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兹证明 单位(同志):
(身份证号: )为大名县信科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在 省 市(县)合法代理人,全权代理我公司产品(祥福星系列全自动电子血压计、电子体温计)的销售、推广、售后服务等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授权人:
大名县信科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医疗器械质量保证协议书
甲方(供货方): 乙方(采购方):
加强质量管理,为用户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设备是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为建立供需双方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合作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所提供医疗器械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医疗器械的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乙方首次购入医疗器械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完整的证照和授权手续,以供乙方销售备案用。甲方对其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五)甲方是经营企业,向乙方供货时,应按批次向乙方提供检验报告书或其他有效证件。
(六)甲方货到后,乙方根据有关标准进行验收。如发现品种、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供方需负责更换或退货。
(七)乙方应具备贮存、保管甲方所供医疗器械的场所、人员及条件、因乙方保管、养护不当而导致医疗器械质量发生问题的,由乙方负责。
(八)如双方对医疗器械质量产生争议,以法定检验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
(九)因甲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十)用户因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投诉,供方应积极配合需方妥善解决。 (十一)因甲方夸大产品的功能与功效,造成乙方与用户产生纠纷并早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赔偿。
(十二)有关产品的售后服务由甲方负责。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五)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
供货(签章) 需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