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调味油企业标准
Q/SDXX
XXXX
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DXX 0005S-2015
调味油
2015-06-15发布 2015-06-26实施
XXXX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SDXX 0005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XXXX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国珍。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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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DXX 0005S-2015
调味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食品添加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植物油或(和)动物油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香辛料中的一种或几种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姜、洋葱、蒜 、芫荽(香菜)、芹菜、大葱、小葱、食盐、味精以及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抗坏血酸钠、食品用香精等中的一种或几种,经原料处理、配料、熬制、过滤、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调味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21 食用盐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528 动植物油脂 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0146 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 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GB/T 13508 聚乙烯吹塑容器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6313 食品添加剂 抗坏血酸钠 GB/T 24694 玻璃容器 白酒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QB/T 2845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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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DXX 0005S-2015 3.1 原辅料
3.1.1 植物油
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3.1.2 动物油脂
应符合GB 10146的规定。 3.1.3 香辛料
应符合GB/T 15691和GB/T 12729.1的规定。
3.1.4 姜、洋葱、蒜 、芫荽(香菜)、芹菜、大葱、小葱
应新鲜整洁、无劣变、无夹杂物,符合GB/T 12729.1规定,并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 3.1.5 食盐
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3.1.6 味精
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3.1.7 呈味核苷酸二钠
应符合QB/T 2845的规定。 3.1.8 抗坏血酸钠
应符合GB 16313的规定。 3.1.9 食品用香精
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 3.1.10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原料处理→配料→熬制→过滤→灌装→外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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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计委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及挥发物
按GB/T 5528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酸价
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过氧化值
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每批随机抽取12个最小包装 (最低不少于1kg),分成两份,一份做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查。 7.3 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酸价、过氧化值、水分及挥发物。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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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相应要求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材料为食品包装聚乙烯成型品或玻璃制品,聚乙烯成型品包材符合GB 9687和GB/T 13508的规定,玻璃包材应符合GB/T 24694的规定。 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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