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的否定要件有哪些
婚生子女的否定要件有哪些
摘要:婚生子女的否定要件有哪些呢?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阐述,希望能为您答疑解惑。
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受胎的事实,应推定为婚生的子女。夫妻婚姻续存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即为婚生子女,婚生子女的出生是在父母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若父母婚姻无效或者不存在婚姻关系,则所生子女不视为婚生子女。那么婚生子女的否定要件有哪些呢? 下面就由慈溪专业家庭纠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婚生否认的构成要件。1、提起婚生否认之诉的权利人必须适格。借鉴外国立法经验,我国可规定丈夫、妻子和子女均有提起否认之诉的权利。2、必须是对可依法推定为婚生子女者,提起婚生否认之诉。因此,对非婚生子女不发生否认问题。3、必须有子女非婚生的客观事实。否认之诉的性质也是确认之诉,是对血缘关系的否认,即是对无血缘关系这一事实的确认。据此,夫妻之一方能证明妻所生之子女非夫所受胎的,或子女可证明非“父”“母”所生的事实的,才得提起婚生否认之诉。例如夫在妻受胎期间未与之同居; 夫在妻受孕期间虽然同居但是夫无生育能力而妻受孕。
婚生否认之诉的除斥期间。参考外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婚生否认的时间可规定为夫在知悉生育及知悉本人并非子(女) 之父或第三人在受胎期间与其同居的事实之后,得在一年的期限内起诉。超过出生后5年,诉权自行失效。”或子女成年后得知自己出生情况一年以内。
婚生子女否认诉权的消灭。我国可借鉴外国立法例规定:子女死亡、除斥期间期满及夫同意承认子女为婚生时,否认诉权消灭。
总结上面的知识,我们知道了有关婚生子女的否定要件。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它与婚生子女的概念是紧密联系的,因此,只
需证明在子女出生或受胎时丈夫与子女的母亲有婚姻关系,且子女是丈夫之妻所生,丈夫的父亲身份便得以确认。如果您心存疑惑,对诉讼局面的分析不够清楚,小编建议咨询婚姻纠纷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为您提供慈溪最好的家庭纠纷律师咨询,助您妥善的解决婚姻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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