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灭火救援设施
7灭火救援设施
7.1消防车道
7.1.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条文说明】7.1.1本条规定主要针对城市建成区内建筑比较密集、新老建筑交织,规划与建设不同步,导致建筑周围的道路和消防供水等市政设施不能完全满足消防车通行和建筑灭火救援需要。比如U形或L形等形状的沿街建筑,形状较复杂且总长度和沿街的长度过长,给灭火救援和内部人员的疏散带来不便,延误灭火时机。为满足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要求,本条对这些建筑的总长度作了必要的限制,而未限制U形、L形建筑物的两翼长度。由于我国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在150m左右,按规定一般设在城市道路两旁,故将消防车道的间距定为160m。本条规定对于区域规划也具有一定指导作用。
在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中,存在小区内道路宽度、承载能力或净空不能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的情况,给灭火救援带来不便。为此,小区的道路设计要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需要。
计算建筑长度时,其内折线或内凹曲线可按突出点间的直线距离确定;外折线或突出曲线,应按实际长度确定。
7.1.2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対于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条文说明】7.1.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沿建筑物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有利于在不同风向条件快速调整灭火救援场地和实施灭火,对于大型建筑,更有利于众多消防车辆到场后展开救援行动和调度。本条规定要求建筑物周围具有能满足基本灭火需要的消防车道。
对于一些超大体量或超长建筑物,一般均有较大的间距和开阔地带。这些建筑只要在平面布局上能保证灭火救援需要,可在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的确困难时,采用设置环行消防车道。但根据灭火救援实际,建筑物的进深最好控制在50m以内。少数建筑,受山地或河道等地理条件限制时,允许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需结合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
其他说明,还可参加本规范第7.1.3条的说明.
7.1.3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条文说明】7.1.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工厂或仓库区内不同功能的建筑通常采用道路连接,但有些道路并不能满足消防车的通行和停靠要求,故规定要求设置专门的消防车2
道以便灭火救援。这些消防车道可以结合厂区或库区内的其他道路设置,或利用厂区、库区内的机动车通行道路。
高层建筑、较大型的工厂和仓库往往一次火灾延续时间较长,在实际灭火中用水量大、消防车辆投入多,如果没有环形车道或平坦空地等,会造成消防车辆堵塞,难以靠近灭火救援现场。因此,平面布局和消防车道设计要考虑保证消防车通行、灭火展开和调度的需要。
7.1.4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条文说明】7.1.4本条规定主要为满足消防车在火灾时方便进入内院展开救援操作及回车需要。
本条所指“街道"为城市中可通行机动车、行人和非机动车,一般设置有路灯、供水和供气、供电管网等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道路,在道路两侧一般建有建筑物。天井为由建筑或围墙四面围合的露天空地,与内院类似,只是面积大小有所区别。
7.1.5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条文说明】7.1.5本条规定旨在保证消防车快速通行和疏散人员的安全,防止建筑物在通道两侧的外墙上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设施或开设出口,导致人员在火灾时大量进入该通道,影响消防车通行。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消防车道行的设施主要有:与车道连接的车辆进出口、栅栏、开向车道的窗扇、疏散门、货物装卸口等。
7.1.6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量大于表7.1.6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垛不应小于5m。
【条文说明】7.1.6在甲、乙、丙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设置的消防车道,如设置位置合理、道路宽阔、路面坡度小,具有足够的车辆转弯或回转场地,则可大大方便消防车的通行和灭火救援行动。
将露天、半露天可燃物堆场通过设置道路进行分区并使车道与堆垛间保持一定距离,即可较好防止火灾燃烧面积过大、减少损失,又可较好地减小火灾的高强辐射热对消防车和消防员的作用,便于车辆调度,有利于展开灭火行动。
7.1.7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
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条文说明】7.1.7由于消防的吸水高度一般不大于6m,吸水管长度也有一定限制,而大多天然水源距离市政道路可能不能满足消防快速就近吸水的要求,消防水池的设置有时也受地形限制难以在建筑物附近就近设置或难以设置在可通行消防车的道路附近。对于这些情况,均要设置可接近水源的专门消防车道,有时还要设置必要的台阶等,方便消防车应急取水供应火场。
7.1.8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条文说明】7.1.8本条第1、2、3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为保证消防车道能够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扑救建筑火灾的需要,根据目前国内在役各种消防车辆的外形尺寸,按照单车道并考虑消防车快速通行需要确定了消防车道的最小净宽度、净空高度和转弯半径。对于一些需要使用或穿过特种消防车辆的建筑物、道路桥梁,还应稂据实际情况增加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与净空高度。由于当前在城市或某些区域内的消防车道,大多数需要利用城市道路或居住小区内的公共道路,这些道路往往考虑了小型车辆的通行和转弯要求,而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一般均较大,通常为9m-12m。因此,无论是专用消防车道还是兼作消防车道的其他道路或公路,均需要满足消防车的通行要求。该转弯半径可以结合当地消防车的配置情况和区域内的建筑物建设与规划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在役消防车辆的宽度大都与3.5m这一宽度接近,如车道设计为3.5m,则不便于消防车通行。对有些地区,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垛宽度在能保证消防车通行的前提下,可在4m内适当调整,但要考虑当地消防车的发展情况。另外,本条确定的道路坡度为满足消防车安全行驶的坡度,不是供消防车停靠和展开灭火行动的场地坡度。
根据实际灭火情况,除高层建筑需要设置灭火救援操作场地外,一般建筑均可直接利用消防车道展开灭火救援行动,因此,消防车道与建筑间要保持足够的净空,不受到高大树木、架空高压电力线、架空管廊等的阻碍。
7.1.9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条文说明】7.1.9目前,我国在役普通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为9m,登高车的转弯半径为12m,一些特种车辆的转弯半径为16m-20m。本条规定回车场地不应小于12m×12m,是根据一般消防车的最小转弯半径而确定的,对于重型消防车的回车场则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大。
