣课分司收税,钞一贯折银三厘,钱七文折银一分。是时钞久不行,钱亦大壅,益专用银矣”64。国库收支也以银两来核算,嘉靖初,“是时天下财赋岁入太仓库者二百万两有奇”65。在社会上,不仅大小商品和雇工价格以银为价值尺度,就连制钱价格也取决于银。据此有人说:“自银之用流行于天下,役粟帛而操钱之轻重也”66。隆庆时大学士张居正疏称:“计每岁所入折色钱粮及盐课赃赎例等项银不过二百五十万两,而一岁支放之数至四百余万,每年尚少银一百五十余万,无从措取……臣等日夜忧惶,计无所出”67。国库银两的匮乏引起了大臣们的恐慌,这说明白银成为衡量国家财力的尺度,货币财政中心开始形成,具有极重要的历史意义。隆庆元年(1567),明穆宗颁令:“凡买卖货物,值银一钱以上者,银钱兼使;一钱以下止许用钱”。68这条法令,是明朝在白银货币化客观现实下,明确“银钱兼使”的法令,其重要性在于,这是明朝首次以法权形式肯定了白银为合法货币,而且是用法权形式把白银作为主币的货币形态固定了下来。
万历初,张居正主持财政改革,推行一条鞭法,除了在苏、松、嘉、湖地区征本色60
61《明史》卷81,《食货五·钱钞》,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965页 陆容:《菽园杂记》,中华书局,1985年,第178页
62《明史》卷81,《食货五·钱钞》,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965页
63《明史》卷81,《食货五·钱钞》,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965页
64《明史》卷81,《食货五·钱钞》,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965页
65《明史》卷78,《食货二·赋役》,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901页
66 王夫之:《读通鉴论》中册,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700页
67《明经世文编》卷324,《张文忠公集》卷1,“请停取银两疏”
68《明史》卷81,《食货五·钱钞》,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9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