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第三章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一、 内容简介
本章是安全防范工程设计的通用要求,是第4、5章的基础,共有13节,73条,124款。其中,强制性条文共2条(3.1.4、3.13.1),必须严格执行。
二、 条文、条文说明及解释
3.1 一般规定
3.2 现场勘察
3.3 设计要素
3.4 功能设计
3.5 安全性设计
3.6 电磁兼容性设计
3.7 可靠性设计
3.8 环境适应性设计
3.9 防雷与接地设计
3.10 集成设计
3.11 传输方式、传输线缆、传输设备的选择与布线设计
3.12 供电设计
3.13 监控中心设计
3.1 一般规定
【条文】3.1.1 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根据被防护对象的使用功能、建设投资及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要求,综合运用安全防范技术、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等,构成先进、可靠、经济、适用、配套的安全防范应用系统。
【条文】3.1.2 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以结构化、规范化、模块化、集成化的方式实现,应能适应系统维护和技术发展的需要。
【条文】3.1.3 安全防范系统的配置应采用先进而成熟的技术、可靠而适用的设备。
【条文说明】3.1.3 由于通信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十分迅速,经常会推出一些新产品(包括硬件、软件)和新技术,而安全防范系统设备不同于一般的家用电器和信息设备,它必须安全、可靠。因此,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不能盲目追求先进、时髦,而应采用那些经过实践考验证明是先进而成熟的技术,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或认证,证明是性能可靠且性能价格比较高的产品或设备,以保证安全防范系统全天候、24小时的正常运行。
【条文】3.1.4 安全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
【条文说明】3.1.4 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家对符合WTO/TBT五项正当目标的产品推行强制性认证制度,大多数安防产品列在其中。因此,本规范规定,安全防范系统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属于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必须经认证机构认证合格,不属于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也应经相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条文】3.1.5 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系统的防护级别与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
2)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探测、延迟、反应相协调。
3)满足防护的纵深性、均衡性、抗易损性要求。
4)满足系统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要求。
5)满足系统的可靠性、维修性与维护保障性要求。
6)满足系统的先进性、兼容性、可扩展性要求。
7)满足系统的经济性、适用性要求。
【条文】3.1.6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应符合《安全防
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3.1.6 保证安全防范工程的质量,责任重于泰山。安全防范工程具有与一般工程不同的特点和要求,根据20多年来我国安防工程建设的实践,本规范认为执行以下程序对保证工程质量是极为有益的。
A 工程程序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的相关要求。基本程序见图3.1.5(图中带*号者为重点)。(图3.1.6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表,请详见《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宣贯培训教材第25页)
B工程主要环节要求
1)工程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安全防范工程申请立项前,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工程正式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编制。
2)工程设计任务书的编制。
建设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设计任务书,并按照“工程招标法”进行工程招标与合同签约。
设计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任务来源;
——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
——应执行的国家现行标准;
——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工程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包括设计、施工、调试、检验、验收、培训和维修服务等);
——建设工期;
——工程投资控制数额;
——工程建成后应达到的预期效果;
——工程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系统构成;
——系统功能要求(含各子系统的功能要求);
——监控中心要求;
——建设单位的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接处警反应速度;
——建筑物平面图。
3)现场勘察。具体要求见3.2节。
4)方案论证
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任务书和现场勘察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必须组织方案论证。方案论证由建设单位主持,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及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参加,对初步设计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对其技术、质量、费用、工期、服务和预期效果做出评价并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措施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落实后,方可进行正式设计。
5)工程检验。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7章。
6)工程验收。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8章。
3.2 现场勘察
【条文】3.2.1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前,应进行现场勘察。
【条文说明】3.2.1 本规范所称的“现场勘察”有别于工程建设界泛指的“工程地质水文勘察”,仅指进行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前,对被防护对象所进行的、与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有关的各方面情况的了解和调查。现场勘察是设计的基础。因此,在进行安全防范系统设计之前,进行“现场勘察”是必要的。对于新建工程或无法