如,有些重型消防车和特种消防车,由于车身长度和最小转弯半径已有12m左右,就需设置更大面积的回车场才能满足使用要求;少数消防车的车身全长为15.7m,而15m×15m的回车场可能也满足不了使用要求。因此,设计还需根据当地的具体建设情况与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关共同确定回车场的大小,但最小不应小于12m×12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在设置消防车道和灭火救援操作场地时,如果考虑不周,也会发生路面或场地的设计承受荷载过小,道路下面管道埋深过浅,沟渠选用轻型盖板等情况,从而不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通行荷载。特别是,有些情况需要利用裙房屋顶或高架桥等作为灭火救援场地或消防车通行时,更要认真核算相应的设计承载力。表17为各种消防车的满载(不包括消防员)总重,可供设计消防车道时参考。
7.1.10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条文说明】7.1.10建筑灭火有效与否,与报警时间、专业消防队的第一出动和到场时间关系较大。本条规定主要为避免延误消防车奔赴火场的时间。据成都铁路局提供的数据,目前一列火车的长度不大于900m,新型16车编组的和谐号动车,长度不超过102m。对于存在通行特殊超长火车的地方,需根据铁路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
7.2救援场地和入口
7.2.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条文说明】7.2.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是为满足扑救建筑火灾和救助高层建筑中遇困人员需要的基本要求。对于高层建筑特别是布置有裙房的高层建筑,要认真考虑合理布置确保登高消防车能够靠近高层主体建筑,便于登高消防车开展灭火救援。
由于建筑场地受多方面因素限制,设计时要在本条确定的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尽量利用建筑周围地面,使建筑周边具有更多的救援场地,特别是在建筑物的长边方向。
7.2.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15m;
3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条文说明】7.2.2本条第1、2、3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总结和吸取了相关实战的经验、教训,根据实战需要规定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基本要求。实践中,有的建筑没
有设计供消防车停靠、消防员登高操作和灭火救援的场地,从而延误战机。
一般举高消防车停留、展开操作的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坡地等特殊情况,允许釆用5%的坡度。当建筑屋顶或高架桥等兼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屋顶或高架桥等的承载能力要符合消防车满载时的停靠要求。
7.2.3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条文说明】7.2.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为使消防员能尽快安全到达着火层,在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十分必要,特别是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
灭火时,消防员一般要通过建筑物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出入口,从楼梯间进入着火层对该层及其上、下部楼层进行内攻灭火和搜索救人。对于埋深较深或地下面积大的地下建筑,还有必要结合消防电梯的设置,在设计中考虑设置供专业消防人员出入火场的专用出入口。
7.2.4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条文说明】7.2.4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是根据近些年我国建筑发展的形态和实际灭火中总结的经验教训确定的。
过去,绝大部分建筑均开设有外窗。而现在,不仅仓库、洁净厂房无外窗或外窗开设少,而且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如商场、商业综合体、设置玻璃幕墙或金属幕墙的建筑等,在外墙上均很少设置可直接开向室外并可供人员进入的外窗。而在实际火灾事故中,大部分建筑的火灾在消防队到达时均已发展到比较大的规模,从楼梯间进入有时难以直接接近火源,但灭火时只有将灭火剂直接作用于火源或燃烧的可燃物,才能有效灭火。因此,在建筑的外墙设置可供专业消防人员使用的入口,对于方便消防员灭火救援十分必要。救援窗口的设置既要结合楼层走道在外墙上的开口、还要结合避难层、避难间以及与救援场地,在外墙上选择合适的位置进行设置。
7.2.5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m和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条文说明】7.2.5本条确定的救援口大小是满足一个消防员背负基本救援裝备进入建筑的基本尺寸。为方便实际使用,不仅该开口的大小要在基础上适当增大,而且其位置、标识设置也要便于消防员快速识别和利用。
7.3消防电梯
7.3.1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条文说明】7.3.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确定了应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范围。 对于高层建筑,设置消防电梯能节省消防员的体力,使消防员能快速接近着火区域,提高战斗力和灭火效果。根据在正常情况下对消防员的测试结果,消防员从楼梯攀登的有利登高高度一般不大于23m,否则,对人体的体力消耗很大。对于地下建筑,由于排烟、通风条件很差,受当前装备的限制,消防员通过楼梯进入地下的火灾危险性较地上建筑要高,因此,要尽量缩短达到火场的时间。由于普通的客、货电梯,不具备防火、防烟条件,火灾时往往电源没有保证,不能用于消防员的灭火救援。因此,要求高层建筑和埋深较大的地下建筑设置供消防员专用的消防电梯。
7.3.2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共用1台消防电梯。
【条文说明】7.3.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建筑内的防火分区具有较高的防火性能。一般,在火灾初期,火灾总是可以被控制在着火的一个防火分区内,消防员利用着火区内的消防电梯就可以进入着火区直接接近火源实施灭火和实施搜索等其他行动。对于多个防火分区的楼层,即使一旦该消防电梯受阻难以安全使用时,还可利用相邻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梯。因此,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部消防电梯。
7.3.3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
【条文说明】7.3.3本条规定的高层塔架或周部区域较高的厂房,由于面积和火灾危险性小,也可以考虑不设置消防电梯。
7.3.4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7.3.5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应符合本规范第5.5.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
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条文说明】7.3.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在消防电梯间(井)前设置具有防烟性能的前室,对于保证消防电梯的安全运行和消防员的行动安全十分重要。当消防电梯室具有良好的通风排烟条件时,也可以不设置防烟前室,如设在仓库连廊内和冷库穿堂内的消防电梯、每层建筑面积小的筒仓工作塔等。
消防电梯为火灾时相对安全的竖向通道,其前室靠外墙设置既安全,又便于采用可靠的天然采光和自然排烟的防烟方式,电梯出口在首层也可直接通向室外。一些受平面布置限制不能直接通向室外的电梯出口,可以采用受防火保护的通道,不经过任何其他房间通向室外。该通道要具有防烟性能。
