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合同制职员考核办法
珠海市合同制职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效能,充分调动我市合同制职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珠海市市直单位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珠办发[2007]7号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制职员是指市财政核拨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合同制限额内,以合同形式聘用的工作人员。
用人单位所需专业技术类合同制职员及辅助类合同制职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合同制职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单位合同制职员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其中包括试用期考核、月度考核、年度考核和合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应及时报送市职员管理中心。
考核结果作为职员续聘、解聘、工资升降、奖惩的依据。
第四条 合同制职员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合同制职员试用期或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合同制职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合同制职员被聘用后,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可在该职级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可连续晋升至该职级最高工资档次止。
第二章 合同制职员试用期考核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合同制职员进行试用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合同制职员在试用期内被考核不称职的,用人单位应将考核不称职的鉴定材料及要求解聘的报告及时报送市职员管理中心,市职员管理中心依照《珠海市市直单位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珠办发[2007]7号文)第二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第七条 试用期限按以下几种方式实行:
1、合同期限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为1个月;
2、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为2个月;
3、合同期限为2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为3个月;
4、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3年以下,并且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为6个月。
以上试用期均包括在聘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三章 合同制职员月度考核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合同制职员进行月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做好本单位合同制职员的月度考核工作,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市职员管理中心集中报送上年度《合同制职员月度考核登记表》(附件一),如遇当月考核不称职的,应于次月20日前向市职员管理中心提交上述月度考核登记表,市职员管理中心将根据考核表现核算月度绩效工资。
用人单位应认真做好本单位合同制职员的月度考勤工作,如遇请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市职员管理中心。
第十条 如被用人单位考核为月度“不称职”合同制职员的,市职员管理中心将扣发其当月的绩效工资。
第四章 合同制职员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合同制职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在年终认真组织职员做好年终考核工作,填写《合同制职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二),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将考核结果报送市职员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如被用人单位考核为年度“不称职”合同制职员的,市职员管理中心将扣发其年终双薪。
第五章 合同制职员合同期满考核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合同制职员进行合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具体考核内容及办法由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合同期满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继续聘用合同制职员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职员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