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储量与"三量"管理biaoge
第三节 资源储量与“三量”管理
一、地质资源储量管理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矿井地质及煤炭资源管理,规范集团公
司矿井地质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地质规程》、《生
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
理规定。
第二条、矿井地质工作计划
一、集团公司及矿地测部门必须认真制定矿井地质年度工作计划,
并确保计划的实施。
二、矿地测部门每年向集团公司上报年度工作总结的同时,上报
下年度工作计划。无年度工作计划的,地测工作质量标准化按检查
标准降一级。
三、集团公司要定期经常检查矿地测部门的计划执行情况和工作
效果,负责重点工作的协调平衡,确保重点工作的实现。
二)、生产矿井地质工作联系及预报制度
第三条、地测部门与设计、开拓掘进、回采、安监等部门应互相
协作、互相监督、互相配合。有关业务联系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委
托书)进行。
第四条、设计部门需要地质资料时,必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
并由总工程师签字。地测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时间提交:
1、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伸等设计所需地质资料,应在接
到设计部门委托后半年内交付。
2、采区地质说明书应在接到设计部门委托后三个月内提出。特殊
情况或需要进行补充勘探者,可同有关部门具体商量提供资料时间。
3、采区地质说明书、综采工作面的回采地质说明书经矿总工程师
组织审查,报集团公司批准后,作为采区设计、综采工作面回采的
地质依据。
4、开拓、掘进地质说明书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提出。
5、回采地质说明书在工作面贯通后5天内提出。由矿总工程师批
准后,交生产部门使用。零星或局部地质资料,提交期限按矿总工
程师签署意见执行。
第五条、地质部门应加强与掘进单位的业务联系
1、地质部门提交采区或掘进地质说明书以后,应紧密配合施工单
位及时进行调查编录,及时掌握地质变化,不断进行修改与补充,
作出地质预报,与施工部门保持紧密联系。
2、巷道掘进前方遇有老巷、大断层、老空区时,或接近积水、 高
瓦斯煤层以及进入其他危险区前,必须按规定的安全距离,用书面
形式通知施工单位。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时必须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
其中岩巷揭煤安全距离如下:一般距煤层10米(垂距)前,发揭
煤预报;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在岩巷掘至煤层20米(垂
距),发揭煤预报。
3、遇有重大地质变化或地质疑难问题,或者存在严重不安全因素,
地质上判断根据又不足时,地质部门必须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作
业。并提出巷探、钻探、物探等准备性意见。
第六条、加强与回采单位的业务联系
1)、在回采期间,地质部门按规定及时进行工作面调查,及时填
绘工作面图纸,标明工作面的进度。工作面进度的原始资料地质部
门应长期保存。
2)、工作面调查时,必须认真测定采高,浮煤厚、顶底煤厚以及
其他煤量损失的数据。发现不符合设计规定时或工作面严重丢煤时,
应及时通知回采单位,指明回采中的问题,并向总工程师汇报后对
回采单位进行罚款。
3)、工作面内部发生变化时如煤层突然变薄或增厚,出现隐伏断
层等,应及时与回采部门联系,并向总工程师汇报。 四、工作面
停采线位置由地质测量部门根据设计规定要求确定,并预先在现场
标定出来。停采线处如遇有地质变化或其他因素,不能达到预定位
置时,回采部门应事先向地测部门提出,经共同鉴定认为 需要变更
时,由地质测量部门变更现场标记,其他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地质预报
1、包括临时性预报、月报、年报,并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
2、各种预报必须有文字和图纸;预报内容应包括地点、范围、 对
生产的影响、应采取的措施等;预报结果应保证矿井正常、安全生
产,无因预报错误造成工程事故。
三)、矿区勘探
第八条、矿区勘探方案、设计由地测处根据矿区规划组织编制,
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地测处根据要求组织实施;生产矿井补勘方案、
设计由各生产矿井根据矿井接替计划编制,编制后报地测处汇总、
平衡,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列入当年维简。
第九条、凡是重大地质勘探工程,如资源勘探,补充勘探,防治
水工程,供水工程等,其勘探方案、设计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施工。
专门瓦斯勘探工程,井筒检查孔、冻结孔等专项工程,其勘探方案、
设计报地测处审查后施工。勘探公司施工工程结束后,必须按期提
交竣工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等成果资料,并将原始资料完好保存;