7.3.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7.3.6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为确保消防电梯的可靠运行和防火安全。
在实际工程中,为有效利用建筑面积,方便建筑布置和电梯的管理和维护,旺旺多台电梯设置在同一部位,电梯梯井相互毗邻。一旦其中某部电梯或电梯井出现火情,可能因相互间的分隔不充分而影响其他电梯、特别是消防电梯的安全使用。因此,参照本规范对消防电梯井井壁的耐火性能要求,规定消防电梯的梯井、机房要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其他电梯的梯井、机房进行分隔。在机房上必须开设的开口部位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7.3.7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条文说明】7.3.7火灾时,应确保消防电梯能够可靠、正常运行。建筑内发生火灾后,一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动作或消防队进入建筑展开灭火行动,均会有大量水在楼层上积聚、疏散。因此,要确保消防电梯在灭火过程中能保持正常运行,消防电梯井内外就要考虑设置排水和挡水设施,并设置可靠的电源和供电线路。
7.3.8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每层停靠;
2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4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5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7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条文说明】7.3.8本条是为满足一个消防战斗班配备装备后使用电梯的需要所作规定。消防电梯每层停靠,包括地下室各层,着火时,要首先停靠在首层,以便于展开消防救援。对于医院建筑等类似功能的建筑,消防电梯轿厢的净面积尚需考虑病人、残障人员等的救援以及方便对外联络的需要。
7.4直升机停机坪
7.4.1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条文说明】7.4.1对于高层建筑,特别是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为便于火
灾时救援和疏散难以通过室内楼梯下至地面的人员,要尽量结合城市空中消防站建设和规划布局,在这些高层建筑中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设置可以保证直升机安全悬停与救助人员的设施。
7.4.2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屋顶平台上时,距离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不应小于5m;
2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0.90m; 3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4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5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航空管理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7.4.2为确保直升机安全起降,本条规定了设置屋顶停机坪时对屋顶的基本要求。有关直升机停机坪和屋顶承重等其他技术要求,见《国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99和《军用永备直升机机场场道工程建设标准》GJB3502-1998。
8消防设施的设置
本章规定了建筑设置消防给水、灭火、火灾自动报警、防烟与排烟系统和配置灭火器的基本范围。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气候、地理、人文等自然环境和文化背景各异、建筑的用途也千差万别,难以在本章中一一规定相应的设施配置要求。因此,除本规范规定外,设计还应从保障建筑及其使用人员的安全、减少火灾损失出发,根据有关专业建筑设计标准或专项防火标准的规定以及建筑的实际火灾危险性,综合确定配置适用的灭火、火灾报警和防排烟设施等消防设施与灭火器材。
8.1一般规定
8.1.1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裉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条文说明】8.1.1本条规定为建筑消防给水设计和消防设施配置设计的基本原则。 建筑的消防给水和其他主动消防设施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的类型及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使用人员的数量与特性、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影响、建筑的周边环境条件和需配置的消防设施的适用性,使之既能快速控火、灭火或早报警、早疏散人员,及时排烟,又节约投资,保障建筑消防安全。本规范对有些场所设置哪类、哪种主动消防设施虽有规定,但并不限制应用更好、更有效或更经济合理的其他消防设施。对于某些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使用前提出相应的使用和设计方案与报告、并进行必要的论证或试验,以切实保证这些技术、方法、设备或材料在消防安全方面的的可行性与应用的可靠性。
有关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沬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烟与排烟系统等灭火与报警系统、设施的设计以及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均要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
8.1.2城镇(包括居住医、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条文说明】8.1.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建筑室外消火栓系统包括水源、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供水管网和相应的控制阀门等。室外消火栓是设置在建筑物外消防给水管网上的供水设施,也是消防队到场后需要使用的基本消防设施之一,主要供消防车从市政给水管网或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取水向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供水,也可以经加压后直接连接水带、水枪出水灭火。本条规定了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建筑。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建筑体积较小,或建筑物内无可燃物或可燃物较少时,灭火用水量较小,可直接依靠消防车所带水量实施灭火,而不需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为保证消防车在灭火时能便于从市政管网中取水,要沿城镇中可供消防车通行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以保证市政基础消防设施能满足灭火需要。这里的街道是在城市或镇范围内,全路或大部分地段两侧建有或规划有建筑物,一般设有人行道和各种市政公用设施的道路,不包括城市快速路、高架路、隧道等。
8.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
2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
3其他高层建筑;
4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建筑(地下室)。
