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大中型建设项目
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局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依据《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和《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
[2007]1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 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本办法进行。
第五条 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前提下,尽量节约投资。
第六条 变更设计必须“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单位要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建设指挥部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副指挥长、工程管理部主任、计划财务部主任为组员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领导小组,在铁路局主管负责人领导下,负责变更设计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变更设计分类与责任确定
第八条 变更设计分为Ⅰ、Ⅱ类。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1. 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
2. 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
3. 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
4. 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
5. 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第十条 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第十一条 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
1. 同一个工点或同一个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
2.同一个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个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个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第十二条 变更原因
1.完善设计的变更,是指对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的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
2.工程质量事故的变更,是指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界定的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
3.标准的变更,是指铁道部批准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模的变化引起的变更设计。
4.不可预见的变更,是指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等引起的变更设计。
5.其他变更,是指不属于上述原因的变更设计。
第十三条 责任界定与问责
1.变更设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分析变更设计原因,明确各相关单位需承担的责任及责任比重,同时依据有关程序,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2.对有争议的责任界定,在会审纪要中记录各方意见,在变更设计通知单中明确。Ⅰ类变更设计以原初步设计批准单位审批意见为准,Ⅱ类变更设计由指挥部审定。
3.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有关事宜纳入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和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第三章 Ⅰ类变更设计管理
第十四条 Ⅰ类变更设计编制
Ⅰ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建设指挥部)。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变更设计文件的编制。
第十五条 Ⅰ类变更设计审核
Ⅰ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咨询、施工及局内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初稿报建管处。涉及重大方案改变、标准提高的变更设计由局总工室牵头组织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初稿。
第十六条 Ⅰ类变更报批
根据变更设计审核意见初稿,设计单位修改形成正式变更设计文件后报建管处,建管处拟文经建设单位或总工室等相关业务处室会签后形成局文报部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Ⅰ类变更设计费用处置
1. Ⅰ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按批复意见执行;
2. 工程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相关费用按铁道部有关规定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十八条 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及归档
变更设计文件按***企业标准Q/NNT0112—2008的要求编制及归档。
各建设单位建立变更设计台帐,及时登记上报和批复的变更设计项目。变更批复文件应扫描(PDF或DOC文件),建立电子变更动态台帐,每月30日前上报局建管处汇总。
第四章 Ⅱ类变更设计管理
第十八条 Ⅱ类变更设计编制
Ⅱ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建设指挥部)。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会审纪要。勘察设计单位根据会审纪要的
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变更设计文件的编制。变更设计文件经建设单位审查批复后实施。
第十九条 Ⅱ类变更上报、审核、批复时限
1.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根据会审纪要进行设计的时限为: 5天(困难条件7天)。按审批意见修改设计并提交施工图的时限:3天。
2. 监理单位
(1) 监理单位审查《变更设计建议书》的时限为2天。
(2) 监理单位对Ⅱ变更设计审核的时限为收到设计文件后3天。
3.建设指挥部
(1) 指挥部组织Ⅱ类变更设计会审的时限为收到《变更设计建议书》7天,并形成《变更设计会审纪要》。
(2) 指挥部审批Ⅱ类变更设计文件的时限为收到监理(咨询)单位的审核意见后3天。
(3)指挥部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的时限为收到设计单位根据批准意见修改的变更设计施工图后3天。
4.咨询单位
咨询单位(如果有)审核Ⅱ类变更设计文件的时限为收到监理单位审查意见后3天。
第二十条 Ⅱ类变更批复权限
1. 站前工程
(1)变更费用在20万元以下,可以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主
任批复;
(2)变更费用在20(含)至100万元以下,由建设单位主管概预算副指挥长(总工程师)批复;
(3)变更费用在100(含)至300万元以下,由建设单位指挥长批复,同时报局建管处核备。
2. 站后工程
(1)变更费用在10万元以下,可以由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主任批复;
(2)变更费用在10(含)至50万元以下,由建设单位主管概预算副指挥长(总工程师)批复;
(3)变更费用在50(含)至300万元以下,由建设单位指挥长批复,同时报局建管处核备。
第二十一条 Ⅱ类变更设计费用处置
1. 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按批复意见执行;
2. 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按合同约定在风险包干费或预备费中解决。
第二十二条 Ⅱ类变更文件及归档
变更设计文件按***企业标准Q/NNT0112—2008的要求编制及归档。
各建设单位建立变更设计台帐,及时登记上报和批复的变更设计项目,同时每月30日前上报局建管处汇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其他执行铁道部《关于发布
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5]146号)、《铁路建设项目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1号)和《关于报送Ⅰ类变更设计有关要求的通知》及***企业标准Q/NNT0112—2008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铁路局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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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