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的看法
新民事诉讼法的看点 看点1:
逾期提交证据,将被法院罚款
对应条款:“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介绍,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打过官司的当事人知道,举证问题在诉讼中非常重要,非常关键。打官司,首先打的是证据。
如果提交证据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不利于审理程序的顺畅进行。因此,这次修改时增加了这个新规定,其基本含义是,法院在审理时,要告诉当事人,应该提交什么证据及提交证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逾期没有提出证据,法院就可以根据已掌握的事实,认定当事人的是非。
但问题是,当事人在逾期后又把证据拿来了,这时是否允许该证据进入质证阶段呢?按规定,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首先要责令当事人说明理由,是故意逾期,还是确实因为客观原因一时提供不出来?若理由成立,就进入到接下来的证据认定程序。若理由不成立,法院可根据不同情节有三种办法处理:
第一种是训诫,也就是批评、教育;第二种是罚款;第三种是不予采纳该证据。
这一新规定,对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法院查明事实,都有积极意义。
看点2:
小额民事诉讼 ,一审便可定音
对应条款:“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制度是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新建立的一项制度。据王胜明介绍,和其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两审终审最大的差别是,小额速裁是一审终审。
新通过的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为相对数,相对数是指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现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有一个数据,全国2011年是平均41799元,按这个数的30%大约是12000元左右。王胜明说,关于小额诉讼,不是说拿全国的平均数,而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己公布的数,或是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来决定小额诉讼的标的额。
看点3:
公益诉讼主体,改为“有关组织”
对应条款:“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制度首次写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王胜明称,修正案的三审稿,写的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正式通过的修改决定,将这句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他说,社会团体既是大概念,也是窄概念。若是大概念,能把很多包括进去,但实际上,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只占社会组织的一部分。2011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是46.2万多个,其中25万左右名称是“社会团体”,还有20万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另有2000多个基金会。
王胜明说,考虑到以上这个情况,法律委员会经过慎重研究,把原来的“有关社会团体”改为“有关组织”。至于哪些组织适宜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在制订相关法律时进一步明确,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比如法工委民法室正在抓紧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要研究哪些保护消费者的组织,当侵害到消费者权益的时候,适宜提起公益诉讼。
看点4:
再审向哪申请,公民可以选择
对应条款:“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原修正案草案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王胜明表示,这次修改后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还是规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两种特殊情况除外:第一种,公民之间,如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种,如果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及需要协调意见,涉及证据事实的认定等,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王胜明表示,实际上,法律把向哪个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交给了当事人。
看点5:
强化检察监督 ,促进裁判公正
对应条款:“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强化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另外,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王胜明表示,加强检察机关监督源于审判实践中确实存在司法不公,严重冲击了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信心。各个方面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过程中都要求加强监督。另外,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对加强监督的必要性以及怎么加强意见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