进行现场勘察的工程项目,可省略。
【条文】3.2.2 现场勘察的内容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面调查和了解被防护对象本身的基本情况。
1)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与所要求的的防护级别。
2)被防护对象的物防设施能力与人防组织管理概况。
3)被防护对象所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群体的基本概况:建筑平面图、使用(功能)分配图、通道、门窗、电(楼)梯配置、管道、供电线路布局、建筑结构、墙体及周边情况等。
2 调查和了解被防护对象所在地及周边的环境情况。
1)地理与人文环境。调查了解被防护对象周围的地形地物、交通情况及房屋状况;调查了解被防护对象当地的社情民风及社会治安状况。
2)气候环境和雷电灾害情况。调查工程现场一年中温度、湿度、风、雨、雾、霜等的变化情况和持续时间(以当地气候资料为准);调查了解当地的雷电活动情况和所采取的雷电防护措施。
3)电磁环境。调查被防护对象周围的电磁辐射情况,必要时,应实地测量其电磁辐射的强度和辐射规律。
4)其他需要勘察的内容。
3 按照纵深防护的原则,草拟布防方案,拟定周界、监视区、防护区、禁区的位置,并对布防方案所确定的防区进行现场勘察。
1)周界区勘察
——周界形状、周界长度;
——周界内外地形地物状况等;
——提出周界警戒线的设置和基本防护形式的建议。
2)周界内勘察
——勘察防区内防护部位、防护目标;
——勘察防区内所有出入口位置、通道长度、门洞尺寸等;
——勘察防区内所有门窗(包括天窗)的位置、尺寸等。
3)施工现场勘察
——勘察并拟定前端设备安装方案,必要时应作现场模拟试验。
探测器:安装位置、覆盖范围、现场环境;
摄像机:安装位置、监视现场一天的光照度变化和夜间提供光照度的能力、监视范围、供电情况;
出入口执行机构:安装位置、设备形式。
——勘察并拟定线缆、管、架(桥)敷设安装方案。
——勘察并拟定监控中心位置及设备布置方案。监控中心面积;
终端设备布置与安装位置;线缆进线、接线方式;电源;接地;人机环境。
【条文说明】3.2.2 现场勘察的具体内容依防范对象而定,一般应包括:地理环境、人文环境、物防设施、人防条件、气候(温度、湿度、降雨量、霜雾等)、雷电环境、电磁环境等。本规范条文中所列项目并不要求每项工程都要全项勘察。
【条文】3.2.3 现场勘察结束后应编制现场勘察报告。现场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进行现场勘察时,对上述相关勘察内容所作的勘察纪录。
2 根据现场勘察记录和设
计任务书的要求,对系统的初步设计方案提出的建议。
3 现场勘察报告经参与勘察的各方授权人签字后作为正式文件存档。
3.3 设计要素
【条文】3.3.1 安全防范系统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1 安全防范系统一般由安全管理系统和若干个相关子系统组成。
2 安全防范系统的结构模式按其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可有多种构建模式。按照系统集成度的高低,安全防范系统分为集成式、组合式、分散式三种类型。
3 各相关子系统的基本配置,包括前端、传输、信息处理/控制/管理、显示/记录四大单元。不同(功能)的子系统,其各单元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
4 现阶段较常用的子系统主要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以及以防爆安全检查系统为代表的特殊子系统等。
【条文说明】3.3.1 安全防范系统的三种组建模式的划分,旨在为设计者提供系统集成设计时三种不同模式的参考。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安全防范系统的规模、集成深度和广度也在不断变化。“一体化集成”的模式,将会是未来安全防范系统发展的方向。
【条文】3.3.2 安全防范系统中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要素包括下列内容:
1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
1) 安全管理系统应设置在禁区内(监控中心),应能通过统一的通信平台和管理软件将监控中心设备与各子系统设备联网,实现由监控中心对各子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监控。安全管理系统的故障应不影响各子系统的运行;某一子系统的故障应不影响其它子系统的运行。
2) 应能对各子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控制,应能对系统运行状况和报警信息数据等进行记录和显示。应设置足够容量的数据库。
3) 应建立以有线传输为主、无线传输为辅的信息传输系统。应能对信息传输系统进行检验,并能与所有重要部位进行有线和/或无线通信联络。
4) 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应留有向接处警中心联网的通信接口。
5) 应留有多个数据输入、输出接口,应能连接各子系统的主机,应能连接上位管理计算机,以实现更大规模的系统集成。
2 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
1)安全管理系统应设置在禁区内(监控中心)。应能通过统一的管理软件实现监控中心对各子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安全管理系统的故障应不影响各子系统的运行;某一子系统的故障应不影响其它子系统的运行。
2)应能对各子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控制,应能对系统运行状况和报警信息数据等进行记录和显示。可设置必要的数据库。
3)应
能对信息传输系统进行检验,并能与所有重要部位进行有线和/或无线通信联络。
4) 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应留有向接处警中心联网的通信接口。 5)应留有多个数据输入、输出接口,应能连接各子系统的主机。
3 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
1)相关子系统独立设置,独立运行。系统主机应设置在禁区内(值班室),系统应设置联动接口,以实现与其它子系统的联动。
2)各子系统应能单独对其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控制,并能提供可靠的监测数据和管理所需要的报警信息。
3)各子系统应能对其运行状况和重要报警信息进行记录,并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4)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应留有向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条文】3.3.3 安全防范系统的各主要子系统的设计要素包括下列内容:
1入侵报警系统:系统应能根据被防护对象的使用功能及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对设防区域的非法入侵、盗窃、破坏和抢劫等,进行实时有效的探测与报警。高风险防护对象的入侵报警系统应有报警复核(声音)功能。系统不得有漏报警,误报警率应符合工程合同书的要求。