其他勘探单位施工工程结束后除按期提交竣工竣工报告、技术总结
报告等成果资料外,还必须提交原始资料;各项勘探工程必须经过
集团公司有关人员现场验收和成果资料验收,重大地质勘探工程必
须由施工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评审验收。各项勘探工程验收合格后进
行财务决算。
1、凡深部或外围井田范围的资源地质勘探的设计、施工与资料 的
编制内容和要求,一律按《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的规定执行,由资料编制单位向生产单位和集团公司档案管理部门
移交全套资料。
2、矿区范围内除地质补勘孔外,其余单个水文孔、灭火孔、供水、
专门瓦斯勘探等工程,其设计由集团公司、矿、勘探施工单位共 同
审定,勘探施工单位具体设计报地测处审查后,由勘探施工单位组
织施工。施工完毕后,由勘探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勘探报告。
3、井筒检查孔由设计单位或矿方提出井筒检查孔技术要求与方
案,交勘探施工单位施工,钻孔竣工后,由集团公司、矿方(或设
计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勘探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要求
及时提交成果资料。如果验收不合格则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4、外委地质工程,无论维简、国补或自筹资金,建设单位必须将
工程合同复印件报集团公司备案,建设单位对工程进度、质量负责,
集团公司地测处随时进行抽查。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提前1-2天通
知集团公司地测处,由集团公司地测处按有关程序牵头组织或参加
验收。
5、各项勘探工程报告资料内容的编制要求,参照有关规定与细则
执行。移交成果资料份数6份,其中建设单位2份、集团公司地测 处
4份(年终由地测处负责向集团公司档案室移交资料2份)。
第十条、年度维简计划是勘探单位施工的依据,列入年度维简计
划的勘探单位必须保证完成计划,未列入年度维简计划的工程不允
许施工,调整计划需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签字同意。
第十一条、资源勘探设计、报告,必须按有关规程规定程序审批。
四)、矿井资源/储量
第十二、矿井地质资源量
1、根据《生产勘探报告》),截止2011年10月31日,本次勘
查共获得资源储量55.09Mt ,其中探明的(预可研) 经济基础储量
(121b)38.16Mt,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3.06Mt,推断的内蕴经济
资源量(333)13.87Mt。已动用消耗资源储量12.25Mt ;其中探明的(预
可研) 经济基础储量(121b)8.55Mt,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
(122b)0.14Mt,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3.56Mt。保有资源储量
42.84Mt ,保有资源储量中探明的(预可研) 经济基础储量
(121b)29.61Mt,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2.92Mt,推断的内蕴经济
资源量(333)10.31Mt。
2、经济意义划分
生产勘探报告已经将资源/储量进行了划分,类别分别为121b 、
122b 、333。但存在以下情况:除3煤层外,各煤层+1350m标高以上
已采空,仅剩余原部分遗留煤柱(采区边界、井筒或原小井井田境
界煤柱),生产勘探报告将此部分煤柱统计在内,由于原小窑开采
多年,存在积水、瓦斯积聚等危险因素,现已不便于开采利用,属
于不经济资源量,应归类为2S11,共计0.43Mt 。矿井保有地质资源
量汇总见表。
表 保有地质资源量汇总表 单位:万吨
第十三条、矿井工业资源/储量
各煤层的工业资源/储量按下式计算:
矿井工业资源/储量=122b+122b+333k
式中:k 为可信度系数,本矿井地质构造简单、煤层赋存较稳定,
k 值取 0.9。
则矿井工业资源/储量=2934+292+1015×0.9=4139t 。
第十四条、矿井设计资源/储量
矿井设计资源/储量按下式计算:
矿井设计资源/储量=矿井工业资源/储量-井田境界等永久煤
柱损失量
计算结果为37.9884Mt 。
第十五条、矿井设计可采储量
矿井设计可采储量按下式计算:
矿井设计可采储量=(矿井设计资源/储量-工业场地和主要井
巷煤柱煤量)×采区回采率
采区回采率:薄煤层取85%,中厚煤层取80%,厚煤层取75%,
厚煤层分层开采时按分层厚度取采区回采率。
经计算,矿井设计可采储量为30.5226Mt 。
矿井工业资源/储量、矿井设计资源/储量、矿井设计可采储量见
表。
表 可采储量计算表 单位:(万吨)
注:采空区边界煤柱归为防水煤柱;煤柱计算中(333)已乘以0.9系数
第十六条、安全煤柱
1、根据《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
程》及《煤矿安全规程》经计算,井田境界一侧留20m ,采空区边
界及煤层露头一侧各留50m ;地面建、构筑物按垂直剖面法留设。
其表土层移动角取45°,基岩移动角取75°。围护带宽度:风井场地
20m ,工业场地为15m 。大巷之间的煤柱为30m ,巷道外侧煤柱为
30m 。
