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代销收入
代购代销收入 代购代销收入是指商业企业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按合同规定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购,代销商品的手续费收入,也包括代理进口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代购代销收入的核算 企业应设置“代购代销收入”帐户,帐户贷方登记代购代销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借方登记按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金,以及期末结转“本年利润”帐户的代购代销净收入。结转后,帐户无余额。
例1.某供销社受美登高食品厂委托代购山楂、葡萄,收到委托单位的收购资金80000元。该供销社共收购农副产品70000元。按规定收取手续费10%。
收到甲单位的收购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应付帐款——美登高食品厂 80000
支付代购农副产品货款时:
借:应付帐款 70000
贷:银行存款 70000
结算代购收入时,余额退回。
借:应付帐款——美登高食品厂 10000
贷:代购代销收入 7000
银行存款 3000
例2,某商店受白猫洗涤厂委托代销清洁灵产品,本期销售该种商品收入40000元。合同规定的手续费10%。取得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40000
贷:应付帐款一白猫洗涤厂 40000
归还代销商品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帐款——白猫洗涤厂 40000
贷:代购代销收入 4000
银行存款 36000
例3.某商业企业本期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共计11000元,按规定应按10%税率交纳营业税,并按营业税额的7%、2%分别计算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借:代购代销收入 1199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1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77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22
代销货物如何作涉税会计处理(一)
委托代销商品是指纳税人以支付手续费等经济利益为条件,委托他人代销商品而将自己的商品交付受托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的行
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即在这两种情况下,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实际工作中,关于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尚无具体的规定,因而造成各个企业对这类业务的核算五花八门,有的受托企业将代销货物视同自己企业的产品进行核算;有的单独对此核算进项税金和销项税金,并计算缴纳增值税,有的则不反映应缴增值税;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有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不开具,等等,致使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缺
乏规范性,给税收征管和会计人员带来很多困难。
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可以作如下规范:
代销商品核算可以通过“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代销商品款”和“代购代销收入”几个账户进行。其中,“受托代销商品”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寄销的商品,借方登记代销、寄销商品的收入数,贷方登记代销、寄销商品的转出数。“代销商品款”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代销、寄销商品的价款,贷方登记代销、寄销商
品的收入价款,借方登记代销、寄销商品的转出价款。
“代购代销收入”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收取手续费时的收入增加和减少数,借方登记转出的价款,贷方登记收取的手续
费收入。
在目前经济生活中,委托代销商品一般有两种方式,受托方收取手续费方式和受托方经销方式两种。下面举例说明
其核算方法:
一、受托方以经销方式的会计处理
经销方式是指商品的销售价格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决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异额归受托方所有。但因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能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产品处理。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时,应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只有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同时计算应纳税款。经销方式的会计
处理与自营经销商品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
例: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货物200件。合同约定B公司按协议价每件1000元(不含税),收取代销货物。该货物成本价为每件800元(不含税),B公司自行制定售价每件1100元(不含税)。当月该货物销售100件,B公
司向A公司开具销货清单,并结清了货款。假如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涉税会计处理如下:
(一)A公司的会计处理
1.A公司将货物交付给B公司
(1)库存商品按进价核算
委托代销商品的进价=200×800=160000元
借:委托代销商品 160000
贷:库存商品 160000
(2)库存商品按销价核算
委托代销商品的进价=200×1000=200000元
借:委托代销商品 2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2.收到代销清单,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销商品的收入=1000×100=100000元
增值税=100000×17%=17000元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17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3.结转成本
(1)库存商品按进价核算:
委托代销商品的进价=100×800=80000元
借:商品销售成本 8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80000
(2)库存商品按销价核算,售出商品的成本结转有两种方法。
一种方法是:代销商品的进销差价在期末和自销商品的进销差价一并结转。此时
的商品销售成本就是已售商品的委托价格。
借:商品销售成本 10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00000
另一种方法是:在确认收入的同时计算结转出商品的进销差价。
售出商品的进销差价=100×(1000-800)=20000
借:商品销售成本 80000
商品进销差价 2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00000
4.收到B公司货款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 117000
以收取手续费的受托代销的会计处
理
受托方一般不核算销售收入,只将代销手续费收入及其应缴纳的营业税,通过“代购代销收入”账户核算,但税法
规定代销商品应作为应税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如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就要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 某商品零售企业接受代销B商品600件,委托方规定代销价为60元/件(含税),代销手续费为不含税代
销额的5%,增值税税率为17%,代销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税率为5%.
