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新法规4
4.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权利
1)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2)安全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5)危及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2)从业人员的安全义务
1)遵章守规, 服从管理的义务
2)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3)接受培训, 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5. 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服务等工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资质和责任等 (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任务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 (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人员的资质和责任
6. 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
(1)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
(2)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应急救援 (3)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及其抢救 (4)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和依据
(5)事故责任的确定
(6)事故统计和公布
7. 安全生产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追究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等
(1)安全责任主体
1)有关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 从业人员 4)安全中介机构
(2)法律责任形式
1)行政责任及其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3)行政执法主体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公安机关
4)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部分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简介)
1、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目录
◆完善危险化学品定义
根据联合国的危险化学品统一分类及标识制度全球协调系统(GHS)的要求,由化学品的危害特性确定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并确定目录。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
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发布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新危险物质的鉴定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
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2、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鉴定 ◆ 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和信息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
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
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规定了化学品危险性信息共享。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
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