2、防水煤柱留设计算:该井田上部(+1350m以上),小窑开采多年,几乎每层可采煤层均有过生产小井,开采的最下界在+1350m水平以上。据调查,上部老窑有积水(水量不大),应采取措施疏干(现场已利用原七层井进行排水,经过半年多的抽排,目前水量明显减少)。但根据采空区有塌陷和裂隙直通地面分析地面雨水会通过山沟中的裂隙流入地下采空区,而且采空区长时间的岩层渗水也会积聚在采空区破碎带中,由此判断采空区积水是该矿今后回采上部煤层(保安煤柱以下)时的最大隐患,也是矿井采、掘过程中特别要防范的地方。
3、由于“三层井”目前在3号煤层+1450m标高布置有回采巷道,根据现有回采巷道观测,涌水量很小,因此3号煤层按现有回风顺槽标高确定开采上线。其余煤层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进行保护煤柱计算。
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上部采空区安全煤柱按下式计算: H f =HL +Hb
H L =100M/ (1.6M+3.6)±5.6
式中:Hf ——防水煤(岩)柱高度,m ;
HL ——导水裂隙带最大高度,m ;
Hb ——保护层厚度,m ;
M ——煤层采高, m;
根据计算各煤层安全煤柱高度见表2.1-4。
表2.1-2 保有资源量汇总表
根据计算,设计取保护煤柱高度50m 留设。
五)、资源储量计算
第十七条、资源储量计算时,
煤层厚度利用真厚度,面积利用斜面积;计算应在1/5000或1/2000储量计算图上进行;储量计算时,面积以平方米,厚度以米,容重以吨每立方米,储量以吨为单位;储量汇总时以万吨为单位,取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
六)、储量动态及损失
第十八条、储量增减中由于补充勘探、采勘对比或井界变动、重算等原因,引起储量数字上的变化,经过审查批准后,即可按一般增 减处理。
第十九条、在储量增减量中,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按转入、转出和注销处理。转入、转出只能在能利用储量和暂不能利用储量之间进行;注销处理只在已开拓区域内进行。
第二十条、采出量可用统计产量代替,但必须进行水分、灰分、 和矸石量改正。
第二十一条、申请转入、转出、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等,必须实事求是,并有足够的工程证实。凡应一次处理的,不准化整为零分次处理。
由于违反开采程序、乱采乱掘等原因,煤层被破坏,或无充分理由丢弃并不能回采的煤层或块段,一律按不合理损失处理,不能报损。
第二十二条、转入、转出、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的储量,经上级批准后,应在地测原图上注明批准文号、日期、储量核减的范围及数字,并将其批准文件和原始资料一并妥善保存,在矿井报废时,上交集团公司。
第二十三条、各生产矿井必须随时掌握矿井、采区、工作面的储
量、损失量、采出量等情况,对损失及损失率的动态、各项损失所占的比重及造成的原因等,定期进行分析,以便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全矿井回收率分析总结。
第二十四条、储量调查的内容及要求:
一、工作面调查与丈量,应每推进不超过30米一次,遇到煤层突然变化或构造复杂时,要适当缩短丈量距离,工作面沿倾斜方向每不超过10-15米丈量一点,并要求:
1)、工作面丈量的内容必须包括:
①工作面实际进尺、长度、采高;
②工作面煤层产状要素、煤层厚度、夹矸的层数及厚度; ③工作面丢失的顶底煤及浮煤厚度;
④工作面、采区内出现的地质构造、出水、自燃等地质现象。
2)、工作面丈量煤厚、采高、丢顶底煤及浮煤厚度时,一般应选在同一测点上进行。
二、各生产矿必须按规定探测煤厚,煤厚由各施工连队负责探测,地测部门负责监督并做好记录。探测点距:沿走向10—30米一个点,沿倾向10—30米一个点。每个探煤厚点要取得煤层厚度、夹矸层数及厚度等数据。
三、调查掌握工作面外丢失的各种煤柱储量、三角煤储量及其它储量地段情况等。
四、及时填写储量计算台帐、损失量台帐、“三下”压煤量等台帐,及时填绘相应图纸。
七)、合理开发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回收率
第二十五条、新矿井、采区、工作面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矿井
地质条件,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和采煤方法,充分利用煤炭资源。 在开采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随
意变更设计,违反开采程序,吃肥丢瘦,或任意扩大煤柱边界。必 须
按设计规定的矿井、采区、工作面回收率要求指标进行。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人员及部门,对提高资源回收率,合理开采
煤炭资源分别负责。
1))、矿长、矿总工程师对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政策规
定,正确开采,保证全矿井各类损失率指标达到要求,负直接责任。
2)、设计部门对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开采设计的先进性和
合理性负责;因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设计和审查批准者负责。
3)、在采、掘当中,未按设计或作业规程作业,擅自提前拐切巷、提前停采、随意迁巷、超出设计规定的顶底煤、浮煤以及各类煤柱
损失,由回采、开拓、掘进区(队)长、有关技术人员、当事班组
长和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负责。
