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事故分级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题注】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日)
一、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 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 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 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 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业活动或有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由于各行业性质、特点不同,具体事故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也不同,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的分类划分如下:
一、 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1、 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 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
(1) 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 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 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 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 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 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 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 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三、 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
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四、 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
1、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五、 铁路行车事故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号
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行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一节 特别重大事故构成条件
第2.1.1条 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或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50人及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第二节 重大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第2.2.1条 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繁忙干线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3小时,
2小时。
3.客车中途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二、干线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4小时,
3小时。
3.客车中途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三、其他线路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6小时。
3.客车中途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双线行车中断满双线行车中断满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第2.2.2条 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繁忙干线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 3.机车、车辆脱轨6辆(台)及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二、干线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6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 3.机车、车辆脱轨8辆(台)及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三、其他线路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行车中断满8小时。
3.机车、车辆脱轨10辆(台)及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第2.2.3条 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6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其他线路行车中断满8小时。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第三节 大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第2.3.1条 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事故。
一、繁忙干线
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2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1小时。
2.客车中途摘车1辆。
3.机车中破1台。
4.客车中破1辆。
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二、干线
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3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
2.客车中途摘车1辆。
3.机车中破1台。
4.客车中破1辆。
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三、其他线路
1.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4小时。
2.客车中途摘车1辆。
3.机车中破1台。
4.客车中破1辆。
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第2.3.2条 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
之一的为大事故。
一、繁忙干线
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 2.机车、车辆脱轨3辆(台)。
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二、干线
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 2.机车、车辆脱轨4辆(台)。
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三、其他线路
1.行车中断满6小时。
2.机车、车辆脱轨4辆(台)。
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第2.3.3条 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
1.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双线中断满2小时;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其他线路行车中断满6小时。
2.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第四节 险性事故
第2.4.1条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条件的为险性事故:
1.列车冲突。
2.列车脱轨。
3.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4.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5.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6.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7.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8.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9.列车中机车、车辆制动梁或下拉杆脱落。
10.列车在区间碰撞轻型车辆、小车、路料及施工机械。
11.列车中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断轴。
12.接触网塌网、坠落、倒杆刮上客运列车。
13.关闭折角塞门开出列车。
14.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或货物坠落损坏行车设备。
15.其他(性质严重的列车事故,经铁路局决定列入本项)。
第五节 一般事故
第2.5.1条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及险性事故条件的事故为一般事故。一般事故分为A类、B类。
A类一般事故:
A1.调车冲突。
A2.调车脱轨。
A3.挤道岔。
A4.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招致列车停车。
A5.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A6.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
A7.列车分离。
A8.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A9.行车值班、值乘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A10.列车发生火灾或爆炸。
A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A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A13.列车拉铁鞋开车。
A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命令耽误列车。
A15.错误操纵及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A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A17.其他(经铁路局、分局决定算事故的列入本项)。
B类一般事故:
B1.机车故障耽误列车。
B2.车辆故障耽误列车。
(1)车辆燃轴;
(2)其他配件。
B3.线路、桥梁、隧道设备不良耽误列车。
B4.水害、塌方、落石耽误列车。
B5.动车、重型轨道车故障耽误列车。
B6.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1)信号设备;
(2)通信设备。
B7.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1)牵引供电设备;
(2)信号供电设备;
(3)给水设备。
关于印发《机械设备综合管理通则》的通知
中铁四程〔2004〕443号
第四十八条 机械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或使机械质 量、技术性能降低,影响正常使用均为机械事故或故障。机械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类。即:
一般事故:设备损坏的直接损失价值或修复费用在2000元及以上;
重大事故:设备损坏的直接损失价值或修复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
特大事故:设备损坏的直接损失价值或修复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上;
修复费用只计算直接发生的人工和材料费用或因事故造成机械报废的净值。未构成事故的均为机械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