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6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及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对必须进行视频安防监控的场所、部位、通道等进行实时、有效的视频探测、视频监视,图像显示、记录与回放,宜具有视频入侵报警功能。与入侵报警系统联合设置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有图像复核功能,宜有图像复核加声音复核功能。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3 出入口控制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对需要控制的各类出入口,按各种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对其进、出实施实时控制与管理,并应具有报警功能。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394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人员安全疏散口,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要求。防盗安全门、访客对讲系统、可视对讲系统作为一种民用出入口控制系统,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17565、《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72、《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T 269的技术要求。
4 电子巡查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按照预先编制的保安人员巡查程序,通过信息识读器或其他方式对保安人员巡
逻的工作状态(是否准时、是否遵守顺序等)进行监督、记录,并能对意外情况及时报警。
5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对停车库(场)的车辆通行道口实施出入控制、监视、行车信号指示、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报警等综合管理。
【条文说明】5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作为安全防范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来设计,主要是考虑到智能大厦、智能小区在安全防范管理工作上的需要。因为车辆的安全也是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把车辆存放时的安全问题纳入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之中,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
6 其它子系统: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护要求或对建筑物、构筑物内特殊部位的防护要求,设置其他特殊的安全防范子系统,如防爆安全检查系统、专用的高安全实体防护系统、各类周界防护系统等。这些子系统(设备)均应遵照本规范和相关规范进行设计。
【条文说明】6 安全防范系统的其它子系统,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场所或特殊情况下,设立的某些直接或间接用于安全防范目的的防范系统。比如机场、车站、码头,大型集会和活动场所需要设立的防爆安全检查系统、人员识别系统、特殊物品识别系统、应急疏散广播系统等。
3.4 功能设计
【条文】3.4.1 安全管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由多媒体计算机及相应的应用软件构成,以实现对系统的管理和监控。
2 安全管理系统的应用软件应先进、成熟,能在人机交互的操作系统环境下运行;应使用简体中文图形界面;应使操作尽可能简化;在操作过程中不应出现死机现象。如果安全管理系统一旦发生故障,各子系统应仍能单独运行;如果某子系统出现故障,不应影响其他子系统的正常工作。
3 应用软件应至少具有以下功能:
1)对系统操作员的管理。
设定操作员的姓名和操作密码,划分操作级别和控制权限等。
2)系统状态显示。
以声光和/或文字图形显示系统自检、电源状况(断电、欠压等)、受控出入口人员通行情况(姓名、时间、地点、行为等)、设防和撤防的区域、报警和故障信息(时间、部位等)及图像状况等。
3)系统控制。
视频图像的切换、处理、存储、检索和回放,云台、镜头等的预置和遥控。对防护目标的设防与撤防,执行机构及其他设备的控制等。
4)处警预案。
入侵报警时入侵部位、图像和/或声音应自动同时显示,并显示可能的对策或处警预案。
5)事件记录和查询。
操作员的管理、系统状态的显示等应
有记录,需要时能简单快速地检索和回放。
6)报表生成。
可生成和打印各种类型的报表。报警时能实时自动打印报警报告(包括报警发生的时间、地点、警情类别、值班员的姓名、接处警情况等)。
【条文】3.4.2 入侵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各类建筑物(群)、构筑物(群)安全防范的管理要求和环境条件,根据总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原则,分别或综合设置建筑物(群)和构筑物(群)周界防护、建筑物和构筑物内(外)区域或空间防护、重点实物目标防护系统。
2 系统应能独立运行。有输出接口,可用手动、自动操作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报警。系统除应能本地报警外,还应能异地报警。系统应能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入侵报警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入侵报警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控制。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入侵报警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接,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入侵报警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 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入侵报警系统,应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3 系统的前端应按需要选择、安装各类入侵探测设备,构成点、线、面、空间或其组合的综合防护系统。
4 应能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和撤防。
5 应能对设备运行状态和信号传输线路进行检验,对故障能及时报警。
6 应具有防破坏报警功能。
7 应能显示和记录报警部位和有关警情数据,并能提供与其它子系统联动的控制接口信号。
8 在重要区域和重要部位发出报警的同时,应能对报警现场进行声音复核。
【条文】3.4.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各类建筑物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对建筑物内(外)的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通道、电梯及重要部位和场所等进行视频探测、图像实时监视和有效记录、回放。对高风险的防护对象,显示、记录、回放的图像质量及信息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
2 系统的画面显示应能任意编程,能自动或手动切换,画面上应有摄像机的编号、部位、地址和时间、日期显示。
3 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应能与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当与报警系统联动时,能自动对报警现场进行图像复核,能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示器上显示并自动录像。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控制。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
