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张文斌,男.197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襄垣县古韩镇西关村农民。
被申请人;冯壮林,男,195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五龙镇合脉掌村合脉掌自然村332号,现羁押在襄垣县看守所。 被申请人;林州市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林州市开元区振林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郭怀生,职务经理。
申请理由
因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004号民事判决书,特申请你院依法提起抗诉,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2007年10月1日,被申请人冯壮林与我签订了一份修建合同,工程总造价;2520000万元,实际履行了3961平方米,每平方米600元,并附有修建图纸,如完工后我应付工程款为2376000元。但实际没有按照合同完工。只是修了个半拉子工程。2008年12月11日,第一被申请人冯壮林以第二被申请人的名誉提起民事诉讼。2009年6月5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长民初字第004号民事判决书。
二,我与冯壮林签定修建合同是以冯壮林个人名誉签定的。修建合同并未加盖林州市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但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原告是林州市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主体明显与建筑合同不符。
三,2012年6月5日,我到林州市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询问此事。
该公司给我出具证明:兹证明我单位从未委托冯壮林与张文斌于2007年10月1日签订修建合同。
对于山西省高院(2009)晋民终字第244号和长治市中院(2009)长民初字第004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事实一概不知。并加盖了该公司公章。 四,第一被申请人,用该公司公章和冯壮林起诉书公章比较明显不一致。显然,冯壮林起诉书所用公章系盗用或者私刻。
五,冯壮林于2012年1月19日,冯壮林,冯海兵,冯海周等五人,将我妻子(李帅敏)非法拘禁长达28天后和我索要47万元。按照判决书我付款应付林州市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不应付冯壮林,我总不能付双份建筑款吧?
基于上述事实,判决书在没有搞清谁是建筑主体,事实不清的情况下错误地作出民事判决书,既无事实根据,又不合法,故而,依法申请你院提起抗诉。
此致
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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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