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道管理暂行办法
增城市自行车休闲健身绿道旅游服务管理指南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自行车休闲健身绿道(以下简称绿道)旅游业的发展,提高绿道旅游安全、服务和管理水平,做到以规范化、标准化和技能化服务广大游客,保障旅游团(者)和自行车绿道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我市绿道旅游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促进全市旅游产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旅游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服务管理指南。
第二条 本服务管理指南适用于我市绿道旅游经营单位。绿道旅游经营单位应与绿道产权单位签订经营协议并报送增城市旅游局备案。
第三条 绿道旅游停车场应有与绿道旅游的游客接待规模相适应的停车面积,场地平整。地面经过处理,车场出入方便,停车标志明显。停车场生态、环保。停车场应设有标记清晰的残疾人停车位。
第四条 绿道驿站经营场所入口处适当位置应设置标志牌。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旅游投诉、旅游咨询、报警电话等指示牌,并保证其证件的合法有效。入口处适当位置设置咨询服务台。绿道旅游线路指引牌设置要完善,方便游客游览。分属不同镇街绿道的经营业主之间应主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出租自行车的对接保管、回程工作,为游客骑行提供方便条件。同时要积极探索智能化的路子。
第五条 租车经营场所设施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布局、排列合理,装修大方、得体。柜台、货架工整、规范,服务说明等标志牌醒目,中英文对照,翻译准确,无错别字。自行车出租要明码标价,有价目表和诚信公约牌。要有自行车变速使用说明表。设有低位收款台。
第六条 公共信息图型符号应使用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保持其完整、无褪色、无污染、无灰尘、金属部分光亮。
第七条 卫生间布点合理,男女卫生间分开,厕位比例合理,有残疾人厕位。标志明显,通风,采光良好,设洗手装置,设置水冲装置。
第八条 卫生设施应注意绿道区域的环境整洁和保养。要求绿道旅游经营场地干净、整洁、卫生。经营场地设施无破损、无污迹、无杂物、无水迹(潮湿)、无异味。垃圾箱(桶)布局合理,间距恰当,分类设置,外观、造型应美观、整洁、完好。
第九条 绿道旅游安全设施应齐备。应设有必要的防火、消防用具及设备;危险路段应划有警示线、警示牌予以警示。绿道旅游自行车出租经营者每天应对出租自行车进行安全检测,每次要做到出租前和收车后都有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条 绿道沿线及驿站(码头)绿化设置,应有一定数量的美化经营环境的绿色植物和与之相应的花草植物,达到绿化、美化、艺术化与净化、人性化相
统一。绿化物修剪效果好,无枯枝败叶,无灰尘和杂物,无乱堆乱放,无影响游客通行安全隐患的障碍物。
第十一条 公共休息区域应设置与经营场所的经营面积相适应的旅游团队(者)公共休息区域,并保持整齐、干净、卫生。绿道出入口应有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和盲道。
第十二条 绿道驿站特色旅游购物点(士多店),应突出当地产品特色,备齐适应绿道旅游需要的休闲商品、食品,要努力为顾客提供预购和邮寄托运服务。 第十三条 绿道驿站游客咨询服务中心,应符合广州市旅游局的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绿道旅游经营业主应建立健全包括安全管理在内的各种管理制度,做到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要配备必要的专业保安人员巡查,维护绿道旅游秩序,确保旅游安全。要建立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及应急救援机制。逐步设置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和公共广播系统。
第十五条 在规则内,绿道旅游沿线及周边应有一定数量的农家乐餐饮休闲设施和方便快捷烘烤食品的经营摊点,满足游客需要。沿线应保护生态环境,要有提醒游客不损坏农民果树、植物的提示牌。沿线应保护和利用好古树、文物古迹,开发好乡村民俗旅游产品,要树立科普知识宣传牌。
第十六条 绿道驿站附近应交通便捷,有公交车或客运班车到达。驿站之间要努力采用先进管理设备,加强互通衔接,方便游客骑行和经营者对车辆的保管。 第十七条 自行车休闲健身游绿道范围要有边界警示线,禁止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通行。要有机动车禁行警示标志牌。
第十八条 绿道旅游经营者要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责任感。坚持宾客至上、服务第一、信誉第一、安全第一;中外游客一视同仁,消费多少一视同仁。要爱国、爱民、爱集体,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增城旅游良好的整体形象。坚持高尚的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拾金不昧,助人为乐。
第十九条 经营人员服务态度应主动、热情、细心、耐心、诚恳,做到眼勤、口勤、手勤、腿勤,微笑服务、态度和蔼。应正确掌握和运用好问候、应答、迎送等服务礼节。尊重游客的宗教信仰及风俗习惯。路遇游客主动礼让,不抢道,不抢行。
第二十条 服务语言应使用敬语、谦语。根据游客需要及不同情况,坚持使用“您好”、“欢迎您光临”、“我能为您做什么”、“对不起”、“谢谢”、“欢迎再来”等文明、礼貌语言,做到有问有答,不得使用“不知道”、“没有”、“不行”等不雅语言。要想方设法为游客解决问题和困难。说话时,应用普通话、语气谦和、语调适中、语言亲切。
第二十一条 经营服务人员应着装上岗,着装得体、整洁,配戴工牌。为游客服务应优质高效,不拖拉、不延误。
第二十二条 绿道旅游经营单位应主动接受增城市旅游局、增城市旅游协会的管理,积极参加增城市旅游局、增城市旅游协会组织的各种会议,按规定报送旅游统计报表,主动为广州增城旅游网站提供图文信息。绿道旅游经营单位应有品牌经营意识,有形象标志和旅游宣传口号。应设立专门网站,开展网络营销。要纳入旅游线路推介,与旅行社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第二十三条 2010年3月9日制订并实施。增城市旅游局拥有本服务管理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增城市旅游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2日印发