全管理系统联接,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条文】3.4.4 出入口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在楼内(外)通行门、出入口、通道、重要办公室门等处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系统应对受控区域的位置、通行对象及通行时间等进行实时控制并设定多级程序控制。系统应有报警功能。
2 系统的识别装置和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宜有防尾随措施。
3 系统的信息处理装置应能对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自动记录、打印、存储,并有防篡改和防销毁等措施。应有防止同类设备非法复制的密码系统,密码系统应能在授权的情况下修改。
4 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应能与电子巡查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联动。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控制。 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接,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5 系统必须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疏散出口的门均应设为向疏散方向开启。人员集中场所应采用平推外开门,配有门锁的出入口,在紧急逃生时,应不需要钥匙或其他工具,亦不需要专门的知识或费力便可从建筑物内开启。其他应急疏散门,可采用内推闩加声光报警模式。
【条文】3.4.5 电子巡查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编制巡查程序,应能在预先设定的巡查路线中,用信息识读器或其它方式,对人员的巡查活动状态进行监督和记录,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在巡查过程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及时报警。
2 系统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警系统联合设置。独立设置的电子巡查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满足安全管理系统对该系统管理的相关要求。
【条文】3.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设计或选择设计如下功能:
——入口处车位显示;
——出入口及场内通道的行车指示;
——车辆出入识别、比对、控制;
——车牌和车型的自动识别;
——自动控制出入挡车器;
——自动计费与收费金额显示;
——多个出入口的联网与监控管理;——停车场整体收费的统计与管理;
——分层的车辆统
计与在位车显示;
——意外情况发生时向外报警。
2 宜在停车库(场)的入口区设置出票机。
3 宜在停车库(场)的出口区设置验票机。
4 系统可独立运行,也可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合设置。可在停车场内设置独立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与停车库(场)管理系统联动;停车库(场)管理系统也可与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
5 独立运行的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并满足安全管理系统对该系统管理的相关要求。
【条文】3.4.7 根据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需要,可在特殊建筑物内外(如民用机场、车站、码头)或特殊场所(如大型集会入口处、核电站、重要物资存储地、监狱等)临时或永久设置防爆安全检查系统、高安全实体防护系统、高安全周界防护系统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的设计,应能对规定的爆炸物、武器或其它违禁物品进行实时、有效的探测、显示、记录和报警。系统的探测率、误报率和人员物品的通过率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探测应不对人体和物品产生伤害,不应引起爆炸物起爆。
2 高安全实体防护系统(如用于核设施)的设计、所用设备、材料,均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能产生辐射泄漏或影响环境安全。
3 高安全周界防护系统(如监狱设施的周界高压电网)的设计,应遵从“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的原则,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3.5 安全性设计
【条文说明】3.5 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性,包括自然属性的安全和社会人文属性的安全两个层次。自然属性的安全一般是指系统(包括其所用产品)在运行过程中能够保证操作者人体健康安全和设备本身安全的技术要求,如设备的防火与防过热,防人身触电,防有害射线和有毒气体,防机械伤人(如爆炸破裂、锐利边缘、重心不稳及运动部件伤人)等;社会人文属性的安全通常是指设备和系统的防人为破坏、信息的防人为窃取和篡改等技术要求。
【条文】3.5.1 安全防范系统所用设备、器材的安全性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报警设备 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16796和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性能要求。
【条文】3.5.2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防止造成对人员的伤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所用设备及其安装部件的机械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应能防止由于机械重心不稳、安装固定不牢、突出物和锐利边缘以及显示设备爆裂等造成对人员的伤害。系统的任何操作都不应对现场人员的安全造成危害。 2 系统所用设备,所产生的气体、X射线
、激光辐射和电磁辐射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不能损害人体健康。
3 系统和设备应有防人身触电、防火、防过热的保护措施。
4 监控中心(控制室)的面积、温度、湿度、采光及环保要求、自身防护能力、设备配置、安装、控制操作设计、人机界面设计等均应符合人机工程学原理,并符合本规范3.13节的相关要求。
【条文】3.5.3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保证系统的信息安全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供电应安全、可靠。应设置备用电源,以防止由于突然断电而产生信息丢失。
2 系统应设置操作密码,并区分控制权限,以保证系统运行数据的安全。 3 信息传输应有防泄密措施。有线专线传输应有防信号泄漏和/或加密措施,有线公网传输和无线传输应有加密措施。
4 应有防病毒和防网络入侵的措施。
【条文】3.5.4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考虑系统的防破坏能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入侵报警系统应具备防拆、开路、短路报警功能。