4)、地测部门对所提地质资料负责。因地测工作错误,情况不明,数字不准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地测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煤矿在开拓、掘进和回采各个阶段,储量管理人员
都应了解并掌握有关情况,当发现有违反技术政策和规定时,应及
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1)、在开拓阶段,储量管理人员应深入现场,认真调查了解各种
煤柱尺寸、薄煤层、构造复杂区掘进施工情况等,发现不符合设计
规 定的,应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
2)、在回采阶段,储量管理人员应按照采煤作业规程的规定,对
采高、煤柱回收、顶底煤厚度等,按规定进行调查丈量,绘制分采
区、 分工作面损失量图,真实反映损失情况,如发现不符合规程要
求或即 将丢煤时,应及时指出,并填写“预防丢煤通知单”报有关
领导及部 门。
3)、采掘工作面结束前,储量管理人员应参加矿组织的现场检查
验收工作,参与确定其停采和搬迁问题的处理意见。
八)、各种储量报表的填报要求
第二十八条、各生产矿井每季度初月5日前将“三量”报表报集
团公司;每年底应提前着手年终储量图表的编制工作,次年元月二
十日前必须将合格的各种储量图表报集团公司。储量报表其它要求,
按“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附录四执行。
九)、 各类煤柱管理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煤矿生产矿井应根据矿井、采区、工作面
设 计和规定留设各类煤柱。一要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二要尽可能减
少资源损失。
1)、工作面内留设小块煤柱要按工作面设计规定留设。煤柱实 际
尺寸超过设计规定部分的损失按不合理损失处理。
2)、采区巷道保护煤柱要按采区设计规定留设。煤柱实际尺寸 超
过设计规定部分的损失按不合理损失处理。采区内巷道保护煤柱原
则上必须采出。
3)、采区内阶段之间煤柱、采区之间隔离煤柱要按设计规定留
设。煤柱实际尺寸超过设计规定部分的损失按不合理损失处理。原
则上应采用沿空送巷、沿空留巷方法,尽量减小阶段之间煤柱尺寸。
在保证安全情况下可不留设采区之间隔离煤柱。
4)、全矿性的工业广场煤柱、井筒保护煤柱、大巷保护煤柱、 永
久性“三下” 煤柱、井田边界等安全隔离煤柱、含水层或积水老窑
防水煤柱、断层防水煤柱、钻孔防水煤柱等要按设计规定留设。煤
柱实际尺寸超过设计规定部分的损失按不合理损失处理。准备全部
或部分回收的全矿性煤柱要按设计规定回收,因开采影响或自然条
件变化而无法采出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处理。回收的设计规定允许
全部丢失的全矿性煤柱资源储量按复采处理。 第三十条、设计规定的全矿性煤柱范围需要变动或需要留设新的全
矿性煤柱时,生产矿井要行文上报集团公司审核,集团公司审核后
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复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1)、变动或新增各类防隔水煤柱按《矿井水文地质规程》附录八
之规定执行。
2)、变动或新增建筑物、水体、铁路等各类保护煤柱与压煤开 采
参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规定执行。
十)、 资料定期分析、总结、保管、提供
第三十一条、每完成一项工程,地质人员都要将获得的资料进行
一次系统的分析、整理和总结,并分门别类归档。
第三十二条、有关地质图纸建立、填绘和修改补充制度
一、1/2000、1/5000原图上的各种地质资料和采掘工程资料,每半年由专职绘图人员清绘一次。
二、日常地质用图,一般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填绘。
第三十三条、各类地质资料的定期分析、总结制度
1)、矿井地质报告(修改)或延深水平地质报告必须提前2~3年编制,矿井地质报告8~10年修编一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报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并由集团公司、矿档案室存档。
2)、矿井(采区)补充勘探必须提前两年进行,勘探竣工3~6个月内提出补充勘探地质报告,报集团公司批准。 零星补勘由勘探单位于终孔后一个月提交最终成果资料,并移交有关部门。
3)、采区内最后一个工作面结束后三个月内提出采区地质总结,矿总工程师审查,矿档案室存档。
4)、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30天,提出工作面采后总结,经矿总工程师审查,由矿地质部门保存。
第三十四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所有地测资料的发放,借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发放、回执手续。
1)、地测部门向外提供地质资料、报表等,必须由技术负责人严格把关,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才能提供或报出。
2)、集团公司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各种报表,需经处长审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签阅后才能报出;矿(队)向集团公司上报的各种