肇庆市绿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绿道建设和管理,保障绿道的正常使用和有效维护,充分发挥绿道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和省有关绿道建设管理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沿着风景区、公园、公路、河滨、溪谷、山脊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可供行人和使用自行车、残疾人手动轮椅车进入的供休闲游玩、健身
观光的道路。包括区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或在建绿道以及规划确定的绿道建设用地的规划、建设、
维护管理及经营使用,适用本办法。
绿道维护管理的内容包括路面、绿化、环卫保洁、灯光、保安管理、驿站、公厕、
服务点设施、标识系统、停车场的保养维护和管理等。
第四条
绿道实行属地管理。端州区范围绿道按投资建设主体实行市、区分级管理,环星湖景区的绿道由市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维护管理,其他由市直部门组织建设的穿越市政道路和市政公园等的绿道路段,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维护管理,由端州区组织建设的绿道由端州区确定的绿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他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的绿道由当地政F(管委会)确定的绿道管理部门负责
维护管理。
第五条
绿道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绿道维护管理工作,完善绿道基础配套设施和服务设施,保障绿道的完好和安全,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推介活动,提高绿道
的维护、使用效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
林业、旅游发展、城乡规划、城市综合管理、工商、供电、通信等部门,依照各
自职责协同绿道管理部门做好绿道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六条
绿道建设和维护管理采取政F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方式,各地绿道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公开招标或委托符合资质的专业公司对绿道进行维护和管理。绿道的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费用应当由本级财政保障。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赠、资助等多渠道多种方式参与绿道维护、经营、管
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绿道、绿道用地及绿道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劝阻、检
举破坏绿道、绿道用地、绿道附属设施和影响绿道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绿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绿道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内的绿道建设规划,经本级政F(管委会)审批后,报市绿道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绿道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绿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报建手续,经批准的绿道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不得随意改变。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条
绿道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需占用或利用公路路产或公路建设控制区内建设绿道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到公路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需利用水利等工程设施建设绿道的,在培植树木花草和建设其他附属设施时,必须兼顾水利工程安全和水
利工程功能发挥。
第十二条
绿道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绿道建设单位随规划、建设的各阶段同时建立绿道档案,工程竣工后将绿道档案
移交绿道管理部门,同时报当地档案局城建档案室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绿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内绿道控制区(缓冲区),并实施控制管理。绿道控制区(缓冲区)按照《肇庆市绿道缓冲区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章
绿道及设施维护
第十五条
绿道日常维护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绿道及附属设施进行养护,制定完善的养护技术方案,配备设备、工种齐全和相对固定的养护队伍,养护改造到位、
得当,保持绿道总体景观良好,设施齐全无损坏。
第十六条
绿道日常维护管理部门应保持绿道所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栏杆、照明、广播、垃圾箱、医疗救助、应急援助等设施完好整洁,金属部分光亮,维修、油饰、粉刷和清洗及时;绿道示意图、简介、须知、指示标牌、交通标志(标线)、警示标牌及禁止标志完整、无褪色、无污染、无灰尘、无错字缺字,外文翻译准确。
第十七条
绿道日常维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加强绿道环境卫生管理,
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绿道及附近环境无明显垃圾、污垢和杂物,无乱写乱画乱招贴;
(二)公厕卫生、洁净、无异味;
(三)分类垃圾箱(桶)放置恰当,外型美观、整洁、完好,垃圾清运及时;
(四)给水排水畅顺。
第十八条
绿道日常维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绿道绿化管理养护,绿地应做到黄土不露天,植物生长旺盛、冠型完整,无枯枝败叶,分枝不影响游览和观景,无杂草。
第十九条
绿道内游乐设施和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绿道日常维护管理部门按符合规划、布局合理、安全、便利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的原则统一布局,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绿道内停车场应保持场地平整、卫生、出入方便,停车标志明显;
