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保障性住房规定
关于严格执行《重庆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的通知
来源: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时 间:2011‐2‐16 9:25:20 点击率:213
渝建发〔2011〕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重庆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DBJ50‐111‐2010)(以下简称《设计标准》)已经发
布,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现就标准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公租房、廉租房装修设计必须严格执行《设计标准》,实行成品住宅交房。新
建廉租房的室内装饰装修配置及选用材料严格执行《设计标准》中“Ⅰ级标准”,新建公租
房的室内装饰装修配置及选用材料严格执行“Ⅱ级标准”,未经相关管理部门认可,不得擅
自提高或降低室内装饰装修配置及选材标准。
二、从2011年2月1日起,新建廉租房、公租房的室内装修工程连同土建工程一并报
件,纳入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管理环节。装修工程
未经初步设计审批的在建廉租房、公租房项目,应于2011年3月1日起,对室内装修设计
补充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
三、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新建廉租房、
公租房初步设计阶段审批和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新建廉租房、公租房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
计应符合《设计标准》要求的编制深度,对不符合要求、或达不到设计深度的、不符合强制
性标准规定的廉租房、公租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和施工图审查不得通过。
四、加强公租房、廉租房装修施工过程质量监管。新建公租房、廉租房建设应实行施工
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具备承担装修工程的相应资质。施工单位应按照《成品住宅装修
工程技术规程》(DBJ50‐113‐2010)的要求,编制装修专项施工方案,积极推行工业化的施
工方法,实现建筑与装修一体化管理,提高装修质量和施工效率;监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实
施监理,并编制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监理方案,对隐蔽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及材料现场取样、
实体现场检测应进行旁站,并留影像资料。
五、按照《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J50‐114‐2010)的要求,加强对公租
房、廉租房装修工程的质量控制,做好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要实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
前,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室内空气质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未实行分户验收或分户
验收不合格的公租房、廉租房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公租房、廉租房装修工程必须保证
建筑结构安全、防火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六、保障性住房的所有装修材料和配套设备应选用绿色环保、低污染、低能耗、高性能、
高耐久性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本市和行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符合设计、施工的相应标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租房、廉租房进场装修材料、部品的品种、规格和质量的
检验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抽查、验收和复验。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优先选用通过国家和重
庆市相关单位认证的装修材料和部品。
七、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要结合本地
工作实际,组织相关从业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培训工作,使其了解和掌握《设计标准》
技术要求,确保标准执行的有效性,增强实施能力,提升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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