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股东合办合作协议书
3、幼儿园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幼儿园执行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幼儿园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幼儿园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按股份的多少承担。
第十一条 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有 %的提成、非正常上课期间的收入(如:节假日、周末、全托生等)及股份分红。
第十二条 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幼儿园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3、拟定幼儿园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幼儿园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幼儿园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幼儿园的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幼儿园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幼儿园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对幼儿园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幼儿园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幼儿园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第十四条 幼儿园事务的决定
幼儿园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幼儿园不动产;
2、改变幼儿园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幼儿园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幼儿园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幼儿园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幼儿园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幼儿园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幼儿园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幼儿园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幼儿园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幼儿园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幼儿园,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签字后,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的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