(二)自行车租赁经营场所设施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分属不同区域绿道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出租自行车的对接保管、回程工作制度,并逐步实现通借通还;自行车租赁点车辆排列整齐,车容整洁,服务说明等标识清晰,明码标价,变速自行车要提供使用说明表;自行车租赁经营单位每天应对出租自行车进行安全检测,并做好出租前和收车后的安全检查记录,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三)特色旅游购物点应突出当地产品特色,备齐绿道地图、绿道使用小册子等。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蚕食绿道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绿道用地性质;不得破
坏绿道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以及其他生物和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
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挖掘绿道或者使绿道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绿道管理部门的同意。占用、挖掘绿道或者使绿道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绿道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
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绿道范围内供市民和游客休憩的亭、廊、榭、阁等园林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其用
途。
第二十三条
绿道用地上的树木,不得随意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报当地绿道管理部门同意。属城市规划区范围的依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按照森林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绿道范围内从事的商业活动须经绿道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工商、卫生等相关主
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绿道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绿道实行开放式管理,免费使用。根据绿道使用率和设施配套情
况,合理确定绿道开放时间。
第二十六条 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绿道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确保绿道游览的安全。每个驿站应设立保安亭和求助电话,并安排人员值班。
驿站配备维修、医疗、消防、应急救援器材并进行定期保养、更新。 第二十七条 绿道管理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做好绿道范围内防风、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做好绿道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水土保持工作,及时处理枯
枝危树。
第二十八条 绿道管理部门或管理机构应当采用定点值勤和机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绿道安全保卫工作。使用率较高的绿道在开放时间每1小时机动巡逻一次,使用率一般的绿道每2小时机动巡逻一次。节假日应加强巡逻力度。 第二十九条 绿道上行驶的非机动车,由绿道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绿道上除因巡逻、应急救援、处警工作需要通行机动车外,全线禁止机动车通行和停放。绿道机动巡逻车及应急救助车采用环保电瓶车。沿线果农进行果园耕种等特殊情况,需要借道绿道通行机动车的,须经绿道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临时通行证件
方可通行。
第三十条 绿道借道或者穿越市政道路的,应当提前在市政道路上设置标
识牌、减速带和信号灯,加强交通安全引导。
第三十一条 在绿道危险地段如堤围、山塘水库水域周边的绿道应设置明
确的安全警示标牌,以策安全。
第三十二条 在绿道组织大型群众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落实防范和应急措
施,保障游客安全。
第三十三条 市民和游客在绿道上应当文明游玩,遵守游玩守则,靠右侧步行,
爱护绿道绿化及设施。
第三十四条 在绿道上骑自行车应按指示方向以合适的速度行驶,不得危及他人的安全。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及时报警求助。根据实际情况遵守以下安全
守则:
(一)自行车应保持车况良好,夜间骑行应装有照明或反光标志;
(二)不准在绿道上竞走追逐;
(三)遇窄道时,不得并排骑行,应主动礼让。如遇道路叉口、桥梁、与机动车道并线的路段时,应注意来往车辆,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推车通过;
(四)如遇厂区、办公楼等有机动车行经的出入口时,应注意来往车辆,确
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五)如遇弯道、陡坡、河堤、水岸等危险地段时,应当减速慢行,以策安
全。
第三十五条 周边居民应当文明游绿道,爱护绿道绿化、基础设施及服务设施,
遵守绿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慢行道及绿化带非法摆摊设点或流动兜售物品等;
(二)堆放、倾倒垃圾、废土、废渣杂物,晾晒衣物;
(三)在绿道上非法设卡或设置障碍拦截行人和车辆;
(四)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张贴,在绿道设施上践踏、躺卧;
(五)损毁花草树木,采摘果实,捕猎射杀野生动物;
(六)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七)未经绿道管理部门许可,在绿道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
(八)携带宠物游玩;
(九)非烧烤区内烧烤,大声喧哗或使用高噪声音响设备;
(十)其他损害绿道绿化及设施,影响道容和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绿道管理部门应加强路面巡查工作,及时制止、纠正各种侵占、