报表, 需经地测科长和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才能上报。
3)、对外提供的矿区地质图纸,其索取单位必须持有关单位介 绍信,经矿总工程师或处长批准后才能提供。
二、 煤矿“三量”管理
一)、矿井三量管理的意义
矿井生产的准备工作包括水平开拓、采区或工作面和开切工作面三个阶段。在一个生产水平、采区或工作面采完之前,必须准备好下一个接替水平、采区或工作面,否则就不能保证矿井生产的正常进行,造成产量下降甚至生产停顿。因此,在矿井生产中把握回采和掘进相对平衡十分重要。在开拓、采区准备和回采工作面开切阶段掘进的巷道分别称为开拓巷道、准备巷道和回采巷道,而由这三种巷道圈定和构成的可采储量分别称为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和回采煤量,简称三量。通常用三量来反映矿井采掘工程效果、生产准备情况和采掘关系。所以搞好三量管理是保证矿井生产正常接续、稳产高产的重要环节。
二)、三个煤量的划分及计算
为了及时掌握和检查各矿井的采掘关系,按开采准备程度,将可采储量中已经进行开拓准备的那部分储量分为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和回采煤量如下:
1、开拓煤量
在矿井可采储量范围内已完成设计规定的主井、副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集中运输大巷、集中下山、主要溜煤眼和必要的
总回风巷等开拓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储量,并减去开拓区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设计损失量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回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开采量,即为开拓煤量。
计算公式:
Q开=(LhMD-Q 地损 -Q呆滞)K
式中: Q开——开拓煤量,t ;
L——煤层两翼已开拓的走向长度,m ;
h——采区平均倾斜长,m ;
M——开拓区煤层平均厚度,m ;
D——煤的视密度,t/m3 ;
Q地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t ;
Q呆滞——呆滞煤量,包括永久煤柱的可回采部分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开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煤量,t ;
K——采区采出率。
2、准备煤量
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完成了设计规定所必须的采区运输巷、采区回风巷及采区上(下)山等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储量,并减去采区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开采损失及准备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开采的煤量后,即为准备煤量。
计算公式:
Q准=(LhMD-Q 地损 -Q呆滞)K
式中 Q准——准备煤量,t ;
L——采区走向长度,m ;
h——采区倾斜长度,m ;
M——采区煤层平均厚度,m 。
在一个采区内,必须掘进的准备巷道未掘成之前,该采区的储量不应算作准备煤量。
3、回采煤量 在准备煤量范围内,按设计完成了采区中间巷道(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和回采工作面开切眼等巷道掘进工程后所构成的煤储量,即只要安装设备后,便可进行正式回采的煤量。 Q回=LhMDK
式中:Q 回——回采煤量,t ;
L——工作面走向可采长度,m ;
h——工作面倾斜开采长度,m ;
M——设计采高或采厚,m ;
K——工作面回采率。
三)、三量可采期
三量可采期范围是根据掘进和回采进度分别计算出的三个煤量可供开采利用的期限。要求在相应时期内,掘进工程构成的煤量达到接替所需资源准备的最佳状态。所以,三量可采期是矿井生产中平衡采掘接替关系的一个重要技术经济指标。
1、三量可采期的规定
为了使资源准备在时间上可靠,经济上合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对大、中、小型矿井规定的三量合理可采期为:
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1年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4~6个月以上。 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达到2~3年以上;准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8~10个月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应达到3~5个月以上。
一般情况下,矿井的三量可采期达到上述要求,便可实现采掘平衡。否则,就会造成采掘失调,影响正常接替。但可采期过长,则造成掘成的巷道闲置不用,使设备、资金积压,且增加巷道维修费用。
2、三量可采期的计算
开拓煤量可采期(a)=
期末开拓煤量(万t )
年设计生产能力或当年计划产量(万t/a)
准备煤量可采期(月)=
期末准备煤量(万t )
平均月设计生产能力或当年平均月计划产量(万t/月) 回采煤量可采期(月)=