【条文说明】8.1.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水泵接合器是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连接消防车,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或自动喷水或水喷雾等水灭火系统或设施供水。在建筑外墙上或建筑外墙附近设置水泵接合器,能更有效地利用建筑内的消防设施,节省消防员登高扑救、铺设水带的时间。因此,原则上,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或设置自动喷水、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雨淋灭火系统等系统的建筑,都需要设置水泵接合器。但考虑到一些层数不多的建筑,如小型公共建筑和6层及以下的住宅建筑,也可在灭火时直接在建筑内铺设水带供水,而不需设置水泵接合器。
8.1.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量大于2000m3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却设施。
8.1.5总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水冷却设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总容积不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移动式水枪。
【条文说明】8.1.4-8.1.5条文规定了可燃液体储罐或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设置冷却水系统的范围,有关要求还要符合相应专项标准的规定。
8.1.6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疏散门应直逋室外或安全出口。
【条文说明】8.1.6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消防水泵房需保证泵房内部设备在火灾情况下仍能正常工作,设备和需进入房间进行操作的人员不会受到火灾的威胁。本条规定是为了便于操作人员在火灾时进入泵房,且泵房的安全不会受到外部火灾的影响。
本条规定中“疏散门应直通室外”,要求进出泵房不需要经过其他房间或使用空间而直接到达建筑外,开设在建筑首层门厅大门附近的疏散门可以视为直通室外;“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要求泵房的门通过疏散走道直接连逼到进入疏散楼梯的门,不需要经过其他空间。
8.1.7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规定。
【条文说明】8.1.7本条第1、3、4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必须确保控制室设置的位置能便于安全进出和具有足够的防火性能。
对于自动消防设施设置较多的建筑,设置消防控制室,可以方便采用集中控制方式管理、监视和控制建筑内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可靠运行。消防控制室的疏散门设置说明,见本规范第8.1.6条。有关消防控制室内应具备的显示、控制和远程监控功能,在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中有详细规定,有关消防控制室内相关消防控制设备的构成和功能、电源要求、联锁控制功能等的要求,在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中也有详细规定,设计应符合这些标准的相应要求。
8.1.8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条文说明】8.1.8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是根据近年来一些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教训确定的。在实际火灾中,有不少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被淹或因进水而无法使用,严重影响自动消防设施的灭火、控火效果,影响灭火救援行动。在重要的消防设备房间门口设置挡水门槛或采取防淹措施,既要通过合理确定这些房间的布置楼层和位置,也要采取们肯、排水措施等方法阻止灭火或自动喷水等灭火设施动作后的水积聚而致消防控制设备或消防
水泵、消防电源与配电装置等被淹。
8.1.9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
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
【条文说明】8.1.9灭火器是扑救建筑初起火最方便、经济、有效的器材。人员发现火情后,首先应考虑采用灭火器进行处置与扑救。灭火器的配置要根据建筑物内可燃物的燃烧特性和火灾危险性、不同场所中工作人员的特点、建筑的内外环境条件等因素,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和其他有关专项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
8.1.10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脱落的墒体装饰材料或构造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距离建筑外墙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8.1.10本条是根据近年来的一些大火,特别是高层建筑火灾的教训确定的。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因建筑幕墙在火灾时可能出现墙体材料脱落而危及消防员和供水水带的安全。
建筑幕墙常采用玻璃、石材和金属等材料。当幕墙受到火烧或受热时,易破碎或变形、爆裂,甚至造成大面积的破碎、脱落。供消防员使用的水泵接合器、梢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的设置位置,要根据建筑幕墙的位置、高度确定。当需离开建筑外墙一定距离时,一般不小于5m,当受平面布置条件限制时,可采取设置防护挑檐、防护棚等其他防坠落物砸伤的防护措施。
8.1.11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条文说明】8.1.11本条规定的消防设施包括室外消火栓、阀门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室外消防设施、室内消火栓箱、消防设施中的操作与控制阀门、灭火器配置箱、消防给水管道、自动灭火系统的手动操作点、报警按钮、排烟设施的手动操作点、消防设备室等。
8.2室内消火栓系统
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条文说明】8.2.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室内消火栓是供人员、特别是受过训练的专业或专职人员控制建筑内初期火灾的主要灭火、控火设备,一般需要专业人员或受过训练的人员才能较好地使用和发挥作用。
本条所规定的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范围,在实际设计中不应仅限于这些建筑或场所,并还应按照有关专项标准的要求确定。对于在本条规定规模以下的建筑或场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设置与否。
对于27m以下的住宅建筑,主要采取加强被动防火措施和依靠外部扑救来防止火势扩大和灭火。住宅建筑的室内消火栓可以根据地区气候、水源等情况设置干式消防竖管或湿式室内消火栓系统。干式消防竖管平时无水,着火后由消防车通过首层外墙接口向室内干式消防竖管输水,消防员自带水龙带驳接室内消防给水竖管的消火栓口进行取水灭火。如能设置湿式室内消火栓系统,则要尽量采用湿式系统。当住宅建筑中的楼梯间位置不靠外墙时,应在首层外墙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并用管道与干式消防竖管连接。干式竖管的管径宜采用80mm,消火栓口径应采用65mm。
8.2.2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2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
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
3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4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