2系统传输线路的出入端线应隐蔽,并有保护措施。
3系统宜有自检功能和故障报警、欠压报警功能。
4高风险防护对象的安防系统宜考虑遭受意外电磁攻击的防护措施。
3.6 电磁兼容性设计
【条文说明】3.6 安全防范系统的电磁兼容(EMC)设计包括电磁干扰和抗电磁干扰两方面内容,涉及设备选型或设计、传输介质选择和传输路由设计等多个环节,内容较多,难度较大。鉴于“安全防范系统电磁兼容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正在制定之中,本规范对安全防范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只提出了原则要求,旨在提醒系统设计者要重视电磁兼容性的设计,特别是对设备的电磁兼容要求。安防系统所用设备基本上属于电子信息类设备。对设备的电磁兼容性检验,以前执行的是GB6833系列标准,现在执行的是GB/T17626系列标准。这些标准是: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GB/T17626.2、《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GB/T17626.3、《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GB/T17626.4、《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GB/T17626.5、《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GB/T17626.11。试验的严酷等级根据系统或设备所处的电磁兼容环境和实际需要,由建设方和设计方协商确定。
【条文】3.6.1 安全防范系统所用设备的电磁兼容性设计,应符合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系列标准的规定。试验的严酷等级根据实际需要,在设计文件中确定。线缆的电磁兼容设计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条文】3.6.2 传输线路的抗干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力系统与信号传输系统的线路应分开敷设。
2 信号电缆的屏蔽性能、敷设方式、接头工艺、接地要求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3 当电梯箱内安装摄像机时,应有防止电梯电力电缆对视频信号电缆产生干扰的措施。
【条文】3.6.3 防电磁骚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所用设备外壳开口应尽可能小,开口数量应尽可能少。
2 系统中的无线发射设备的电磁辐射频率、功率,非无线发射设备对外的杂散电磁辐射功率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与技术标准的要求。
3.7 可靠性设计
【条文说明】3.7 在理论上,所谓可靠性,是指产品(系统)在规定条件下(使用条件=工作条件+环境条件)和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定量表示可靠性的数学特征量很多,本规范采用其最常用的特征量——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Mean Time Between Failure)作为衡量系统(产品)可靠性的技术指标。在进行系统功能设计时,需同时考虑系统的功能、性能指标与可靠性指标的相容问题,避免盲目追求过多的功能、过高的指标而牺牲系统可靠性的倾向。 系统的可靠性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难以在短时间内用简单的方法进行定量测试。本规范重点强调的是设备的可靠性和系统的可维修性与维修保障性。
【条文】3.7.1 安全防范系统可靠性指标的分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系统规模的大小和用户对系统可靠性的总要求,应将整个系统的可靠性指标进行分配,即将整个系统的可靠性要求转换为系统各组成部分(或子系统)的可靠性要求。
2 系统所有子系统的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不应小于其MTBF分配指标。
3 系统所使用的所有设备、器材的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不应小于其MTBF分配指标。
【条文】3.7.2 采用降额设计时,应根据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要求和关键环境因素或物理因素(应力、温度、功率等)的影响,使元器件、部件、设备在低于额定值的状态下工作,以加大安全余量,保证系统的可靠性。
【条文】3.7.3 采用简化设计时,应在完成规定功能的前提下,采用尽可能简化的系统结构,尽可能少的部件、设备,尽可能短的路由,来完成系统的功能,以获得系统的最佳可靠性。
【条文】3.7.4 采用冗余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备冗余(冷热备份)设计。系统应采用储备冗余设计,特别是系统的关键组件或关键设备,必须设置热(冷)备份,以保证在系统局部受损的情况下能正常运行或快速维修。
2 主动冗余设计。系统应尽可能采用总体并联式结构或串—并联混合式结构,以保证系统的某个局部
发生故障(或失效)时,不影响系统其它部分的正常工作。
【条文】3.7.5 维修性设计和维修保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前端设备应采用标准化、规格化、通用化设备以便维修和更换。
2 系统主机结构应模块化。
3 系统线路接头应插件化,线端必须作永久性标记。
4 设备安装或放置的位置应留有足够的维修空间。
5 传输线路应设置维修测试点。
6 关键线路或隐蔽线路应留有备份线。
7 系统所用设备、部件、材料等,应有足够的备件和维修保障能力。
8 系统软件应有备份和维护保障能力。
3.8 环境适应性设计
【条文】3.8.1 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应符合其使用环境(如室内外温度、湿度、大气压等)的要求。系统所使用设备、部件、材料的环境适应性应符合《报警系统环境试验》GB/T15211中相应严酷等级的要求。
【条文】3.8.2 在沿海海滨地区盐雾环境下工作的系统设备、部件、材料,应具有耐盐雾腐蚀的性能。
【条文】3.8.3 在有腐蚀性气体和易燃易爆环境下工作的系统设备、部件、材料,应采取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保护措施。
【条文】3.8.4 在有声、光、热、振动等干扰源环境中工作的系统设备、部件、材料,应采取相应的抗干扰或隔离措施。
3.9 防雷与接地设计
【条文说明】3.9 安全防范系统的雷电防护设计,也是系统安全性设计的重要内容。对于固定目标而言,安全防范系统常常是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因此做好建(构)筑物本身的雷电防护是安全防范系统雷电防护的基础和前提。然而,由于安防系统在本质上是一套电子信息系统,因而除了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之外,安防系统重点关注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问题。在理论上,建(构)筑物防雷与信息系统防雷有着不同的性质和内容。对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问题,国际标准化组织(如IEC)和我国的雷电防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都在组织专家制定相关标准。本规范提出的防雷设计要求,主要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安全防范系统遭受雷击损害的实际情况提出的,设计重点应放在监控中心的防雷与接地设计。
【条文】3.9.1 建于山区、旷野的安全防范系统,或前端设备装于塔顶,或电缆端高于附近建筑物的安全防范系统,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要求设置避雷保护装置。