损坏绿道、绿道用地、绿道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坏绿道、绿道用地、绿道附属设施、违反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由绿道管理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机动车非法进入绿道,非法占用绿道停放车辆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 惠州市绿道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惠州市绿道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惠州市绿道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惠州市绿道,是指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沿着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内设慢行道、标识等设施,可供行人和骑车者进入,衔接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有利于更好的保护和利用自然、历史文化资源,并为居民提供充足的游憩和交往空间的线形绿色开敞空间。
第四条 市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主管部门,设市级绿道管理机构,行使下列绿道管理职权,并负责组织实施:
(一)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全市绿道网规划建设和管理运营;
(二)组织编制全市绿道总体规划和市区绿道详细规划;
(三)审查绿道总体规划和审批绿道详细规划;
(三)审批绿道内设施的定点和设计方案;
(四)负责组织研究绿道的综合效益调研和分析;
(五)拟定绿道建设、考核标准和技术指引;
(六)拟定绿道管理规定、绿道维护管养工作方案和标准、绿道管理维护技术指引等政策性文件;
(七)负责组织全市绿道资源调查和管理全市绿道网规划建设数据库;
(八)负责编制全市绿道宣传册、宣传片和绿道使用手册,建立和维护全市绿道网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绿道的规划建设、管养维护和监管等工作由绿道所在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绿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绿道规划建设、管养维护和监管等工作。绿道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体组织编制和实施绿道规划;
(三)保护绿道资源及绿道生态环境;
(四)宣传推广和组织开发利用绿道资源;
(五)维护和管理绿道的绿化、标识、慢行道以及服务点等配套设施;
(六)制定绿道的公共规则,负责绿道内环境卫生、商业和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绿道区内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绿道内的安全设施,保障游人的人身安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绿道管理机构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结合自身机构情况设置。惠州市惠城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绿道的日常规划建设、管养维护和监管工作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其余范围由惠城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绿道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农业、林业、水利、文物、环保、旅游、土地、宗教、工商、交通、地矿、卫生和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共同协调做好绿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的保护、利用、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绿道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绿道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八条 所有在绿道范围内从事经营、开发建设、旅游、宗教、文化、体育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设立、划定、变更和撤销
第九条 惠州市绿道分为区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三个等级。
(一) 区域绿道是连接城市与城市重要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支撑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绿道。区域绿道由省级人民政府设立。
(二) 城市绿道是串联市域范围内各类绿色开敞空间和功能组团,以及重要的自然和人文节点,对城市生态系统保护和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具有重要意义的绿道;城市绿道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设立。
(三) 社区绿道是城市建成区内,串联居住区、中心商业区、公共交通枢纽等人流量较大区域,以及公共绿地、滨水地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开敞空间,方
便居民日常休闲、游憩,兼具慢行交通功能的绿道;社区绿道由市、县(区)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设立。
第十条 绿道一经设定,不得随意撤销和变更。撤销和变更绿道,由批准公布该绿道的人民政府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第十一条 绿道按其所处位置、自然生态与人文资源特点和目标功能,划分为生态型、郊野型和都市型三种类型。各类型绿道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划定范围公布,划定条件分别为:
(一)生态型绿道主要沿城镇外围的自然河流、溪谷、海岸及山脊线建设,通过对动植物栖息地的保护、创建、链接和管理,来维护和培育生态环境,保障生物多样性,可供自然科考以及野外徒步旅行。生态型绿道的控制宽度不小于200米。
(二)郊野型绿道主要依托城镇建成区周边的开敞绿地、水体、海岸和田野,通过登山道、栈道、慢行休闲道等形式,为人们提供亲近大自然、感受大自然的绿色休闲空间。郊野型绿道的控制宽度不小于100米。
(三)都市型绿道主要集中在城镇建成区,依托人文景区、公园广场和城镇道路两侧的绿地而建立,为人们慢跑、散步等活动提供场所。都市型绿道控制宽度不小于20米。
