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备份与恢复管理办法
数据备份与恢复管理办法
[日期:2012-7-12] 作者: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合川区政府的综合信息网等重要数据服务器的数据保护,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本部,以及直属各单位的信息系统数据备份和恢复等管理工作。其他联网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备份与恢复策略
第三条 备份与恢复的原则
(1)稳定性。备份产品的主要作用是为系统提供一个数据保护的方法,一定要与操作系统兼容。
(2)全面性。选用的备份软件,要支持各种操作系统、数据库和典型应用。
(3)自动化。备份系统应能提供定时的自动备份,并利用磁带库等技术进行自动换带。在自动备份过程中,还要有日志记录功能,并在出现异常情况时自动报警。
(4)高性能。应考虑提高数据备份的速度和方法。
(5)安全性。在备份的过程中有查毒、防毒、杀毒的功能,确保无毒备份。
(6)操作简单。需要一个直观的、操作简单的图形化用户界面,缩短操作人员的学习时间,减轻操作人员的工作压力。
(7)实时性。对某些关键性的业务需要24小时不停机运行的,在备份的时候,要采取措施,实时地查看文件大小、进行事务跟踪,以确保系统中的所有文件。
(8)容错性。数据是备份在磁带上的,对磁带进行保护,并确认备份磁带中数据的可靠性。
第四条 备份策略应包含两个部分,即服务器及其它相关计算机(如应用服务器)上的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代码的备份策略和日常业务数据的备份策略。
(1)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代码的备份策略。先对所有系统做一次全备份,然后每周对关键系统做一次全备份;此外,每台机器做过软件安装或系统升级后,应立刻做一次全备份。
(2)业务数据的日常备份策略按如下制订:
每周在访问量比较小的时候做一次全备份。
每天对业务数据做一次全备份或增量备份。
每次业务数据做大调整后立即做一次全备份。
第五条 备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在异常事故下的数据丢失,一旦运行数据发生问题,应尽快从备份介质中恢复出最当前的数据。
(1)主机数据磁盘故障(非系统盘)。数据盘使用了RAID1、RAID5等技术;若数据盘已不能访问,则需先修好物理盘,然后从备份介质恢复数据。
(2)主机物理损坏。VCS 完成任务切换;维修主机。
(3)系统盘物理损坏。VCS 切换应用;替换系统盘;可以通过备份系统的灾难恢复功能恢复操作系统。
(4)操作系统不能启动。VCS 切换应用;直接通过备份系统的灾难恢复功能恢复操作系统。
(5)磁盘上数据损坏(如由于人为失误、病毒或黑客攻击) 。通过备份介质上的数据备份恢复数据。
(6)整个数据中心灾难。一个备份内容的多个备份介质拷贝;异地容灾中心;一旦灾难发生,可用保险库中的备份介质通过本地或远程进行恢复。
第三章 备份方法
第六条 选定需要备份的数据库和备份策略,则可对数据库进行热备份。对数据量不是很大的数据库可只采用全备份,对数据量较大的数据库则应采用全备份和增量备份相结合的方式。对于备份的时间可参考下列安排:
数据库全备份:选择在周六自动进行。
数据库增量备份:每晚系统自动执行。
第七条 对NT 系统和UNIX 系统分别备份其对应的操作系统数据。如NT 系统,可选择备份其Windows 或WINNT 目录下的数据;对UNIX 系统,则可选择备份/etc、/var、/usr等目录下的数据。备份时间可参考如下安排:
文件全备份:将主机系统和其它服务器的数据作全备份,选择在周日自动进行。 文件增量备份:在周一到周五之间备份文件的增量。
第八条 对备份系统的数据应作定期备份,主要是备份系统所在目录下的文件,方便以后恢复系统与读取备份策略和日志。具体备份时间可参考如下安排:
系统全量备份:在月初的周日备份系统及数据库的全量。
系统增量备份:在其余的时间仅备份系统和数据库配置的增量。
第九条 对于应用系统,可根据实际情况备份业务数据。具体备份时间如下安排: 业务系统数据全量备份:选择在周六自动进行。
业务系统数据增量备份:每晚系统自动执行。
第十条 结合以上备份策略,从便于管理和恢复的角度考虑,制订数据分组和存储介质池对应策略,将数据分门别类放在不同编号的磁带组上,并建立不同的存取权限。
第十一条 系统管理员应定期检查备份日志,查看是否每个备份任务都正常完成,如发现有未能完成的备份任务或出现了异常情况,应马上追查原因并进行补救工作。
第十二条 系统管理员对已有备份数据的磁带须做好标签或标记,防止因混淆磁带而造成不能正确备份或丢失正常数据的现象出现。磁带做好标记后,由专人负责保管好。
第十三条 系统管理员须定期检查磁带状况,保证磁带的可用性。并可把备份数据恢复到作测试用的计算机上,检查备份数据是否可用。
第四章 恢复方法
第十四条 把数据库设为单用户使用模式,然后选择需要恢复的数据库,恢复到其他服务器上测试或直接恢复到数据库服务器上。
第十五条 若操作系统损坏,可把相应的备份好的操作系统数据恢复到对应目录下,恢复原有信息。
第十六条 若备份系统本身损坏的话,需重装备份系统,但可以通过恢复其中的备份策略和备份日志信息,获取过往记录。
第十七条 恢复数据前要有充足的准备,如操作系统安装光盘及介质的准备等。
第十八条 恢复数据时,恢复最近一次的全备份,再恢复增量备份或差异备份的数据。 第十九条 采用重定向恢复文件系统时,恢复到另一台电脑,测试恢复回的文件可用后,通过网络拷贝方式至要恢复回去的电脑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有新的修改版本颁布后,本办法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