收到代销商品时(按含税代销价):
借:受托代销商品——××部、组(B商品) 36000
贷:代销商品款 36000
代销商品全部售出时(本月20日代销商品全部售出,向委托单位报送代销清单,并向委托单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
票。同时,计算代销商品的销项税额并调整应付账款和注销代销商品款和委托代销商品):
代销商品销项税额=600×60÷(1+17%)×17%=5231(元)
或 600×60×14.53%=5231(元)
借:银行存款 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31
应付账款 30769
借:代销商品款 36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36000
收到委托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231
贷:应付账款 5231
开具代销手续费收入普通发票时:
代销手续费收入=30769×5%=1538(元)
借:应付账款 1538
贷:代购代销收入 1538
划转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的代销价款时:
借:应付账款 34462
贷:银行存款 34462
计算并结转代销手续费收入应纳的营业税时:
借:代购代销收入 76.9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76.90
零售企业商品品种繁多,业务繁忙,企业不可能把每一笔销货款都按自营和代销商品分开登记,更不可能在每天营业终了时,对代销商品进行盘点,以存计销。因此,对代销商品和自营商品在销售时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待代销商品全部销售或月终时,则由各部、组填报代销商品分户盘存计销表,冲销主营业务收入,增加应付账款。仍以上
例,作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代销商品时:
账务处理同前。
平时零售收到销货款75200元(不分自营和代销)时:
借:银行存款 75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200
本月26日代销商品全部售出,根据各部、组填报的代销商品分户盘存计销表,上列代销商品销售额36000元,
开具代销商品清单和计算销项税额5231元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36000
贷:应付账款 3076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31
注销“代销商品款”和“受托代销商品”账户时:
借:代销商品款 36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36000
以上举例是严格意义上的代销,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书,明确规定代销货物价款、手续费率等条件,不得加价出售。此外,还有一种自营的委托代理,即只规定交接价和手续费率,而不管受托方按什么价格对外出售。这种代理的
账务处理与接受代销商品作为自购自销的账务处理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就是还要收取手续费。营业税按实际售价与交接
价的差额和手续费之和计算。
例:某商品批发企业与某工厂签订代销合同,代销丙产品500件,代销价(不含税)100元/件,增值税税率17%,
代销手续费为不含税代销额的5%,代销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税率为5%.作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50000
贷:代销商品款 50000
代销商品销售时(代销商品全部售出,150元/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销售额75000元,税额12750元):
借:银行存款 877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50
代销商品全部售出时(向委托单位开出代销清单,并转销受托代销商品成本50000元。同时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50000
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代销商品款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
贷:应付账款 58500
计算代销手续费收入及应交纳的营业税时(应纳营业税直接冲销“代购代销收入”账户):
代销手续费收入=50000×5%=2500(元)
应纳营业税=(50×500+2500)×5%=1375(元)
借:应付账款 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375
代购代销收入 1125
将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的代销款付委托方时:
借:应付账款 56000
贷:银行存款 56000
还有一种代销商品业务,即受托方只负责联系客户,成交后由客户与委托单位直接结算或由受托单位办理结算,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以客户的名称开给客户,或者交给受托方再由受托方转交给客户,受托单位只收取手续
费。在这种情况下,受托单位就不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我国的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制度,对于委托代销这样一种经营行为,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虽然没有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为了使增值税专用发票链不被中断,保证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我国税法将委托代销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即:当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要给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做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然后再按与委托方签订的协议,定期填制代销清单,与委托方结算贷款及手续费。同时,委托方根据代销清单,给受托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以作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委托代销主要有支付手续费、视同买断两种方式,下面举例说明两种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相关的会计处理。
一、视同买断方式
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1、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50件,协议售价为2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15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A企业收到B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 000元,增值税额1700元。B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2000元,增值税额2040元,
(一)委托方相关的会计处理
1、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7500
贷:库存商品 7500
2、收到B企业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7500
3、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1700
(二)受托方相关的会计处理
1、收到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贷:代销商品款 10000
2、实际销售甲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4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借:代销商品款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1700
3、按合同协议价将货款付给A企业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 1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二、支付手续费方式
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按协议售价反映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然后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受托方代销手续费,所支付的手续费以“营业费用”列支。受托方代销商品也应作为应税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属应税劳务,计入收入,应征收营业税。该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如果受托方将代销货物按与委托方的协议售价出售,按协议售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则这一手续费即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如果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协议售价结算,并同时收取手续费,那么受托方的收入应包括销售货物的差价及另行收取的手续费两部分,对这两部分均应缴纳营业税。
例2、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50件,协议售价为2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15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A企业按协议售价的10%支付B企业代销手续费。A企业在收到B企业代销清单时,向B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元,增值税额1700元。受托方代销手续费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
(一)委托方相关的会计处理
1、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7500
贷:库存商品 7500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7500
借:营业费用 1000(50×200×1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000
3、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净额10700元(11700-1000)
借:银行存款 107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0700
(二)受托方相关的会计处理
1、按与委托方的协议价出售代销货物,并按协议售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
(1)收到A企业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贷:代销商品款 10000
(2)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700
借:代销商品款 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3)归还A企业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 11700
贷:银行存款 10700
代购代销收入 1000(50×200×10%)
借:代购代销收入 50(代销手续费的应纳营业税额直接冲销代购代销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0(1000×5%)
2、加价出售代销货物,并同时按协议售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
这种方式下受托方的会计处理与视同买断方式下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同时还要收取手续费。
承例2,假设B企业实际销售甲商品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2000元,增值税额2040元,仍按协议售价的10%收取代销手续费。
(1)收到A企业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贷:代销商品款 10000
(2)实际销售甲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4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借:代销商品款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11700
(3)按合同协议售价将货款付给A企业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 11700
贷:银行存款 10700
代购代销收入1000(50×200×10%)
借:代购代销收入 15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50〔(12000-10000+1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