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在大学生婚恋问题中的作用
摘要大学生的婚恋问题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对大学生进行系统地法治教育是非常有必要的。但目前看来,我国大学生的法律素质状况不容乐观,法律意识淡薄,在教育过程中存在着普遍缺失。不懂法律,就不知道如何使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文通过案例,对大学生在婚恋问题上的法治教育缺失进行论述,以期对大学生婚恋问题的解决得到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法治教育 大学生 婚恋 作者简介:赵杨,内蒙古科技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2008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治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 中图分类号:G4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243-02 一、大学生法治教育在婚恋问题上缺失的表现 大学生正处于生理成熟,心理相对滞后的阶段,在对待婚恋这个敏感问题时,如果不能理智地处理,就会发生社会中所不想看到的恶性事件,为了避免不幸发生,对大学生进行良好的法治教育避无可避。目前,由于大学生对于婚恋问题处理不当,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屡见报端,这也给高校的法治教育改革敲响了警钟。 在高校,因感情受挫而引发的自杀、报复等恶性案件呈上升趋势。“2004年,广州某高校曾经发生过一场悲剧,一本科男生因苦追一女研究生多日无果,将其残忍杀害”�P;“2008年8月,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2006级临床专业的学生李某,在其学校附近与男友发生争执并提出分手,遭男友割断喉管后死亡”�Q;“2009年3月,四川某音乐学院作曲系学生出于虚荣心和征服欲,抱着好玩儿的心理与一女生恋爱,得到后又弃之,遭女生纠缠后又挥刀将其捅死并分尸”�R;“2009年6月,武汉某高校大三学生小君,因失恋便想报复社会泄愤,但生性胆小的他不敢采取暴力方式,就想到了做网络“黑客”,利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知识,非法侵入服务器,破坏政府网站”�S;“2010年6月,17岁的范明臣因与女友司艳玲断绝关系未成,一气之下将女友砸死后焚尸”�T;“从农家小院走进大学校园,江西一所高等学院计算机科学技术系的王彬曾经痴爱他的女友被他伤了又伤。女友离他而去后,他非但没有幡然悔悟,反而极度怨恨自己家庭的贫穷。为了维持第二次爱情,心理失衡的他从网上购买了一把无声手枪,制造出一起持枪抢劫案”�U。一次一次的大学生犯罪毫不留情的拨动社会各界紧绷的神经。 一幕幕惨案反映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乏,当他们遇到情感的难题和纠葛,应对之举非常的幼稚,简单粗暴地对待感情,当然容易酿成悲剧,这无疑让人对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效果产生了怀疑。虽然类似的恶性案件毕竟是少数,但还是暴露了当前的大学生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最根本是在于轻视了法律意识的教育。目前我国法治教育的突出特点就是:了解法律的人已经很多,而表示相信法律的人却不够多,在生活中自觉运用法律的人就更少。可见,我们的大学生法治教育把重点过多地放在了让学生了解一些具体的法律,特别是刑法和社会管理法规上,结果就是学生受了多年的法治教育,却仍然停留在“知法”的阶段,而且连这个“知法”事实上都是片面的。因为,很多学生只是记住了什么样的行为会遭到什么样的刑罚或处罚,以及宪法规定了哪些国家大政与公民权利,却不清楚经受那些刑罚和处罚必须经过哪些程序、受到哪些监督,国家大政的精神如何落实,公民的权利如何保障,甚至对这些全无概念,自然生不起对于法律的坚定信念,更何谈在生活中自觉运用。这就说明,缺乏了法律意识,个别的法律条文就失去了最宝贵的活力,也失去了最本质的精神,因而发挥不出它们本应发挥的作用。 二、法治教育在解决大学生婚恋问题中的作用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教育的开放度加大,大量的西方教育机制进入我国,并带来其思想和文化的影响。这使得教育倾向于个人本位,由于现在的大学生多数为独生子女,本身就存在着以自我为中心的特征,教育的倾向使得他们在婚恋问题上更重视于个人的满足,重视自身的感受,对责任、义务熟视无睹。所以,我们在教育学生的时候应当是在个人本位基础上以社会为本位的教育。目前,我国对大学生的婚恋观教育都是道德上的教育,告诉他们应当找一个什么样的人恋爱,应当和一个什么样的人走进婚姻,共度一生;教育他们如何处理爱情、学习和事业的关系,如何处理失恋等等。这些都是一些简单的说教式教育,在大学生树立正确婚恋观的问题上,虽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要从彻底上解决这一问题,这些说教式教育不能深入到大学生的心中,因为每个人对婚恋都有自己的理解,他们不会因为这些说教而轻易地改变自己的看法,所以对一些畸形的婚恋问题不能从根本上涤除。所以,针对大学生的婚恋问题,应当加强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将法学理论通俗化,使法学理论深入每个大学生的心中,在为或不为一种行为的时候,首先运用法学知识进行评价,看其能否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这也正体现了法的预测作用,能给大学生以充分的思想准备,使得他们在遇到一些自己没有料到的事情时不会那么冲动,做出一些无法挽留的行为。 “法治之法是权利本位的法,权利是主导,义务是从属;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V法治就是法律之治,也就是说,通过法律治理国家。我国古代没有法治,“法治”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梁启超提出的。在法治状况下,法具有最高权威,没有任何人(包括统治者)可以凌驾于法之上。法治对于经济的、社会的还是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起着基础保障的作用。“在现代,缺乏法治的社会是不健全的社会,缺乏法治的发展是不科学的发展。”�W“法治的意义不仅在于减少矛盾,而且还能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使不和谐的状态归于和谐。”�X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也就是说,在他看来,法治的实现无非就是两件事:一是立良法,二是守良法。也就是说,我们先必须“有法可依”,而有了法律并不意味着就能立即带来法治,相反,立法仅仅是法治的开始,最主要的是要守法,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教育是法治在社会上得以较好实现的手段之一,法治教育在解决大学生婚恋问题方面的作用也是举足轻重的,下面将从几个部门法的角度出发,对日常生活中大学生出现的一些行为进行分析,以此说明大学生婚恋问题需要法治来引导。 (一)从民法角度来看 现实生活中很多行为表现出来的都是违反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这些民事法律的规定的。比如,双方在恋爱期间拍了一些私密照片,分手时没有做妥善的处理,分手后男方将这些照片作为把柄威胁女方,让其做一些违背自己意愿的行为,诸如威胁其继续和自己保持着恋爱关系,或者威胁女方嫁给自己,如果不同意,就将照片上传至互联网上。这些行为从民法角度分析,首先,如果女方没有同意男方的要求,将照片上传至网上,那么这就侵犯了女方的隐私利益和名誉权,若造成的后果严重,也会构成侮辱罪;其次,如果女方同意与男方继续保持恋爱关系,那么这种关系也是建立在威逼、胁迫的基础上的,而非双方自愿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精神;最后,如果女方同意与男方结婚,那么二人的婚姻就是可撤销的婚姻,因为根据民法的规定,在胁迫情况下与他人结婚的,从婚姻缔结时起一年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再者,在笔者发现,很多大学生连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都搞不清楚,我国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男22岁,女20岁,如果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缔结婚姻的,属于无效婚姻。这些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不清楚,很容易的就会触犯法律,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二)从刑法角度来看 由于对法律和道德的界限没有清晰的认识,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大学生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规定搞不清楚。比如,男女二人在婚前发生性关系后,认为是犯法的而去公安机关“自首”,这显然是一个道德方面的问题,由于认识不清而成为一个笑话。再比如,报纸上刊登过很多类似的案件,就是恋爱中的两个人,因为家长的反对或者其他原因而不能在一起,于是商量要死在一起,但是女方胆小,不敢自己动手,央求男方将自己杀死而后男方自杀,最后的结果往往是女方死亡,而男方自杀未遂,这样的案件中男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笔者发现,很多学生对此行为的认识还是模糊的,很多学生认为男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男方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故意杀人罪,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上分析,男方属于自然人,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上男方的心态是故意的;男方的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女方的生命权;客观方面上男方实施了侵害女方生命的行为。这样分析看来,男方的行为怎么可能不构成犯罪呢?在我国高校的课程设置中,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大一会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基础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也许在授课时,老师会将犯罪构成告诉大家,但是由于课程的设置、安排等方面的原因,在课程结束时,很多学生会知道一些罪名,比如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这些大众化的罪名,但是对犯罪构成要件这些刑法总论的内容了解的不透彻,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评估,而造成行为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等。又比如,在上文中曾经叙述过一个案子,小君因失恋想报复社会泄愤,于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知识,非法侵入服务器,破坏政府网站。小君的行为其实已经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果造成的后果严重,也会同时构成其他罪名,数罪并罚,但是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样非大众化的罪名,很多学生不知道,以为那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模糊,用法意识太差。如果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缺失,法律得不到有效遵守,法律的功能与作用也就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就失去了一个重要的条件。因此,必须通过开展深入持久的法治教育,提高全体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增强全体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大学生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行为习惯。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得到普遍的遵守,公平正义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在婚恋中人和人才能和谐相处,这也是形成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条件。 注释: �P李�.当代大学生婚恋观的思想政治教育.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9).93. �Q�U安彬,张研.大学生恋爱诱发犯罪的心理剖析.科技信息.2010(5).501. �Rhttp://qzblog.zxmxd.com/h/26/4492507.html. �Shttp://cache.baidu.com. �Thttp://www.9han.com/thread-657886-1-1.html. �V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88-89. �W李煜.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及改进.长春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X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社会.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2005-06-01.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