第十二条 绿道一经划定,不得随意变更其范围。变更绿道范围,由划定绿道范围的人民政府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编制绿道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绿道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绿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查阅并监督实施。
绿道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绿道资源分布、布局、类型及绿化缓冲区,保护和开发绿道的措施,配套设施的统筹安排等内容。绿道详细规划应当按照绿道总体规划编制,必须包括绿道开发建设的具体方案、资源的具体保护措施、建设控制指标、建设项目的选址安排和设计方案等内容。
第十四条 制定绿道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和开发利用自然和人文资源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远期与近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二)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风貌,维护生态平衡;
(三)科学评价绿道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绿道特色;
(四)绿道总体规划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
体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相协调。
第十五条 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绿道规划。
第十六条 绿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一)市级绿道的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二)县(区)级绿道的总体规划由县(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详细规划由县(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绿道规划按照程序报请批准机关批准前,应当经同级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绿道规划按照程序报请批准机关批准前,应当广泛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绿道内有关单位的意见,组织专家和学者进行论证。 第十九条 绿道总体规划经批准生效后六十日内,市、县(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主要内容公布。
第二十条 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生效的绿道总体规划。确需对绿道总体规划中的布局、类型、绿化缓冲区和配套设施安排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修改规划上报审批或者备案前,应当公示15天。
修改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绿道内的各项建设项目立项后,其定点和设计方案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应当经由市、县(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依法办理其他手续。经批准的绿道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不得随意改变。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绿道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不符合规划的,应当依法拆除。
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建设方案应当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绿道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后,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在绿道进行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水体,并在工程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县(区)绿道管理机构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绿道沿划定的绿道范围设立界标,明确具体界区。
第二十六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县(区)绿道管理机构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绿道的古建筑、古园林、历史遗迹、古树名木等进行调查登记,设立保护标志。
第二十七条 绿道供游客休憩的亭、廊、榭、阁等园林建筑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二十八条 绿道用地上的树木,不得随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九条 在绿道内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应当依法经管辖该绿道的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县(区)绿道管理机构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第三十条 禁止侵占绿道内的土地。
禁止在绿道内设立开发区、度假区、医院、工矿企业、仓库、货场。 禁止破坏绿道内的文物古迹和景物景观。
禁止向绿道排放超标准污水、废气、噪声及倾倒固体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因修建铁路、公路、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公用市政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绿道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管辖该绿道的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县(区)绿道管理机构的同意。临时占用和挖掘绿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绿道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绿道实行开放式管理,免费游览。