【条文说明】8.2.2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内,可燃物较少、即使着火,发展蔓延较慢,不易造成较大面积的火灾,一般可以依靠灭火器等灭火器材或外部消防救援进行灭火。但由于属于丁、戊类厂房的范围较大,有些丁类厂房内也可能有较多可燃物,例如有淬火槽,丁、戊类仓库内也可能有较多可燃物,例如有较多的可燃包装材料,木箱包装机器、纸箱包装灯泡等,这些场所还是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有的房间仍要根据实际火灾危险设置自动灭火设施。
对于金库,考虑到金库本身及其存放货币等的火灾特性及可能因灭火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建筑内可以不设置消火栓系统。对于粮食仓库,库房内通常被粮食充满,将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在建筑内往往难以发挥作用,一般需设置在建筑外。因此,其室内消火栓系统可与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合用,而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建筑物内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爆炸的物质,即与水能起强烈化学反应发生爆炸燃烧的物质(例如:电石、钾、钠等物质)时,不应在该部位设置消防给水设备,而应采取其它灭火设施或防火保护措施。但实验楼、科研楼内存有少数该类物质时,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如卫星接收基站、变电站等也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8.2.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条文说明】8.2.3古建筑是我国人民的宝贵精神和物质财富,应加强防火保护。但古建筑的建造地点,有的水源丰富,有的严重缺水。因此,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古建筑,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尽量考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对于不能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应采取如防火喷涂保护、严格控制用电、用火等其他防火措施。
8.2.4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条文说明】8.2.4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也是控制建筑物内固体可燃物初起火的有效器材,用水量小、配备方便。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建筑内主要配备消防软管卷盘,以方便使用人员灭火时使用。对于设置消火栓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可考虑配置这类灭火器材。
轻便消防水龙为在自来水供水管路上使用的由专用消防接口、水带及水枪组成的一种小型简便的喷水灭火设备,有关性能要求见公共安全标准《轻便消防水龙》GA180。
8.3自动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水喷雾、七氟丙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细水雾、固定水炮灭火系统等及其它自动灭火装置,对于扑救和控制建筑物内的初起火,减少损失、保障人身安全,具有十分明显的作用,在各类建筑内应用广泛。但由于建筑功能及其内部空间用途千差万别,本规范难以对各类建筑及其内部的各类场所一一作出规定。设计应按照有关专项标准的要求,或根据不同灭火系统的特点及其适用范围、系统选型和设置场所的相关要求,经技术、经济等多方面比较后确定。
本节中各条的规定均有三个层次,一是这些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二是推荐了一种较适合该类场所的灭火系统类型,正常情况下应采用该类系统,但并不排斥采用其它适用的系统类型或灭火装置。如在有的场所空间很大,只有部分设备是主要的火灾危险源并需要灭火保护,或建筑内只有少数面积较小的场所内的设备需要保护时,可对该局部火灾危险性大的设备采用火探管、气溶胶、超细干粉等小型自动灭火装置进行局部保护,而不必采用大型自动灭火系统保护整个空间的方法;三是在选用某一系统的何种灭火方式时,应根据该场所的特点和条件、系统的特性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确定。在选择灭火系统时,应考虑在一座建筑物内尽量采用同一种或同一类型的灭火系统,以便维护管理,简化系统设计。
此外,本规范未规定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并不排斥或限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以及建筑的整体消防安全需要而设置相应的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施。
8.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3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
4泡沬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高层乙、丙、丁类厂房;
6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8.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
3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
4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非高架冷库;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7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8.3.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8.3.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建筑等;
4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
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条文说明】8.3.1-8.3.4此4条均为强制性标准条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绝大多数建筑内的初起火,应用广泛。根据我国当前的条件,此5条规定了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或场所,规定中有的明确了具体的设置部位,有的是规定了建筑。对于按建筑规定的,要求该建筑内凡具有可燃物且适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部位或场所,均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此5条规定的这些建筑或场所具有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大、社会影响大或人员 伤亡大的特点。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原则是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防护;不同分区,措施可以不同;总体上要能保证整座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特别要考虑所设置的部位或场所所在设置灭火系统后应能防止一个防火分区内的火灾蔓延到另一个防火分区中去。
1邮政建筑既有办公,也有邮件处理和邮袋存放功能,在设计中一般按丙类厂房考虑,并按照不同功能实行较严格的防火分区或分隔。对于邮件处理车间,可在处理好竖向连通部位的防火分隔条件下,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其中的重要部位仍要尽量采用其他对邮件及邮件处理设备无较大损害的灭火剂及其灭火系统保护。