【条文】3.9.2 建于建筑物内的安全防范系统,其防雷设计应采用等电位连接与共用接地系统的设计原则,并满足《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要求。
【条文】3.9.3 安全防范系统的接地
母线应采用铜质线,接地端子应有地线符号标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建造在野外的安全防范系统,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在高山岩石的土壤电阻率大于2000Ω?m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0Ω。
【条文】3.9.4 高风险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系统的电源系统、信号传输线路、天线馈线以及进入监控室的架空电缆入室端均应采取防雷电感应过电压、过电流的保护措施。
【条文】3.9.5 安全防范系统的电源线、信号线经过不同防雷区的界面处,宜安装电涌保护器;系统的重要设备应安装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装置应作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带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不少于16mm2 。
【条文】3.9.6 监控中心内应设置接地汇集环或汇集排,汇集环或汇集排宜采用裸铜线,其截面积应不小于35mm2。
【条文】3.9.7 不得在建筑物屋顶上敷设电缆,必须敷设时,应穿金属管进行屏蔽并接地。
【条文】3.9.8 架空电缆吊线的两端和架空电缆线路中的金属管道应接地。
【条文】3.9.9 光缆传输系统中,各光端机外壳应接地。光端加强芯、架空光缆接续护套应接地。
3.10 集成设计
【条文】3.10.1 安全防范系统的集成设计包括子系统的集成设计、总系统的集成设计,必要时还应考虑总系统与上一级管理系统的集成设计。
【条文】3.10.2 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独立子系统的集成设计是指它们各自主系统对其分系统的集成。如:大型多级报警网络系统的设计,应考虑一级网络对二级网络的集成与管理,二级网络应考虑对三级网络的集成与管理等;大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考虑监控中心(主控)对各分中心(分控)的集成与管理等。
【条文】3.10.3 各子系统间的联动或组合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安全管理的要求,出入口控制系统必须考虑与消防报警系统的联动,保证火灾情况下的紧急逃生。
2 根据实际需要,电子巡查系统可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警系统进行联动或组合,出入口控制系统可与入侵报警系统或/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或组合,入侵报警系统可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或/和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或组合等。
【条文】3.10.4 系统的总集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个完整的安全防范系统,通常都是一个集成系统。
2 安全防范系统的集成设计,主要是指其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
3 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可有多种模式,可以采用某一子系统为主(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进行系统总集成设计,也可采用其他模式进行系统总集成设计。不论采用何种模式,其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
本规范3.4.1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相应的信息处理能力和控制/管理能力;相应容量的数据库。
2)通讯协议和接口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3)系统应具有可靠性、容错性和维修性。
4)系统应能与上一级管理系统进行更高一级的集成。
3.11 传输方式、传输线缆、传输设备的选择与布线设计
【条文】3.11.1 传输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输方式的选择取决于系统规模、系统功能、现场环境和管理工作的要求。一般采用有线传输为主、无线传输为辅的传输方式。有线传输可采用专线传输、公共电话网、公共数据网传输、电缆光缆传输等多种模式。
2 选用的传输方式应保证信号传输的稳定、准确、安全、可靠。且便于布线、施工、检验和维修。
3 可靠性要求高或布线便利的系统,应优先选用有线传输方式,最好是选用专线传输方式。布线困难的地方可考虑采用无线传输方式,但要选择抗干扰能力强的设备。
4 报警网的主干线(特别是借用公共电话网构成的区域报警网),宜采用有线传输为主、无线传输为辅的双重报警传输方式,并配以必要的有线/无线转接装置。
【条文】3.11.2 传输线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输线缆的衰减、弯曲、屏蔽、防潮等性能应满足系统设计总要求,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宜选用线径较细、容易施工的线缆。
2 报警信号传输线的耐压应不低于AC250V,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铜芯绝缘导线、电缆芯线的最小截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芯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1.00mm2。
2)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芯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0.75mm2。
3)多芯电缆的单股线芯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0.50mm2。
3 视频信号传输电缆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根据图像信号采用基带传输或射频传输,确定选用视频电缆或射频电缆。
2)所选用电缆的防护层应适合电缆敷设方式及使用环境的要求(如气候环境、是否存在有害物质、干扰源等)。
3)室外线路,宜选用外导体内径为9mm的同轴电缆,采用聚乙烯外套。 4)室内距离不超过500m时,宜选用外导体内径为7mm的同轴电缆,且采用防火的聚氯乙烯外套。
5)终端机房设备间的连接线,距离较短时,宜选用外导体内径为3mm或5mm、且具有密编铜网外导体的同轴电缆。
6)电梯轿厢的视频同轴电缆应选用电梯专用电缆。
4 光缆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光缆的传输模式,可依传输距离而定。长距离时宜采用单模光纤,距离较短时宜采用多模光纤。
2)光缆芯线数目,应根据监视点的个数
、监视点的分布情况来确定,并注意留有一定的余量。
3)光缆的结构及允许的最小弯曲半径、最大抗拉力等机械参数,应满足施工条件的要求。
4)光缆的保护层,应适合光缆的敷设方式及使用环境的要求。
【条文】3.11.3 传输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公共电话网、公用数据网传输报警信号时,其有线转接装置应符合公共网入网要求;采用无线传输时,无线发射装置、接收装置的发射频率、功率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2 视频电缆传输部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视频电缆传输方式。
