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学习总结
宪法:权力制衡 (立法 司法 行政)
一、宪法的产生 (一)国外:1.英国 1215年《大宪章》(最早实行宪政)无成文宪法. 2.美国 1787年 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3. 1791年宪法(欧洲第一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
(二)旧中国宪法 1.《钦定宪法大纲》1908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 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
(三)新中国宪法1. 四部宪法:1954/1975/1978/1982年宪法
2.四次修改 2004年颁布修正案: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增加给予补偿的规定。3.明确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4.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5增加尊重人权的规定。6.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延长至五年)。
二、宪法的形式特点1.内容: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法律效力最高。3.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严格。全国人大代表全体的三分之二。
三、宪法的原则 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利制衡、法治原则。 核心价值:限制国家权力 保障公民权利
四、宪法结构体系: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国家机构
1. 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质询和询问的权利(30名以上代表联名。);言论表决免责权;人
身特别保护权(非经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乡级代表无)。
2. 国务院全体会(+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议和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
国务委员、秘书长)。
3. 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央军委主席除外)。
4. 我国共有5级人大,全国、省级、市级、县级、乡级。乡级人大没有常委会,代表无刑
事豁免权。
5. 地方政府正职对副职没有提名权,正副职一律由人大选举产生。
立法体制 一元、两级、多层次
一、立法权
(一) 权力机关1.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地方性法规 省级、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
会 3.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不可)
(二) 行政机关 1.行政法规 国务院 2.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省级较大市的
人民政府
1.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 2. 改变和撤销的权限 改变或撤销:(领导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人大对本
级人大常委会 仅撤销:人大对政府(监督关系)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常委会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我国公民 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 人民:政治概念、群体概念。 公民:法律概念、个体概念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包括立法平等 合理差别具有合宪性)平等不等于相等 2.宗教信仰自由
3.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国家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监督权 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 5.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最基本)(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住宅(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安机关依法)
6.社会经济权利 (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2)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3)获得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4)财产权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7.文化教育 (1)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从事科学研究、文艺创作的权利。 8.特定主体的权利 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等
三、公民的基本义务 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劳动、受教育等。 国家基本制度
一、国体 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实质无产阶级专政。
二、政体 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服务国体。 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
三、政党制度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八个民主党派)基本政治制度 1.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2.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坚持共产党领导 3.组织形式:政协会议
4.主要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第一要务:推动科学发展。 四、选举制度
(一)选举权1.条件:年满1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法院剥夺) 享有与行使分离:精神病人和羁押的人
2.选举方式 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 间接选举:由选民选出的代表再选举代表获国家公职人员
3. 选举组织:间接选举:下级常委会组织 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组织
4. 投票选举 直接选举中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有效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
数即可当选。 间接选举人必须获得全体过半数。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一票一权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四)无记名投票原则 五、民族自治制度
(一)国家结构形式 调整国家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单一制:中国 复合制:美国 联邦:美国、俄罗斯、德国、印度、巴西、加拿大等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含常委会、法院、检察院)
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应当有本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本族公民担任
六、特别行政区制度 中央人民政府只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 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1.性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2.和政府关系 政府机关指导支持帮助,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 八、经济制度
(一)肯定国有: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海域)自然资源 一般国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肯定集体: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一般集体: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二)保障国有经济;保护城乡集体,鼓励指导帮助;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并监督和管理。
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主体地位不平等,数量最多,无统一法典)
一、调整对象(和职权相关)1.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的关系。2.行政
机关内部关系。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机关) 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使裁量权时必须符合法律精神;行政行为动机是正当的;内容要符合情理,符合社会公德。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一、行政主体:拥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
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1. 政府及职能部门2.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 区公所: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3.派出机构(职能部门派出)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为行政主体 派出所: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工商所、税务所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高等学校;专门机构: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
国务院:1.组成部门:部、委员会、央行、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 2. 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 直属机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
检验免疫总局、国家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
4. 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银监会、电监会、
证监会
5. 部管局:国家信访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行政优益权:(1)优先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先行处置权)(2)收益权 三、行政行为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1.适用对象:不特定为抽象,特定为具体。2.能否反复适用:能为抽象,不能为具体。
(2)行为受法律约束的程度: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 (3)行为启动方式: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4)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有利:授益性行政行为和负担性行政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效力:1.公定力 一经成立推定为合法2.确定力 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改变和撤销3.拘束力 对相对人的一种约束效力 4.执行力 可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一、种类
1.精神罚:警告2.财产罚:罚款不同于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和没
收非法财物3.能力罚(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4.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 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和执行。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各种行政处罚2.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外3.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执照4.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
三、适用 不予处罚: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不满14周、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危害后果、超过追责时效2年内、一事不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