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_1_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使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真正实行阳光操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苏教财〔2007〕38号、苏财教〔2007〕108号)精神和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量化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院、系、班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机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院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以学生工作副院长为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为副组长,团委、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学生会主席为成员,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最终审核、认定。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学院学生资助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全院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系成立以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团总支书记、学生工作干事、辅导员代表、班主任代表、学生干部代表等为成员的认
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系认定工作组成员一般为7-9人。
第八条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按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一般为7人。
第三章 认定办法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影响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和对学生在校生活表现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按两方面的分值和权重,得出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计算方法如下: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P )=家庭经济状况测评分(C )×70%+生活表现民主评议测评分(D )×30%
1、家庭经济状况测评
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证明材料等,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测评,测评指标主要包括区域经济差异、家庭经济收入来源和能力、成员组成和健康状况、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 详见附件1“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
2、民主评议测评
对申请人在校生活、学习等综合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包括日常消费、生活状况、学习态度、个人品质等方面,详见附件2“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民主评议表”。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参照南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实际状况,对符合总则第三条的学生设置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原则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
的三分之一,其中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的6%。
(一)特别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能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不含任何外界资助的费用),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P )原则上在64分以上(含64分)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 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农村五保户的子女、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子女等;
2. 单亲家庭,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 3. 父母双方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兄弟姐妹资助,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资助,没有或基本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4. 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危重病人,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
5. 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6.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性变故造成家庭财产发生重大损失的;
7. 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困难。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学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保障(不含外界资助的费用),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P )原则上在58分以上(含58分)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父母双方下岗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水平低,正常生活有困难的;
2. 单亲家庭,无稳定经济来源的;
3. 家在边远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以务农为主,收入较低,或由于当年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减少的;
4.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人需常年接受治疗,造成家庭经济较困难的。
5. 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一般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学校学习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不含外界资助的费用),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P )原则上在50分以上(含50分)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 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
2. 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较困难的;
3. 因家中遭遇突然变故导致收入减少的;
4. 来自边远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收入不能完全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
5. 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认定的,予以取消。
1. 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2. 学年度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或在试读期间的; 3. 学年度因学分不够受到学院学业警告或转入下一年级的; 4. 不勤俭节约,日常生活铺张浪费,消费超度的: 5. 其他经学院认定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的。
第十二条 在认定过程中,如出现疑义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确定申请学生困难等级的,要报上一级认定机构共同研究确定。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院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4);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
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5),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全院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统筹考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按照第三章的规定认真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测评和民主评议测评,计算出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P ),并根据认定标准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附件3),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结束后,各系认定工作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相关证明由各系留存备查。
(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系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名单和等级,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四条 各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一般不少于3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和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如因国家及江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调整,出现不符合上级规定情形,则根据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通航院办〔2007〕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 2.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民主评议表
3.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 4.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5.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1: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
附件2: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民主评议表
附件3: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
系别: (盖章)
附件4: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后,交到学校。
附件5: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