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办事指南---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3.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4号)
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建设部令第89号)
5.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
6.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7.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建设部令第82号)
8. 《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粤府办[2003]55号)
9. 《关于指定发布招标公告媒体的通知》(粤计法[2003]806)
10.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筑[2010]第69号)
11. 《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穗府办[2010]83号)
12. 《关于省管工程项目招投标统一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粤监发[2009]9号)
13. 《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管工程项目招投标统一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粤监发[2010]3号)
14. 《关于下放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穗建法[2011]692号)
(二)备案项目范围
(1)市政府投资,市区(县级市)政府共同投资的市出资为主的项目
(2)省委托管理的项目
(三)应提交的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材料形式
(核对原件)
备注
1
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发布招标公告公示的媒介、开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等)
1
1、资格审查时,根据企业资料信息内容确认报名的投标单位资审不通过的,应将导致其不通过的信息项页面资料打印出来,并由资审委员会签名确认,作为资格审查报告的附件留存(所打印的页面必须带有打印日期及信息来源网址,企业资料信息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为准)。
2、评标时,根据企业资料信息内容确认投标单位废标的,应将导致其被废标的信息项页面资料打印出来,并由评标委员会签名确认,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留存(所打印的页面必须带有打印日期及信息来源网址,企业资料信息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为准)。
3、依法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情况报告中应明确写明该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已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同时将已在指定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证明资料作为招投标情况报告的附件上传。
2
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1
3
评标报告
1
4
中标结果
1
注:已按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需重复提交。
(四)备案内容:是否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招投标活动
(五)应发放的证明文件:备案回执
(六)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绿色通道项目3个工作日)
(七)办事机构: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窗口(监督科)(联系电话:28866105、28866223)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备案流程:
附件下载: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办事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