2木器厂房主要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车间。
3高层建筑的火灾危险性较高扑救难度大,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可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需要在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套内各房间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对于医院内手术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可以根据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的规定,不在手术室内设置洒水喷头。
4建筑内采用送回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具有较大的火灾蔓延传播危险。旅馆、商店、展览建筑使用人员较多、有的室内装修还采用了较多难燃或可燃材料、大多设置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这些场所人员的流动性大、对环境不太熟悉且功能复杂,有的建筑内的使用人员还可能较长时间处于休息、睡眠状态。可遵装修材料的烟生成量及其毒性分解物较多、火源控制较复杂或易传播火灾及其烟气。有固定座位的场所,人员疏散相对较困难,所需疏散时间可能较长。
5第8.3.4条第7款中的“建筑面积”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每层的建筑面积。每个厅、室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本规范规定外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寄宿制学校的寝室与公共活动场所等,可以结合建筑自身的消防供水条件设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8.3.5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8.3.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为根据本规范第8.3.1条、第8.3.2条、第8.3.3条和第8.3.4条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又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要求,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又不合适、以可燃固体燃烧物为主的高大空间,应该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但可以采用固定消防炮或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等类型的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可以远程控制并自动搜索火源、对准着火点、自动喷洒水或其他灭火剂进行灭火,可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既可手动控制,也可实现自动操作,适用于扑救大空间内的早期火灾。对于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有效发挥早期响应和灭火作用的场
所,釆用与火灾探测器联动的固定消防炮或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比快速响应喷头更能及时扑救早期火灾。
消防炮喷出的水量集中,流速快、冲量大,水流可以直接接触燃烧物而作用到火焰根部,将火焰剥离燃烧物使燃烧中止,能有效扑救高大空间内蔓延较快或火灾荷载大的火灾。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
8.3.6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和高层民用建筑内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或礼堂的舞台口及上述场所内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洞口;
2应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
3需要防护冷却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注:舞台口也可釆用防火幕进行分隔,侧台、后台的较小洞口宜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条文说明】8.3.6水幕系统是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系统之一。根据水幕系统的工作特性,该系统可以用于防止火灾通过建筑开口部位蔓延或辅助其它防火分隔物实施有效分隔。水幕系统的主要设置位置有因生产工艺需要或装饰上需要而无法设置防火墙等作防火分隔物的开口部位,也有辅助防火卷帘和防火幕作防火分隔的地方。
本条第1、2款规定的开口部位所设置的水幕系统主要用于防火分隔,第3款规定部位设置的水幕系统主要用于防护冷却。水幕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需要根据不同部位设置防火隔墙或防火墙时所需耐火极限确定,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8.3.7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自动啧水灭火系统:
1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2乒兵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3建筑面积大于60m2或储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
4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5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场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6建筑面积不小于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不小于500m2的电影摄影棚。
【条文说明】8.3.7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雨淋系统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之一,主要用于扑救燃烧猛烈、蔓延快的大面积火灾。雨淋系统应有足够的供水速度,保证灭火效果,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本条规定应设置雨淋系统的场所均为发生火灾蔓延快,需尽快控制的高火灾危险场所:
1火灾危险性大、着火后燃烧速度快或可能发生爆炸性燃烧的厂房或部位。
2易燃物品仓库,当面积较大或储存量较大时,发生火灾后影响面较大,如面积大于60m2硝化棉等仓库。
3可燃物较多且空间较大、火灾易迅速蔓延扩大的演播室、电影摄影棚等场所。
4乒乓球的主要原料是赛璐珞,在生产过程中还采用甲类液体溶剂,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具有火灾危险性大且着火后燃烧强烈、蔓延快等特点。
8.3.8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
2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8.3.8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水喷雾灭火系统喷出的水滴粒径一般在1mm以下,喷出的水雾能吸收大量的热量,具有良好的降温作用,同时水在热作用下会迅速变成水蒸气,并包裹保护对象,起到部分窒息灭火的作用。水喷雾灭火系统对于重质油品具有良好的灭火效果。
