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奸淫幼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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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奸淫幼女犯罪
作者:李彬彬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0期
摘 要:《刑法》第236条没有明确规定奸淫幼女犯罪需要行为人明知被奸淫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因此,有人认为,我国刑法对奸淫幼女犯罪是严格责任,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只要被奸淫对象的年龄不满14周岁,行为人就构成强奸罪;有人则认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只有行为人明知被奸淫对象为不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强奸罪。
关键词:奸淫幼女;犯罪;强奸罪
奸淫幼女犯罪是一种很严重的性犯罪,由于我国刑法条文对其规定过于简单,理论界对该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及罪名问题以自己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推进对奸淫幼女犯罪的理论研究并进而对指导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对外国奸淫幼女犯罪立法的考察
1.关于奸淫幼女犯罪的罪名
性犯罪是一种严重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是对女性性自由的严重侵犯,而对有幼女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由于他们身心发育不成熟,不能理解性行为的意义,不能正常行使性自由的自由权利,所以各国法律都给予特殊保护。各国法律对奸淫幼女犯罪确立了不尽相同的罪名。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独立罪名、独立罪状式;第二,与强奸罪合并式;第三,与猥亵儿童罪合并式。
2.关于奸淫幼女犯罪的客观方面
各国法律都规定,不管幼女是否“同意”发生性关系,行为人与幼女的性行为都是侵害其性自由的行为。不管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都构成奸淫幼女罪。
3.关于奸淫幼女犯罪的主观方面
奸淫幼女犯罪是否要求犯罪人“明知”被害人为幼女这一要件,大多数国家刑法没有加以规定。瑞士刑法从侧面做了规定,如果行为人已充分注意但仍未避免认识错误的,则不构成犯罪;反之,因未充分注意而未避免认识错误,则构成犯罪。而意大利刑法明文规定不要求行为人明知被害人为幼女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二、对我国现行关于奸淫幼女犯罪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