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政案例分析
2005年 9月 15日, ×× 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接到一起涉及违规驯养繁殖水生动物案件的报告后, 立即派遣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赶赴涉案养殖场进行调查取证 。
经过缜密调查与详细询问,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初步掌握了基本案情。
该养殖场属一家外资公司, 其所驯养的红龙鱼为, 国际公约, 附录水生野基本案情生物种附录 Ⅱ 中的物种,学名美丽硬仆骨舌鱼。通过现场调查发现,养殖场中共有规格为 28厘米的红龙鱼 13尾,12- 15厘米的红龙鱼 36尾,45厘米的红龙鱼 1尾,共计 50
尾。所有这些红龙鱼中有 47尾从甲市某公司进货,3尾从乙市某公司进货。甲市供货的公司有,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乙市供货的公司有,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但是该养殖场本身未办理,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也不能当场出示驯养红龙鱼的电脑晶片编码证书。
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负责人所陈述的事实进行详尽笔录, 并对养殖区状况作了细致的现场检查与笔录, 同时拍照取证, 责令该养殖场备好电脑晶片证书以供核查并开具询问通知书让该养殖场派有关人员配合调查 。 2005年 9
月 28日, 该养殖场负责人携带相关相关文件晶片编码证书的复印件来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案情作详细陈述, 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核对材料后, 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对当事人作好询问笔录, 并约期对该养殖场引进的红龙鱼进行现场识别对照。
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案情进行细致分析后, 认定该养殖场违反,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应当持有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的规定, 根据,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的规定, 对该养殖场处以罚款 3000元的处罚, 同时对该养殖场有关人员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并告知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繁殖手续和程序 。 事后, 该养殖场及时办理了, 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特许证, 。
,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 , 国际公约, 附录所列的野生动物物种受我国法律保护,对其在中国境内的管理适用中国法律。本案例是对, 国际公约, 附录所列水生野生动物管理的法律适用,并对这起违规驯养, 国际公约, 附录所列水生野生动物的案件作了介绍与评析。
案例提示案例评析本案涉及, 国际公约, 附录中所列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的保护问题
1., 国际公约, 附录中所列水生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
, 国际公约, 是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某些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不至于因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利用,进行国际合作而签订的一项公约。, 国际公约, 附录中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国际公约, 附录中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受我国法律保护, 对其管理适用我国法律 。,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 Ⅰ 中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国内管理, 按照本办法对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规定执行 。, 第二款规定:,,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 Ⅱ, 附录 Ⅲ 中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国内管理,按照本办法对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规定执行。”
2. 违规驯养繁殖, 国际公约, 附录中所列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适用本案中该外资公司养殖场驯养繁殖的红龙鱼是, 国际公约, 附录 Ⅱ 中所列的水生野生动物。根据,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国内管理应当按照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规定执行。该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经调查查明该养殖场未经批准和领取, 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特许证,, 擅自驯养繁殖红龙鱼的事实后,认定其违反了, 野生动物保护法, 关于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依据,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007年 7月 27日, ×× 市 ×× 酒楼非法经营青蛙被 ×× 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查获, 青蛙属该市所在省的重点保护动物, 根据, ×× 省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 该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对酒楼作出和送达了, 没收青蛙净肉 10千克, 罚款 300元, 赔偿资源损失费 600元, 的处罚决定 。 该酒楼不服, 以, 在 ×× 市 ×× 行业行政机关申办了允许经营青蛙的,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为由, 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撤销区渔政监督管理机基本案情构的行政处罚决定, 并赔偿时蛙肉损失 500元 。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认定销售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但确有适用法律错误, 。 一审判决, 撤销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责令酒楼赔偿资源损失费。
该酒楼不服判决, 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酒楼确未捕捞青蛙, 不构成渔业违法, 收购利用蛙肉属实, 但已依法在市 ×× 行业行政机关申办了有关手续, 经营合法 。 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该酒楼给予没收蛙肉, 罚款和责令赔偿资源损失费的处罚, 认定事实错误, 均无法律依据, 侵犯了酒楼的合法权益, 应依法给予赔偿 。
判决撤销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由其赔偿蛙肉损失 200元。
二审判决后, 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反映强烈, 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同时, 又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1年初依法组成合议庭, 对该案进行再审 。 经过长达三个多月的审理, 于 2001年 4月 7日作出了再审判决, 撤销二审判决, 维持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
严格执行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制度,依法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活动的监督管理,是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本节对一起非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案的查处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就本案涉及的有关经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审批权限,
以及对非法经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能否作出赔偿资源损失的处罚进行了评述。 案例提示案例评析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审批制度
,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 禁止出售, 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 因科学研究, 驯养繁殖, 展览等特殊情况, 需要出售, 收购, 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必须向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部门提出申请, 经其签署意见后, 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 收购, 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必须向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经其批准 。, 农业部颁布的,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对水生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办法又作出明确, 具体的规定, 对经审批机关批准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必须向审批机关申领,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 本案中的酒楼所在省, 实施 办法, 第二十四条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也作出明确的审批规定, 即, 须经地, 市, 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据上述规定, 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并不具有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审批权, 其发放的经营利用许可证属无效许可证 。 本案中的二审法院认定某酒楼已依法申办手续,其经营青蛙合法,显然是错误的。
2. 能否给予赔偿资源损失的处罚?
该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 省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
, 非法收购, 出售, 运输, 邮寄, 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 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产品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罚款 。, 本案中, 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有超越职权,
但其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问题 。 根据上述规定, 涉案酒楼收购利用青蛙,
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既可以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又可以并处罚款 。 但责令赔偿资源损失, 没有法律依据, 显然违反了, 行政处罚法, 规定的处罚法定原则 。 其被诉行政处罚行为是违法的,依法应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