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经济法通论考试内容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组织、管理、调控和监督社会经济活动,即国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家在组织、管理、调控和监督,即干预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主要应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经济法的作用:1、有助于对经济的宏观调控。2、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3、有助于保障和加强国际竞争。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1、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分公司和总公司,分公司部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3,、有限责任公司特征:(1)、人数限制
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1)、制定公司章程。(2)、股东认缴出资。(3)、验资(4)、公司设立登记。
4、股份有限公司:(1)、人数限定:2人以上,200人以下。(2)、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3)、募集集资的开放性。(4)、股票可以自由转让。(5)、经营信息公开。(6)、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7)、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8)、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8)、财务会计报告依法审查验证并备置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普通合伙:指依法成立,各个合伙人对外均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控制合伙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管理,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指各个合伙人之间,被合伙事务的执行决议、合伙损益的承担分配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主要有两个方面:(1)、合伙人(包括聘用经理)代表合伙企业对外营业发生的关系:如果该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与善意的第三人发生了交易行为,为保护善意第三人,该交易行为有效。(2)、合伙人对外因为合伙债务承担发生的关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他对内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的合伙人追偿。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的概念: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3)、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3、合同法的概念:主要是调整财产流转关系,规制交易行为的基本法,是国家在现代经济发展时期依法管理经济的重要法律。
4、合同发的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公序良俗和合法性原则。
5、无效合同的特征:(1)、违法性。(2)、无效合同不得履行性。(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4)、无效合同当然无效
6、合同的履行原则: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基本准则有:(1)、适当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履行合同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4)、情势变更原则(不可预见的情况)。
7、同时履行抗辩权:指按照合同或法律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同时履行义务时,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到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8、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一方应向对方先给付。若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双方债务因同意双务合同而发生。(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3)、须出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到期不能、难以、不会履行义务的现实威胁。(4)、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9、合同的保全: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队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10、合同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使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 合同终止的原因:(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最主要、最正常的原因)。(2)、合同解除。(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4)、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的制度。(提存标的物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原因。(2)、提存的标的物以适宜于提存者为限。(3)、须经法定程序。)(5)、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
11、违约责任概念: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约的特征:(1)、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2)、违约责任的确定具有相对的任意性。(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4)、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12、定金制裁,违约赔偿定金为总房款的20%以内。
13、继续履行:指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是否要求继续履行由债权人选择,而不能由债权人选择以支付违约金来进行)
14、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第六章,担保法律制度
1、担保:是指债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约定采取一定的保证形式,以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权利实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2、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作为保证人的条件:(1)、保证人须具有民事主体资格。(2)、作保证人须有代为清偿能力。(3)、对保证人资格的限制。
3、保证人的抗辩权: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辩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4、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5抵押权: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行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抵押权的特征:(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2)、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3)、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4)、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5)、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6、最高额抵押权:又称限定额抵押权,指对于债权人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而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定一个限额,并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财产予以担保而设定的一种特殊抵押权。
7动产浮动抵押:指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后,抵押财产处于变动之中,只有当约定的条件发生时抵押财产才被固定,并用来清偿被担保的债权。
8、质权:质权人为担保其债权而占有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交的动产或者可让与的财产权利,在债务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时,能够以该动产或者可让与的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可让与的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1)、质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2)、质权的标的为动产或财产权利。(3)、质权具有留置效力。
9、动产质权: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以其占有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用作债权担保的动产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0、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特征:(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2)、留置权以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要件。(3)、留置权与原始债权具有牵连性。
11、定金:主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担保主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一方支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特征:1、定金担保以货币为标的。2、定金担保具有从属性。3、定金的设定须有交付ing就的行为。4、定金担保具有象征性。
第十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1、垄断协议: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垄断协议与合同法的协议有区别,表现在:1、协议的表现形式不同。2、订立的方式有所不同。3、法律对这两种协议的态度不同。4、竞争法是强制法。
第十一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1、 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和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以及天然物
品。
2、 缺陷: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3、 缺陷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第十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1、 消费:指接受、使用生产的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活动过程。
2、 消费者:指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为自身的再生产而消费各种物质资料和精神产品的人,即是指那些购买、使用各种
商品及接受各种服务的人。
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
简述产品缺陷:1、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简述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主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内容: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依法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客体: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简述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1、保障安全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2、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