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料和废料管理办法2
废旧材料处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使公司废品、废料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公司废旧品、废料得到一个较好的利用,获得最大的效益,公司决定变废为宝。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部废旧材料处理。 第三条 定义
1、 余料:生产过程中剩余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包括边角料、包装材料等,可分为有可用价值和无可用价值两种余料。
2、 废料: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不可利用价值的产品及余料 。
3、 不良产品:是指生产制造中不符合相关要求或客户需要产品的材质及厚度改变的半成品、成品。 第四条 职责
1、 仓库负责余料、废料、成品及半成品的回收管理并登记
台帐。
2、 生产部门参与确认废料在生产中是否可再利用。 3、 采购部须找三家以上的废品收购站报价,所卖废品的价
格不得低于同类废料的市场平均价格。
4、 废旧材料由财务部门建立统一台帐会计审核,每月10
日上报一次,处理后做销帐处理,款项及时上存银行。 第五条 管理内容与要求
1、 材料使用者必须退交余料,对拒交、故意抛撒、毁坏、
掩埋材料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废旧材料一般应在下班提前半小时进行处理,生产余料和废料处理可按月、按季度定期进行。
3、处理余料、废料必须按规定进行请示,严禁先斩后奏,严禁化整为零。
4、 属于顾客提供材料的余料,按顾客要求处理。 第六条 余料的处理
1 、有条件转场使用的必须转场使用,转场时按内部调拨办理,必要时可由生产部主管进行协调。 2、 没有条件转场时可以按以下方法处理:
a )与供货商协商,由供货商进行回收; b) 变卖处理。
3、 需要变卖处理时,由生产部填写附件1《余料处理申报单》,经部门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理,所得收入必须按财务规定规定作为成本核算。
4、 处理的余料时,须向公司主管经理请示报告,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才能处理。处理须在公司生产部门、财务部门、
采购部门有关人员共同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 废料的处理
1、经生产部人员确认边角料、包装材料等无用时可视为废料,拆除临时设施回收的材料等不能再次利用的也按废料处理。
2、废料的处理方式为:
a) 社会上有单位回收的,进行变卖处理; b) 社会上没有单位回收的,按废弃物进行处理。 3、 变卖处理废料由生产部填写附件2《废料处理申报单》,经部门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理,所得收入必须按财务规定作为成本核算
4、 处理的余料时,须向公司主管经理请示报告,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才能处理。处理须在公司生产部门、财务部门、采购部门有关人员共同监督下进行。 第八条 不良产品的处理
1、客户需要产品超期材质及厚度发生改变,生产部人员确认本材料回收不能使用可视为废产品。 2、废产品的处理方式:
a) 社会上有单位回收的,进行变卖处理;
3、由生产部主管确认可回收利用的不良产品当进行依旧翻新处理。
第九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此办法执行,不得私下处
置,如有违反,则按私下处置资产的市值对该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罚金从当月工资及绩效中扣除,如当月不够就从下月续扣)并通报批评。
附件1:
余料处理申报单
注:余料明细另附
附件2:
废料处理申报单
注:废料明细另加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