下列位置宜加电缆均衡器:
——黑白电视基带信号在5MHz时的不平坦度不小于3dB处;
——彩色电视基带信号在5.5MHz时的不平坦度不小于3dB处。
下列位置宜加电缆放大器:
——黑白电视基带信号在5MHz时的不平坦度不小于6dB处;
——彩色电视基带信号在5.5MHz时的不平坦度不小于6dB处。
2)射频电缆传输方式。
——摄像机在传输干线某处相对集中时,宜采用混合器来收集信号;
——摄像机分散在传输干线的沿途时,宜选用定向耦合器来收集信号;
——控制信号传输距离较远,到达终端已不能满足接收电平要求时,宜考虑中途加装再生中继器。
3)无图像传输方式
——监控距离在10Km范围内时,可采用高频开路传输;
——监控距离较远且监视点在某一区域较集中时,应采用微波传输方式。需要传输距离更远或中间有阻挡物时,可考虑加微波中继;
——无线传输频率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发射功率应不干扰广播和民用电视,调制方式宜采用调频制。
3 光端机、解码箱或其它光部件在室外使用时,应具有良好的密闭防水结构。
【条文】3.11.4 布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布线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的规定。
2 非综合布线系统的路由设计,应符合下列要规定:
1)同轴电缆宜采取穿管暗敷或线槽的敷设方式。当线路附近有强电磁场干扰时,电缆应在金属管内穿过,并埋入地下。当必须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防干扰措施。
2)路由应短捷、安全可靠,施工维护方便。
3)应避开恶劣环境条件或易使管道损伤的地段。
4)与其它管道等障碍物不宜交叉跨越。
【条文】3.11.5 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布线系统的线缆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的规定。
2 非综合布线系统室内线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无机械损伤的电(光)缆,或改、扩建工程使用的电(光)缆,可采用沿墙明敷方式
。
2)在新建的建筑物内或要求管线隐蔽的电(光)缆应采用暗管敷设方式。
3)下列情况可采用明管配线:
——易受外部损伤;
——在线路路由上,其它管线和障碍物较多,不宜明敷的线路;
——在易受电磁干扰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
4)电缆和电力线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其间距不得小于0.3m;电力线与信号线交叉敷设时,宜成直角。
3 室外线缆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中第2.3.7条的要求。
4 敷设电缆时,多芯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6倍;同轴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15倍。
5 线缆槽敷设截面利用率不应大于60%;线缆穿管敷设截面利用率不应大于40%。
6 电缆沿支架或在线槽内敷设时应在下列各处牢固固定:
1) 电缆垂直排列或倾斜坡度超过45°时的每一个支架上;
2) 电缆水平排列或倾斜坡度不超过45°时,在 每隔1~2个支架上;
3) 在引入接线盒及分线箱前150~300mm处。
7 明敷设的信号线路与具有强磁场、强电场的电气设备之间的净距离,宜大于1.5m,当采用屏蔽线缆或穿金属保护管或在金属封闭线槽内敷设时,宜大于0.8m。
8 线缆在沟道内敷设时,应敷设在支架上或线槽内。当线缆进入建筑物后,线缆沟道与建筑物间应隔离密封。
9 线缆穿管前应检查保护管是否畅通,管口应加护圈,防止穿管时损伤导线。
10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和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11 同轴电缆应一线到位,中间无接头。
【条文】3.11.6 光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光缆前,应对光纤进行检查。光纤应无断点,其衰耗值应符合设计要求。核对光缆长度,并应根据施工图的敷设长度来选配光缆。配盘时应使接头避开河沟、交通要道和其它障碍物。架空光缆的接头应设在杆旁1m以内。
2 敷设光缆时,其最小弯曲半径应大于光缆外经的20倍。光缆的牵引端头应作好技术处理,可采用自动控制牵引力的牵引机进行牵引。牵引力应加在加强芯上,其牵引力不应超过150kg;牵引速度宜为10m/min;一次牵引的直线长度不宜超过1km,光纤接头的预留长度不应小于8m。
3 光缆敷设后,应检查光纤有无损伤,并对光缆敷设损耗进行抽测。确认没有损伤后,再进行接续。
4 光缆接续应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操作,接续时应采用光功率计或其他仪器进行监视,使接续损耗达到最小。接续后应做好保护,并安装好光缆接头护套。
5 在光缆的接续点和终端应作永久性标志。
6 管道敷设光缆时,无接头的光缆在直道上敷设时应有人工逐个入孔
同步牵引;预先作好接头的光缆,其接头部分不得在管道内穿行。光缆端头应用塑料胶带包扎好,并盘圈放置在托架高处。
7 光缆敷设完毕后,宜测量通道的总损耗,并用光时域反射计观察光纤通道全程波导衰减特性曲线。
3.12 供电设计
【条文】3.12.1 宜采用两路独立电源供电,并在末端自动切换。
【条文】3.12.2 系统设备应进行分类,统筹考虑系统供电。
【条文】3.12.3 根据设备分类,配置相应的电源设备。系统监控中心和系统重要设备应配备相应的备用电源装置。系统前端设备视工程实际情况,可由监控中心集中供电,也可本地供电。
【条文】3.12.4 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有足够容量。应根据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的不同供电消耗,按总系统额定功率的1.5倍设置主电源容量;应根据管理工作对主电源断电后系统防范功能的要求,选择配置持续工作时间符合管理要求的备用电源。
【条文】3.12.5 电源质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稳态电压偏移不大于±2%;
2 稳态频率偏移不大于±0.2Hz;
3 电压波形畸变率不大于5%;
4 允许断电持续时间为0~4ms;
5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用稳频稳压、不间断电源供电或备用发电等措施。
【条文】3.12.6 安全防范系统的监控中心应设置专用配电箱,配电箱的配出回路应留有裕量。
3.13 监控中心设计
【条文说明】3.13 安全防范系统的监控中心,是系统的神经中枢和指挥中心,除了监控室自身的安全防范要求外,本规范对监控室的环境问题也提出了要求,旨在提醒设计人员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人机工程学的原理和环保的有关要求,为值班人员创造一个安全、舒适、方便的工作环境,以提高工作效率
,避免或减少由于人的疲劳导致的误操作或误判断而造成系统的误报、漏报或其它事故。【条文】3.13.1 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讯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条文】3.13.2 监控中心的面积应与安防系统的规模相适应,不宜小于20㎡,应有保证值班人员正常工作的相应辅助设施。
【条文】3.13.3 监控中心室内地面应防静电、光滑、平整、不起尘。门的宽度不应小于0.9m,高度不应小于2.1m。
【条文】3.13.4 监控中心内的温度宜为16~30°C,相对湿度宜为30%~75%。
【条文】3.13.5 监控中心内应有良好的照明。【条文】3.13.6 室内的电缆、控制线的敷设宜设置地槽;当不设置地槽时,也可敷设在电缆架槽、电缆走廊、墙上槽板内,或采用活动地板。
【条文】3.
