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四大机制
建立四大机制 巩固减负成果
(政策调研科 杨建)
近年来,我市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认真执行减负政策,有效促进了全市农村社会发展、保护了农民合法权益、维护了农村繁荣稳定。
一、基本情况
从2005年起,我市农民卡内负担只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在落实过程中,各乡镇能够严格执行农民负担监管“五项制度”和履行涉农补贴核定“三个环节”,全市惠农强农富民力度不断加大,农民负担逐年减轻。今年全市共落实农民负担总额3118.39万元,比2012年下降了3.5%。
二、当前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一)少数干群思想上还存有误区。
税费改革以来,特别是随着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施的力度不断加大,农民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实惠,部分农户就简单地把“零农业税”理解为“零负担”,村级在进行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时,这部分农户往往有抵触情绪,不愿意履行相应的义务;有的村干部认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税改后固定的农民负担项目,就采取打折的方式抵扣农民补贴资金的做法;还有的村干部认为挨家挨户向农民收取,任务重、成本大、矛盾多,在村集体还能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就干脆放弃了对农民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二)农民负担由显性负担向隐性负担转移。
一是农资价格逐年提高,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柴油等价格不断攀升;二是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相对落后,路、桥、闸、站建设亟需维修,农业生产用电、用水等配套设施严重滞后,增加了农业生产的成本,粮食生产出现增产不增收的现象;三是乡镇还有少数部门存在向农民违规收费现象,农民在义务教育、农村建房和计划生育等问题上负担还比较重。
(三)负担对象由收益农户向村级组织和合作社转变。 一是少数部门因下指标,压任务,导致村级报刊费用年年突破标准;二是个别乡镇“三项资金”专项转移支付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村级组织正常运转难以保障。三是应由政府出资投入的项目转嫁给村级负担,村级债务居高不下。
(四)监管领域由农民减负监管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延伸。 随着城乡统筹的力度不断加大,我市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整治力度也逐步加快,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但由于缺少科学的长效管理机制,后续管护费用增加了村级经济负担。
三、切实做好新时期农民负担监管工作
新时期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要力求做到“五个结合”,即实行“多予”与“少取”结合,加大公共财政向农村倾斜力度,逐步消除城乡隔离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实行治标与治本结合,加大解决深层次问题的力度,逐步从源头上消除加重农民负担的隐患;实行全面监管与重点监管结合,加大综合治理与专项治理、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实施力度,切实构筑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坚
固防线;实行预防与查处结合,加大制度约束和责任追究力度,继续保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高压态势;实行统一政策与分级负责结合,加大上下联动力度,继续保持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整体合力。
(一)建立健全农民负担源头防范机制
一是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严格执行农民负担项目“三个不变”和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加强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宣传和引导,使基层干部和农民正确认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的关系,准确把握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与农民负担政策的本质区别,农民该尽的义务要履行到位,属于向农民筹措的资金要尊重农户的意愿,不得强行集资。二是完善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各乡镇对一些已明确要求整改的收费项目要立即整改到位,对一些政策范围内允许的收费项目要建立完善公示制度,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和权益不受侵害。
(二)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预警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农民负担动态监测体系。在加强国家、省固定观察点建设的基础上,再选择新垛、钓鱼、海南、竹泓、西郊和沙沟5个乡镇、15个村、120户农户作为农民负担监测点,对农民负担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实时反映农民负担变化情况。二是健全农民负担信访举报和监督制度。设立农民负担监督举报电话和意见箱,建立农民负担信访件受理、督办和查处制度,进一步加大对涉农信访调处的力度,做到件件有答复、件件有落实;继续对农民负担存在问题较多的乡镇进行重点监督、定期检查、限期整改,确保全市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检查机制
坚持和完善农民负担检查制度,每年组织1-2次农民负担专项检查,进一步改进检查方式,把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明查与暗查、检查与处理结合起来。对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乡镇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农民反映强烈的问题应限期整改。当前,要重点对以田亩落实负担,以惠农补贴资金抵扣农户上交,以建设农村公益事业为名强行向农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以提供服务、赞助为名强行向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费等问题进行检查。
(四)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管问责机制
要继续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层层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继续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强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不缺位,形成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工作合力。继续执行涉农负担案(事)件的责任追究制度,始终保持减轻农民负担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