期末回采煤量(万t )
当年平均月计划回采产量(万t/月)
四)、三量指标
开拓煤量3-5年,准备煤量1年,回采煤量6个月。
1). 开拓煤量
开采所必须的主井、副井、风井、集中运输大巷等开拓掘进工程所
构成的煤量。计算公式为:
开拓煤量=(开拓大巷已掘范围内的储量-地质损失-全矿永久性煤柱-呆滞煤量)*采区回采率
呆滞煤量系指在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回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被压煤量。
2). 准备煤量
指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完成开采所必须的采区运输、回风巷道等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量。计算公式为:
准备煤量=(采区储量-地质损失-呆滞煤量)*采区回采率
可采期内呆滞煤量系指在准备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回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被压煤量。
对于大巷条带式开拓布置的矿井(煤层),工作面顺槽掘进开口后即可计算准备煤量,其计算边界视工作面设计具体情况而定。
3). 回采煤量
指正在回采的工作面和已形成的工作面尚能采出的煤量。计算公式为:
回采煤量=工作面保有面积*工作面设计采高*煤的容重*工作面 回采率。
1)、开拓巷道
(1)主、副、风井筒、大巷及联巷;
(2)主要硐室(水仓、水泵房、风机房、配电室等);
2)、准备巷道 凡是为某一个采区服务的、形成准备煤量的采区
主、副、风巷道及其联巷均为准备巷道。
3)、回采巷道 凡是形成工作面回采煤量的巷道均为回采巷道,包括工作面顺槽、联巷及工作面切眼。
煤厚变异系数:是评定区煤层厚度偏离平均厚度程度的参数。 r= s/m
s:煤厚标准差 s=[(1/n-1)*(Mi-m)^2]^1/2 Mi :每个煤厚点的实测厚度 n:参与煤厚评定的点数
m:煤厚平均值
三、矿井“三率”管理
为加强公司煤炭资源管理,杜绝煤炭资源浪费,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延长回采面服务年限,减少和消除煤层自燃发火隐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煤矿综采工作面回采管理办法。
一、 减少资源损失,提高资源回收,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是与地质、设计、生产技术和 管理部门都有直接关系的一项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为此公司建立煤矿资源管理领导小组,有生产副矿长任组长,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有生产技术、调度等单位负责人和综采队队长、技术员。资源管理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面回采率:
1、而对于工作面要求厚煤层回采率不小于百分之93,中厚煤层回采率不小于百分之95,薄煤层回采率不小于百分之97。
2、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小于百分之75,中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小
于百分之80,薄煤层采区回采率不小于百分之85.
3、浮煤:采高范围内浮煤和两巷内浮煤必须清理干净,工作面2㎡内,浮煤平均厚度不得大于30mm 。
4、不丢顶煤:严格跟煤层顶板回采。如遇构造影响,确需丢顶煤时,必须在过构造措施中明确,并经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执行。
5、采高:要求工作面采高不得低于2.8m 。
6、工作面初采20m ,停采线前15米范围内,不作为考核区。
7、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采煤队必须及时通知生产技术科,生产技术科根据地质条件变化情况,对本月回采率考核标准作适当调整。
三、采区回采率
1、采取动用量=年推进长度×采取宽度×煤厚×煤层容重 =万吨
2、 护巷煤柱回收量 根据采区布置及回收顺序可得煤柱回收
量为1.08万 吨。所以采区回采率=(工作面产出量+护巷煤柱回收量)÷动用量=(9.0+1.08)÷16.2×100%=62%
3 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
和。 采区动用储量是指采区采出煤量与损失煤量之和。
第十一条井工煤矿采区回采率标准:
煤层厚度考核指标≤1.3m ≥85%1.3-3.5m≥80%≥3.5m ≥75%
第十二条露天煤矿采区回采率标准: 煤层厚度考核指标≤1.3m
≥70%1.3-3.5m≥80%3.5-6.0m≥85%≥6.0m
≥95% 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其回采率考核指标进行评估修正,并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一)地质构造复杂,厚煤层、中厚煤层和薄煤层的水文地质损失量分别超过可采储量20%、15%和10%的; (二)煤层赋存不稳定,采区可采范围经井下勘探证实不足采区开采范围50%的; % 100) (采区动用储量) (采区采出煤量采区回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