变压器油的闪点一般都在120℃以上,适用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对于缺水或严寒、寒冷地区、无法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电力变压器和设置在室内的电力变压器,可以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另外,对于变压器,目前还有一些有效的其它灭火系统可以采用,如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等。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火灾危险源为试车部位有燃料油管线和发动机内的润滑油,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主要用于保护飞机发动机和试车台架。该部位的灭火系统设计应全面考虑,一般可采用喷雾灭火系统,也可以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或炮沫灭火系统等。
8.3.9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国际电信局、大医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6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
7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
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1本条第1、4、5、8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2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内或同一建筑内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8.3.9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的气体灭火系统主要包括卤代烷、高低压二氧化碳、七氟丙烷、三氟丙烷、氮气、IG541、IG55等灭火系统。气体灭火剂不导电、不造成二次污染,是扑救电子设备、精密仪器设备、贵重仪器和档案图书等纸质、绢质后磁介质材料信息载体的良好灭火剂。气体灭火系统在密闭的空间里有良好的灭火效果,但系统投资较高,故本规范只要求在一些重要的机房、贵重设备室、珍藏是、档案库内设置。
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主机房,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规定确定。图书馆的特藏库,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的规定确定。档案馆的珍藏库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的规定确定。大、中型博物馆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的规定确定。
2特殊重要设备,主要指设置在重要部位和场所中发生火灾后将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关键设备。如化工厂中的中央控制室和单台容量300MW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的电子设备间、控制室、计算机房及继电器室等。高层民用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生活严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也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
3从近几年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使用情况看,该系统应设置在不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8.3.10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大于1000m3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沬灭火系统;
2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3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沬灭火系统; 3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4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8.3.10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可燃液体储罐火灾事故较多,且一旦初起火未得到有效控制,往往后期灭火效果不佳。设置固定或半固定式灭朱系统,可对储罐火灾起到较好的控火和灭火作用。
低倍数泡沫主要通过泡沫的遮断作用,将燃烧液体与空气隔离实现灭火。中倍数泡沫灭火取决于泡沫的发泡倍数和使用方式,当以较低的倍数用于扑救甲、乙、丙类液体流淌时,灭火机理与低倍数泡沫相同;当以较高的倍数用于全淹没方式灭火时,其灭火机理与高倍数泡沫相同。高倍数泡沬主要通过密集状态的大量高倍数泡沫封闭区域,阻断新空气的流入实现窒息灭火。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被广泛用于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使用甲、乙、丙类液体的场所。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主要采用泡沫灭火系统保护。中倍数泡沬灭火系统可用于保护小型油罐和其它一些类似场所。高倍数泡沬可用于大空间和人员进入有危险以及用水难以灭火或灭火后水渍损失大的场所,如大型易燃液体仓库、橡胶轮胎库、纸张和卷烟仓库、电
缆沟及地下建筑(汽车库)等。有关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与选型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等的有关规定。
8.3.11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条文说明】8.3.11据统计,厨房火灾是常见的建筑火灾之一。厨房火灾主要发生在灶台操作部位及其排烟道。从试验情况看,厨房的炉灶或排烟道部位一旦着火,发展迅速且常规灭火设施扑救易发生复燃;烟道内的火扑救又比较困难。根据国外近40年的应用历史,在该部位采用自动灭火裝置灭火,效果理想。
目前,国内外相关产品在国内市场均有销售,不同产品之间的性能差异较大。因此,设计应注意选用能自动探测与自动灭火动作且灭火前能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具有防复燃功能且灭火效能(一般应以保护面积为参考指标)较高的产品,且必须在排烟管道内设置喷头。有关装置的设计、安装可执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233的规定。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的规定,本条规定的餐馆为接待就餐者零散用餐,或宴请宾客的营业性中、西餐馆,包括饭庄、饭馆、饭店、酒家、酒楼、风味餐厅、旅馆餐厅、旅游餐厅、快餐馆及自助餐厅等等;食堂为设于机关、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非盈利性场所;餐厅为餐馆、食堂中的就餐部分。
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卷烟仓库;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
2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
店;
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12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条文说明】8.4.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起到早期发现和通报、及时通知人员进行疏散和灭火的作用,应用广泛。本条规定的设置范围,总结了国内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实践经验,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主要为同一时间停留人数较多的场所或建筑和重要但发生火灾不易及时发现的场所或建筑。本条所规定的场所,如为明确具体部位的,除个别火灾危险性小的部位,如卫生间、泳池、水泵房等外,需要在该建筑内全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建筑面积大、同一时间内人员密度较大、可燃物多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火灾危险性的厂房。
