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 精讲知识考点
(三)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包括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1)价格调整。规律:调价有利于无过错方。
(2)代为履行。代为履行并未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只是改变了履行主体。
(3)提前履行。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部分履行。
(四)合同的变更、转让
1.合同的变更: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难以判断约定的新内容与原合同内容的本质区别,则推定为未变更。
2.合同的转让:不是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而是变更合同主体。
(1)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若债权人转让权利,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
(2)债务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才能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3)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