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防范管理制度
林业局治安防范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林业治安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证林业
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及我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
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认真贯
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滦平县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条例》及我局《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的规定》,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第二条 治安防范管理工作,实行“谁分管,谁负责”
的原则,按照工作范围与职权实行分级管理,做到职责明确,奖罚分明,依靠群众,群防群治。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 建立在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
组,设组长 (局党委书记兼)、副组长(机关党支部书记)
和小组成员(各股室、站负责人)负责全校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领导工作。
第四条 严格实行分级管理。各股室、站负责人负责本
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章 逐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五条 党委书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1.党委书记是第一综治责任人,对全局的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传达贯彻执行国家、我县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有关
指示,落实安全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及行
政管理的计划,做到目标落实、责任落实、制度落实、防范
措施落实。
3.组织实施逐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4.组织建立健全局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5.授权一名局领导协助做好日常综治工作。
6.对发生的重大政治、治安、刑事案件和交通等事故,
要亲自过问,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分管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我县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有关指
示。
2.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日常工作, 做到有研究计划、
有布置检查、有总结评比。
3.组织实施逐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组织建立健
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组织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消除
各种隐患,完善治安防范设施。
5.对全局干部职工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
防范意识。
6.对发生的重大政治、治安、 刑事案件和各类事故, 协
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七条各部门分管综治工作领导责任制
1.接受局领导布置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本部
门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组织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细则,并经常进行监督检查。
3.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做到有记录,发现隐患及时解
决。
4.负责对本部门职工进行法律法规及安全教育,并保管
好本部门的安全防范设施。
5.对发生的案件和事故,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八条 对在执行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认真
负责、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对不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违反
治安防范管理制度、发生案件和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 按
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
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我局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领导下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