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主义"至少要过四道坎儿
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来,“审判中心主义”逐渐成为法治建设的“社会共识”。顾永忠教授在第十届法学家论坛上也认为“不实行审判中心主义,冤假错案必然发生”。9月29日,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办的“金牙大状论坛”上,与会律师与顾永忠教授共同探讨了“审判中心主义”的制度保障。“审判中心主义”需要四项制度保障,从而避免法官甚至法院被裹挟“跟着走”。
◆ ◆ ◆
1规范政法委协调功能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政法委”是“党的一个工作部门”,联系、指导政法各部门工作。政法委是党的“联系”部门、“指导”机关,在协调公检法司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惠州等地甚至成立了政法委牵头,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司法局长、律师协会会长共同参加,协调政法工作的“五长会议”。通过政法委平台与“五长会议”机制,发挥政法委的协调功能,避免公安局长通过担任政法委副书记甚至政法委书记直接干涉检察院与法院。规范政法委协调功能而不是取消政法委,可以多一个沟通“体制内”公检法司与“体制外”律师的交流桥梁,不失为“迈小步不停步”的改革模式。
2
取消检察院的侦查权
检察院获得侦查权特别是反贪污贿赂的侦查权,在1989年广东省检察院借鉴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反贪局后进一步扩大。但廉政公署隶属于行政首长而不是检诉机关。检察院本来是法律监督机关、公诉机关,却因为获得侦查权而出现自己侦查、自己起诉的局面。按照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三法司”业务分工,应该尊重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例如成立直属于公安部的中央调查局,专门负责贪腐贿赂、渎职侵权等原属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必要时可以把恐怖犯罪与 跨境跨省重大犯罪移交给新成立的“中央调查局”。一方面避免公安机关的调查权被分割,另一方面也使得重大案件可以集中办理。一旦检察院的侦查权回归公安机关,检察院的监督也就只能是“法律监督”而不是“立案侦查”。
3
明确审判委员会的指导职责
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有双重意义,一方面限制了合议庭独立审判权,另一方面也避免了“个人专断”。“审判委员会”既可能是“集体闯红灯”公然违法裁判,也可能是“集体顶压力”避免外来干涉特别是“领导”干涉,这就需要明确审判委员会的职责而不是“一废了之”。有疑难案件,合议庭不能作出决定,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就需要“审判委员会”更多是“专家委员会”而不是“领导委员会”,否则就不是指导办案而是干涉办案。顾永忠教授提议设立民商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委员会、行政审判委员会,不失为一种有效模式,避免“非专业”指导“专业”。此外,应该明确从资深法官与优秀法官中产生审判委员会成员,而不是按照“官职”大小组成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应该象“陪审团”那样工作,在庭审现场对证据采信、有罪无罪做出裁决,而不能“听汇报做决定”。
4
引入无效辩护即程序违法制度
被告人的辩护权受法律保护,“无效辩护”意味着被告人的辩护权被限制甚至剥夺,从而滋生冤假错案。“无效辩护”有两种,一种是辩护律师没有“尽职尽责”,把刑事辩护变成“走过场”的“形式辩护”;另一种是法官不同意辩护律师意见时不有效说明理由,从而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引入无效辩护机制,明确辩护律师没有尽职尽责或者法官没有有效回应辩护律师意见,固然会导致大量案件因为程序违法而“发回重审”,但实施一段时间后必然引导律师有效辩护、法官有效裁决。不能“有效辩护”的律师逐渐会被法律服务市场淘汰,因为无效辩护而发回重审意味着他业务能力不过关;不能“有效裁决”的法官也会被法院淘汰,导致原审法院大量案件增加,不仅法官抬不起头来,法院领导也不会坐视不管。
审判中心主义需要四项保障制度,这才能充分保证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一旦法院严格按照证据规则“有效裁决”,则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不能再通过“造成既成事实”让法院“善后”。当法院可以“挑食”,无论是“做饭”的侦查机关还是“端饭”的检察机关,就不得不采取措施保证“饭菜可口”。
抱柱获授权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