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乙方都要善待对方
[社会观察]
甲方乙方都要善待对方
2012年11月30日 A30:A30-评论 稿件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邓海建
邓海建
因为有三个月忘了还房贷,不但收到了法院传票,而且发现自己被银行“索赔”43万元,这让在无锡置业的业主小张傻了眼。近日,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受理了一起贷款银行状告业主拖欠房贷的案件。尽管小张一再强调自己 “无法理解”,但法官还是提醒,既然在贷款合同上签下名字,就要安排好还款计划。 (11月29日《扬子晚报》)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小张的郁闷在于,不过就是忘了3个月的房贷,银行就兴师动众跑到法院起诉,这架势实在让说起来还是“上帝”的客户很受伤。小张的说法也不是没有道理,拖欠房贷,有主观恶意,也有无心之失,在市场交易中,银行属于掌控较多信息资源的强势方,就算客户拖欠资金,查找并警示起来也不是多大的困难。那么,动辄就请律师、发传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最后往往还是理屈的客户埋单,如此大张旗鼓,是不是有点不近情理了?
传统商业银行在这几年,确实不太光彩地扮演过多种急功近利的角色。远的不说,不久前关于信用卡“全额罚息”的所谓国际惯例说,虽蒙住不少没有出国经历的民众,却蒙不过游历过五湖四海的人士;又如在刷卡费佣金下降问题上,虽说“我国的银行卡手续费费率是中等偏低,大部分机构的银行卡业务,尤其是信用卡业务处于微利和亏损边缘”,但果真要放弃这个“不赚钱”的业务,“哭穷”立马变脸为“沉默”。
当然,公共议题还是就事论事的好。虽然以上“旧账”有碍商业银行的正面形象,但在“欠贷起诉”事件中,客观而言,银行与客户确实都应该各打五十大板。
于银行而言,随意的起诉行为固然合法,使用起来也又帅又爽、威力十足,但问题是,你穷尽了基本告知义务吗?以起诉的形式讨要本来就不难讨要的欠款,是一种损人不利己的行为,尽管合法,却悖逆商业伦理。一旦行业放开,外资银行、民营银行百花齐放,如此“较真”还能留住多少忠诚的客户?在不伤害自身合法利益的前提下,须知退一步海阔天空。
在本案中,涉及银行贷款合同文本中约定的一则条款格外引人注目:“连续三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未能按期还本付息,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一次性归还剩余的全部贷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也由借款人承担”。审理法官直言,此说法其实已有“霸王条款”之嫌。只是,连法律界人士都觉得有悖公平的格式合同,谁来扮演“清道夫”?
在商业银行汗牛充栋的合同中,违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加重消费者责任,甚至公然违背《合同法》等精神的“自说自话”并不鲜见,但往往是行业自律组织失声、职能监管部门失责。此前,国家发改委、中国银行业协会等部门一个月内连续多次发出通知,要求银行收费务必“提前报告”和“明码标价”,并将在全国范围内对银行业乱收费进行全面整治。只是,“自查自纠”式清理,意义已被现实证伪。
当然,此事值得反思的还有客户责任。小张是因为“忘了”而拖欠,但不管怎么说,“忘了”是客户的过失,有过失自然要承担责任;而至于“合同条文繁多,自己根本没时间看”,这样的说法更是有待商榷。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讲究契约精神,弱势不代表有理,小责任不等于没责任。随着法治进程加快,各色合同文本日益繁杂——权利义务细化,这是社会进步的表征。然而,以“没看清楚”等为由推卸知情义务,似乎已经成为一种赢得同情的“合理说辞”。知情不仅是权力,更是一种责任。与银行办贷款也好,在理发店买消费卡也罢,签字生效后,出了问题再去研读并质疑合同文本,即便救济有路,也难免失责之嫌。
市场不是谈恋爱的地方,激情或仗义替代不了理性的游戏规则。整饬秩序、规范权责,做一个理性而善于捍卫权益的消费者,这一课也许永不为迟。
(作者为资深评论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