13.7 根据机架、机柜、控制台等设备的相应位置,应设置电缆槽和进线孔,槽的高度和宽度应满足敷设电缆的容量和电缆弯曲半径的要求。
【条文】3.13.8 室内设备的排列,应便于维护与操作,并应满足本规范3.5节和消防安全的规定。
【条文】3.13.9 控制台的装机容量应根据工程需要留有扩展余地。控制台的操作部分应方便、灵活、可靠。
【条文】3.13.10 控制台正面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2 m,侧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净距离,在主要走道不应小于1.5m,在次要走道不应小于0.8m。【条文】3.13.11 机架背面和侧面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8m。
【条文】3.13.12 监控中心的供电、接地与雷电防护设计应符合本规范3.12和3.9的相关规定。
【条文】3.13.13 监控中心的布线、进出线端口的设置、安装等,应符合本规范3.11的相关规定。
三、安防工程设计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安防工程设计应遵从的基本原则
本章3.1.5条所设立的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原则,是所有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包括固定目标和移动目标)应遵从的基本原则。这七项原则的设立,是国内外安全防范工程技术界多年来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和总结,其内涵和外延十分丰富,业界同仁在贯彻实施本规范的过程中,应深刻领会这七大原则的精神实质,不断充实和丰富其内容,以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精神,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安全防范工程技术的理论和实践成果。
2.安全防范的三种基本手段和三个基本要素
在本章3.1.5条的第2款中,提出了安全防范的三种基本手段和三个基本要素,任何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如果背离了“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的原则,不恰当地、过分地强调某一手段的重要性,而贬低或忽视其他手段的作用,都会给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埋下隐患,使安全防范工程的实际防范水平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同样道理,安全防范的三个基本要素(探测、反应、延迟)必须相协调,探测、反应、延迟的时间必须满足公式:(T探测+ T反应)< T延迟的要求,否则,系统所选用的设备无论怎样先进,系统设计的功能无论怎样多,都难以达到预期的防范效果。
3.高度重视高科技在安防工程中的应用
本章所列的安全性设计、电磁兼容性设计、可靠性设计、环境适应性设计、系统集成设计等节内容,在传统的工程建设规范中是很少见的。设立这几节的原因在于,本规范所指的安全防范工程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建筑(结构)工程,而主要是电子系统(网络)工程,它的设计应该吸收电子信息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的新成果、新要求,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未来高科
技发展的趋势,体现安防标准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 国内外安防技术界普遍认为,安全防范技术一般分为物理防护技术(physical protection)、电子防护技术(electric-electronic protection)和生物统计学防护技术(biometric protection)三大专业门类。物理防护技术通常也称实体防护技术,主要是指利用各类建(构)筑物、实体屏障以及与其配套的各种实物设施、设备和产品(如各种门、窗、柜、锁具等)构成系统,以防范安全风险,这类防护技术与建筑科学技术、材料科学与工艺技术的发展关系极为密切。电子防护技术,主要是指利用各种电子信息产品、网络产品(包括硬件和软件)组成系统或网络,以防范安全风险,这类防护技术与传感-探测技术、自动控制技术、视频多媒体技术、有线-无线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工智能与系统集成等科学技术的发展关系极为密切。生物统计学防护技术是法庭科学的物证鉴定技术与电子信息科学的模式识别技术相结合的产物,主要是指利用人体的生物学特征(如指纹、掌纹、虹膜、声纹、面像等)进行个体识别,从而防范安全风险的一种综合性应用科学技术。这类防护技术与现代生物科学、生物工程技术、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关系极为密切。由此可见,安全防范技术是一门跨学科、跨专业,多学科、多专业交叉融合的综合性应用科学技术。它不仅涉及自然科学和工程科学,还涉及社会人文科学。不管是物理防护技术,还是电子防护技术、生物统计学防护技术,他们都会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而不断更新。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当今时代,几乎所有的高新技术都会或迟或早地被移植或应用于安全防范工作中。传统意义上的学科界限、专业界限将越来越淡化,各种防范技术的交叉、渗透、融合将是安全防范技术未来发展的总趋势。因此,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者要密切关注各个领域科学技术的新进展,不断吸收新理论、采用先进而成熟的技术,完善系统的设计。同时还要注意,在综合应用各种新技术的同时,一定要注意探测、反应、延迟三个基本要素的协调和技防、物防、人防三种基本手段的配合,才能实现防范风险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