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销售税务处理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方式税务处理规定
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千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法相同),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九条: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按“折扣销售”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果销售额和支付的经销手续费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减除经销手续费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经销手续费不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另外开具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经销手续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现金折扣(销售折扣)方式税务处理规定
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六条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增值税——如果折扣发生在开具发票之时,根据国税发[1993]54号文•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红字发票,不论其在财务制度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如果折扣发生在开具发票之后,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从2007
年1月1日起,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销项负数处理。
按照国税发 [2004]136号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规定,要么征收营业税,要么冲减进项税额。
营业税——•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发[1995] 156号):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销售折让方式税务处理规定
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八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第472号):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增值税——•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还本销售方式税务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以旧换新方式税务处理规定
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财税[2001]78号•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函[2005]544号•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