第三十三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县(区)绿道管理机构应完善其管辖范围内绿道慢行道、绿化、标识和配套服务设施,为游客提供方便、优美、舒适的休闲空间。
第三十四条 加强绿道环境管理,景观、设施、环境达到规范要求,绿道内应当因地制宜的设置绿道标识。绿道标识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文字图形规范。损坏、丢失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补设。
第三十五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县(区)绿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绿道内的防火组织,完善绿道的防火设施。
第三十六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县(区)绿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绿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节假日游览的安全管理。
在绿道组织大型群众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呈报公安或安检机构核准统一,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保障游客安全。
第三十七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县(区)绿道管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做好防风、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及时处理枯枝危树。驿站配备消防和抢救器材并定期保养、更新。
第三十八条 绿道连接或者穿越市政道路的,应当加强引导,并提前在市政
道路上设置标识牌、减速带和信号灯。
第三十九条 绿道的绿化、慢行道、标识系统、基础设施和服务系统,按照环境卫生管理和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十条 绿道中绿化、慢行道、标识系统、公厕、灯光、服务点等设施的维护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机制择优选择具有园林资质的企业进行管养维护;自行车租赁应通过招投标机制选择具有一定实力且无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进行经营。
第四十一条 绿道的一切商业活动需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县(区)绿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并接受工商、卫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十二条 在绿道内不得建设影响绿道景观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 第四十三条 绿道原则上实行全线禁行机动车辆,绿道上车辆管理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县(区)绿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绿道内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保护绿道资源,爱护区内各项公共设施,维护区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绿道的管理规定。绿道上禁止以下行为:
(一)挖砂、采石、取土;
(二)开荒、围垦、填塘和建坟;
(三)捕捉、伤害野生动物;
(四)砍伐古树名木;
(五)兜售物品、乞讨、堆放杂物、晾晒衣物、擅自张贴或设置标语或户外广告灯有碍绿道景观的,在凳、椅、亭、廊等处躺卧妨碍他人游憩的;
(六)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蒂、包装(盒)等废弃物,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及其它有碍绿道环境卫生的垃圾;
(七)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
(八)擅自攀登、移动、刻划、涂污或损坏栏、亭、廊、雕塑、标牌及其它绿道设施的;擅自攀折花草树木、毁坏草坪、植被等损毁绿化;
(九)在禁火区吸烟、生火;
(十)占用慢行道及绿化带经营;
(十一)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绿道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绿道和影响绿道畅通;
(十二)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行人和(非机动)车辆。
第四十五条 游客在绿道上应以合适的速度骑行,不得危及其他游客的安全。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及时报警求助。
第四十六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县(区)绿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绿道档案制度,对绿道的资源状况、范围界限、生态环境、各项设施和建设活动等基本情况及有关资料,应当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绿道项目开发建设的,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二十九条规定,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县(区)绿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给予警告,没收其采集物品,并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绿道内土地用途,占用或破坏绿道用地的,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设立开发区、度假区、医院、工矿企业、仓库、货场的,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迁出,并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破坏文物古迹和景物景观的,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县(区)绿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一)、(二)、(三)、(四)和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四)、(五)、(六)、(七)、(八)、(九)
