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区纪委关于规范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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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相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相纪发[2003]16
相城区纪委关于规范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意见
各镇(机关、开发区)党委(党工委)、纪委(纪工委);区属厂党委、纪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纪检机关处分违纪党员案件的工作,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及《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区纪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区委同意,对区纪委处分违纪党员的批准权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区委管理干部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凡给予区委管理的正科职(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由区纪委常委会讨论提出处分建议意见,报区委批准,然后由区纪委按党纪处分程序办理手续,并报上级纪委备案。
(二)凡给予区委管理的副科职(级)党员干部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区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然后由区纪委按党纪处分程序办理手续,并报区委和上级纪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区纪委常委会讨论提出处分建议意见,报区委批准,然后由区纪委按党纪处分程序办理手续,并报上级纪委备案。
(三)对因经济犯罪被判《刑法》规定主刑的区委管理干部,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区纪委常委会议决定后直接按党纪处分程序办理开除手续,报区委和上级纪委备案。
二、对一般党员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对一般党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镇纪委或机关、开发区纪工委批准,按党纪处分程序办理手续,并报区纪委备案。
(二)对一般党员给予撤销职务、留党察看处分,报镇党委或机关、开发区党工委批准后,由镇纪委或机关、开发区纪工委按党纪处分程序办理手续,并报区纪委备案。
(三)凡给予党员开除党籍处分的,镇纪委或机关、开发区纪工委提请党委或党工委讨论,并提出处分建议意见后,报区纪委批准。
(四)对打击报复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由镇纪委或机关、开发区纪工委提请党委或党工委讨论,并提出处分建议意见后,报区纪委批准。
(五)区属厂党委、纪委对所辖一般党员的纪律处分,均按上述四项意见执行。
行使党委权力的总支单位,对所辖的一般党员给予开除党籍以下处分的,由总支批准,按党纪处分程序办理手续,并报区纪委备案。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或对打击报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经总支讨论,并提出处分建议意见后,直接提请区纪委批准。
中共苏州市相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