2商店和展览建筑中的营业、展览厅和娱乐场所等场所,为人员较密集、可燃物较多、容易发生火灾,需要早报警、早疏散、早扑救的场所。
3重要的档案馆,主要指国家现行标准《档案馆设计规范》JGJ25规定的国家档案馆。其它专业档案馆,可视具体情况比照本规定确定。
4鉴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口密度不一,对于地市级以下的电力、交通和防灾调度指挥、广播电视、电信和邮政建筑,可视建筑的规模、高度和重要性等具体情況确定。
5剧场和电影院的级别,按国家现行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确定。
6建筑中有需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部位主要有: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防烟系统、水幕系统、雨淋系统、预作用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等。
8.4.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条文说明】8.4.2为使住宅建筑中的住户能够尽早知晓火灾发生情况,及时疏散,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本条对不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如何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出了具体规定。
8.4.3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条文说明】8.4.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场所,包括工业生产过程、储存仓库、公共建筑中可能散发可燃蒸气或气体,并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与部位,不包括住宅建筑内的厨房。使用和可能散发可燃蒸气与气体的场所,除甲、乙类厂房外,在有些仓库、丙、丁类厂房中也有存储或使用燃气加工的部位以及公共建筑中的燃气锅炉房等场所。
8.5防烟和排烟设施
火灾烟气中所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氟化氢、氯化氢等多种有毒成分以及高温缺氧都会对人体造成极大的危害。及时排除烟气,对保证人员安全疏散,控制火势蔓延,便于扑救火灾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一座建筑,当其中某部位着火时,应采取有效的排烟措施排除可燃物燃烧产生的烟气和热量,使该局部空间形成相对负压区;对非着火部位及疏散通道等应采取防烟措施,以阻止烟气侵入,以利人员的疏散和灭火救援。因此,在建筑内设置排烟设施,在建筑内人员必须经过的安全疏散区设置防烟设施,十分必要。
8.5.1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幵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轵要求。
【条文说明】8.5.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建筑物内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区域等,都是建筑物着火时的安全疏散、救援通道。火灾时,可通过开启外窗等自然排烟设施将烟气排出,亦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使烟气不致侵入疏散通道或疏散安全区内。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由于这些建筑受风压作用影响较小,可利用建筑本身的采光通风,基本起到防止烟气进一步进入安全区域的作用。
当采用凹廊、阳台作为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或者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有满足需要的可开启窗面积,可以认为该前室或合用前室的自然通风能及时排出漏入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烟气,并可防止烟气进入防烟楼梯间。
8.5.2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
2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
3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条文说明】8.5.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事实证明,丙类仓库和丙类厂房的火灾往往会产生大量浓烟,不仅加速了火灾的蔓延,而且增加了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的难度。在建筑内采取排烟措施,尽快排除火灾过程中产生的烟气和热量,对于提高灭火救援的效果、保证人员疏散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厂房和仓库内的排烟设施可结合自然通风、天然采光等要求设置,并在车间内火灾危险性相对较高部位局部考虑加强排烟措施。尽管丁类生产车间的火灾危险性较小,但建筑面积较大的车间仍可能存在火灾危险性大的局部区域,如空调生产与组装车间、汽车部件加工和组装车间等,且车间进深大、烟气难以依靠外墙的幵口进行排除,因此应考虑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或在厂房中间适当部位设置自然排烟口。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仓库),主要考虑加强正常通风和事故通风等预防发生爆炸的技术措施。因此,本规范未明确要求该类建筑设置排烟设施。
8.5.3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条文说明】8.5.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为吸取娱乐场所的火灾教训,公安部第39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第十三条规定:“在地下室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应当设机械防烟排烟设施。”。为此,本条规定建筑中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当设置排烟设施。
中庭在建筑中往往贯通数层,在火灾时会产生一定的烟囱效应,能使火势和烟气迅速蔓延,易在较短时间内使烟气充填或弥散到整个中庭,并通过中庭扩散到相连通的邻近空间。设计需结合中庭和相连通空间的特点、火灾荷载的大小和火灾的燃烧特性等,采取有效的防烟、排烟措施。中庭烟控的基本方法包括减少烟气产生和控制烟气运动两方面。设置机械排烟设施,能使烟气有序运动和排出建筑物,使各楼层的烟气层维特在一定的高度以上,为人员臝得必要的逃生时间。
根据试验观测,人在浓烟中低头掩鼻的最大行走鉅离为20m-30m。为此,本条规定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庳设排烟设施。
8.5.4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条文说明】8.5.4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不同于地上建筑,
地下空间的对流条件、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差,可燃物在燃烧过程中缺乏充足的空气补充,可燃物燃烧慢、产烟量大、温升快、能见度降低很快,不仅增加人员的恐慌心理,而且对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十分不利。因此,地下空间的防排烟设置要求比地上空间严格。
地上建筑中无窗房间的通风与自然排烟条件与地下建筑类似,因此其相关要求也与地下建筑的要求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