(十)、(十一)、(十二)和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县(区)绿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绿道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具体行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决定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绿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将出台实施
政府对绿道网的管理维护工作是否到位?如何解决绿道被占道抢道之痛?如何规范游客行为?建设资金是否及时到位?这些问题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能否安全愉悦地使用和享受绿道,直接影响绿道网的功能和政府的形象。
2011年10月31日,列入2011年珠海市政府规章计划目录的《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草案)(下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原则性审议通过,成为广东省首部关于绿道建设管理的政府规章,该规章旨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将绿道网管理维护等责任落到实处;加快完善配套设施服务功能、建立科学管理模式、强化专业维护力度;做到建管并重,避免出现“重建轻管”现象,确保绿道发挥其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服务民生的功效;为建设幸福珠海提供法律保障。 长远发展,规划先行
《办法》共五章四十一条,对绿道网规划建设、绿道维护与管理、使用与运营等主要内容都作明确规定。
为保障绿道网建设的长远发展,《办法》明确规定绿道建设应当串联成网,形成绿道网;实行统一规划、统筹组织、属地建设、分区管理的原则;绿道网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综合整治近岸海域、河道和排洪渠等建设项目,都应当将绿道建设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绿廊、慢行、标识、交通衔接、服务设施等系统;同时,提倡低碳生活,为方便市民出行,绿道网建设还应当与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相衔接。
同时,《办法》要求绿道建设具有珠海特色,提出规划秉承因地制宜、因形就势、因陋见巧,选线依托山边、水边、林边,成效体现生态化、本土化、多样化,将这些远瞻性的原则规范化、制度化,作为今后指导绿道建设的基本原则。
明确标准,落实责任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绿道性质和功能,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绿道和绿道附属设施,不得破坏绿道的植被。绿道维护和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专业维护的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对全市的绿道维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
绿道管养单位应当对划定的绿道控制区实施空间管治, 建立和完善使用、维护、运营、巡查和应急等制度,按照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景观照明等相应养护技术规范标准,对绿道进行养护管理。具体包括对绿化、慢行道(路面)、停车场、公共厕所、标识、景观、照明等设施的保洁和维护; 对保安、租售、咨询、救护等服务系统的维护;对乱搭乱建、乱摆乱买、占道经营等破坏绿道设施和秩序行为的劝阻和治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其他事项的管理和维护等。
七大禁止行为
为了给游客提供正确使用绿道提供行为规范,《办法》要求游客应当文明游玩,爱护绿道设施,遵守绿道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绿道内禁止出现包括兜售物品、堆放杂物、晾晒衣物、张贴或设置标语或户外广告灯等有碍绿道景观,堆放杂物、晾晒衣物等有碍绿道景观,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皮果壳等有碍绿道环境卫生,躺卧在凳、椅、亭、廊等公共设施上妨碍他人游憩,占用慢行道或绿化带等设施从事运营活动,攀踏、移动、刻划、涂污或损坏栏、亭、廊、雕塑、标牌等绿道设施等七种行为。
同时,《办法》对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以及电动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进入绿道或在绿道上停放作了限制;要求自行车骑行者应当控制骑行速度,不得危及他人安全。
鼓励多元化投资和运营
绿道商业运营机制是绿道相关功能的发挥和延伸,深入发掘绿道网的生态、体育、旅游休闲、文化、科普教育等多种功能,将管理和运营有机结合,有利于推动绿道建设的良性循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三赢”局面。 因此,《办法》规定绿道所在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可以组织开展绿道旅游开发、自行车租赁、商品售卖、宣传推广等商业运营活动,建立和完善绿道自行车使用、租赁和管理机制,按统一品牌、公益为主、有偿服务原则,逐步实现通借通还。
同时,《办法》鼓励企业、个人以不同的方式、形式广泛参与绿道的建设中,鼓励建立多元化、多途径的投融资机制;鼓励单位个人以无偿捐助、出资命名、认建认养认管等方式参与绿道建设、运营和管理;单位和个人出资建设绿道,要根据政府的规划、标准进行建设。
《办法》是广东省首部绿道管理的政府规章
绿道制度建设在国内还在探索阶段,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关于绿道建设和管理机制的法律、法规,而珠三角绿道网建设在全国率先开展,为进一步规范绿道网的规划、建设、养护和运营管理工作,珠海市在规划建设好绿道的同时,充分发挥经济特区在立法方面的优势,在全省率先制定绿道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广东省依法规范管理绿道作出贡献和提供法律制度建设的经验。从这个角度来讲,我市出台《办法》在绿道建设管理过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我们可以期待,在不久的将来,在那条叫做“绿道”的道路上,满目都是夺人心魄的绿。单车道上,双人自行车风驰电掣,单车你追我赶;人行道上,有人在散步,小朋友轻快奔跑,徜徉在路边的花丛中„„从每个人的脸上都看到幸福、畅快、惬意,五彩纷呈、欢歌笑语,一眼望不到尽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