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预算管理单位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领用非税收入票据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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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预算管理单位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领用非税收入票据问题
的通知
【标 签】领用,非税收收入票据,中央预算单位中央单位,非税收入票据
【颁布单位】财政部办公厅
【文 号】财办综﹝2013﹞46号
【发文日期】2013-08-07
【实施时间】2013-08-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有关中央预算管理单位: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有关规定,中央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向财政部申请领用非税收入票据,并严格按规定将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金库或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目前仍有一些中央单位(特别是个别高等学校)未向财政部申请领用非税收入票据,影响了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完整性。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切实实现“以票控费、以票促收”管理目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尚未按财务隶属关系申领非税收入票据的中央单位,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到财政部办理中央非税收入票据申领手续,不再向所在地省级及以下财政部门申领地方非税收入票据。
二、各有关中央单位要做好以前年度使用地方非税收入票据的清理登记工作,按规定向原领票的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票据检查核销、票据购领证注销手续。
三、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各有关省级及以下财政部门应停止向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单位发放非税收入票据,并按规定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单位已领用非税收入票据检查核销、票据购领证注销等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令第70号、财综[2004]53号及本通知规定,确保
国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政策的落实。各中央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领
用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